A. 中国放开外汇管制会有什么后果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的影响:
1.汇率扭曲,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无论是政府规定官方汇率,还是政府限制外汇买卖,都会使汇率偏离市场均衡汇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汇率扭曲主要表现在本币汇率过高。这可能是由于政府为本币规定了偏高的官方牌价,也可能是由于政府对外汇供求施加限制的结果。这种扭曲的汇率对资源配置有不利影响。首先,它会打击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在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产品出口提供巨额补贴的情况下,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已经偏低;高估本币汇率进一步降低了进口农产品的本币价格,使发展中国家该国农产品价格随之下降,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缓慢、城乡差别较大的重要原因。其次,高估本币汇率会普遍性地打击该国的出口产业和进口替代产业,因为它抬高了该国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并压低了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汇率是指引国际资本流动的价格信号之一,汇率的扭曲使人们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币汇率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它使外资只能支配较少数量的该国实际资源;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
2.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外汇管制阻碍着自由多边结算体系的形成,自然阻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正常进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高估本币汇率和限制外汇自由交易会打击出口企业的创汇积极性,而外汇短缺也影响该国进口贸易的发展。限制资本外流和限制投资收益回流的做法也会打击外商对该国投资的积极性。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要打破国际收支逆差、外汇储备不足、外汇管制、对外开放程度低、经济发展速度慢之间的恶性循环,需要在逐步取消外汇管制上寻找突破口。
3.出现外汇黑市,而且外汇官价和黑市并存可能带来权钱交易
当外汇牌价被显著压低之时,就很难避免外汇黑市的出现。当外汇黑市规模较大时,政府甚至不得不开放外汇调剂市场,使该国出现合法的双轨制汇率。为了以较低的官价购买外汇,某些个人和企业可能向掌握外汇配给权的官员行贿,助长社会的腐败风气。
B. 为什么有人非法买卖外汇
因为中国外汇管制严格 每人一年只能合法兑换5w美元或等值外币,对于有些人来说远远不够,于是就有了需求,有需求就会有交易出现
C. 中国史上最严外汇管制将至 你的国内账户会被查吗
不会吧 中国对外汇交易的定义是非法 不是禁止更不是犯罪
D. 私自买卖外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非法外汇经营额两千五百万请辩护律师有用吗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一定要精准而全面。比如说众所周知,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超过这个数字量刑就是五年起、最高十五年。因此,数额之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可以把数额降低到2500万以下,量刑幅度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很多时候,如果被告人还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存在自首、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退赔等情节,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即便数额辩护不成功,无法将涉案金额降低到2500万元以下,也存在降一档量刑的可能,即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甚至争取到缓刑。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得出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的四个重点辩护策略,这四个辩护策略,同样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类型的金融犯罪。。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重点辩护策略:数额之辩。其余三个辩护策略待续,敬请关注。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律师策略总结之一:数额之辩
核对银行流水是重中之重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这类案件从过往的面对面兑换,直接将人民币和外汇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模式,发展成为当前成为主流的地下钱庄“对敲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资金对敲”,主要特点是外币的交易,都在境外进行,比如在国外的华人在当地赚了美元,他就找当地的地下钱庄,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在国内把相应的人民币直接打入到兑换者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取海外外汇的的交易数据,因此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流水,就会成为确定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最关键的证据。根据相关的人民币出款流水,办案机关就可以大致推算出对应的,地下钱庄在海外收取的美元数额;地下钱庄在国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就可能被认定为其出售外汇的对应数额。因此,以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作为审计报告计算涉案数额的基础,是多数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特点。
但是,单纯看银行流水的进出项目来推测涉案金额的数额,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涉案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存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之间合法的借款、还款,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产生的流水,如果将这些金额算入,很明显不符合证据原则,涉案金额往往会不合理的夸大,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在警方最初的核算中,确定是9.6个亿,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数额就降到了1.4个亿,出现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此前审计机关错误的把银行流水进行了笼统的加法求和计算,只是扣减了被告人能核对的合法交易部分。但是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这种核对方法太过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核对,或者记忆不起来,就被错误地算入了涉案金额中。
重视提供证言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证言内容
除了搜集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警方还会搜集相关流水对应的交易对手的证人证言,这些人的身份,一般有四类:直接的换汇者(售汇者或者购汇者)、单纯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地下钱庄上线人员和合法货物交易者。
第一类:换汇者。所谓的换汇者,有的就是在海外找地下钱庄换汇的华人(售汇者),他们在海外赚到美金,想换成人民币,就找地下钱庄(或者是国内的购汇者),他们的笔录一般就会写明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汇率、交易对手的关键内容,往往是直接证据,甚至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询价邮件等等。这类证据如果扎实,确定出现了非法外汇交易的行为,相应数额就可以被算入涉案金额。
在这里,从兑换者角度而言,其获得利益第一就是时间和手续便利,规避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和高税收政策,第二就可能是获取比在合法外汇兑换渠道更优惠的兑换比率,节省了部分资金。但是,也有很多兑换者出于时间成本考虑,愿意付出更高成本的价格兑换货币。因此,单从兑换者角度而言,他的兑换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自有资金违法兑换行为。
而从地下钱庄的角度而言,此时他的获利还没有真正体现,他的获利来源重点就在于可以做到双向对敲,既可以低成本收美元,也可能高价格的卖出美元,从中获取差价,因此,这种行为才真正做到了倒买倒卖,是一种典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类:收款人或付款人。警方除了找到换汇者,也有一种情况,留下这种笔录的人,并不是直接的换汇者,因为换汇者很可能在海外,因此,警方能找到的证人,往往是持卡人或者名义持卡人,他们可能仅仅只是真实换汇者的家属或朋友,仅仅只是一个收款方,比如他们的家人在美国赚了美元,通过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打到他们的账户上,他们本人不是换汇者,他们只是一个收款者,对于换汇的具体流程可以说是一无所知。那他们留下的证人证言,往往只是间接证据,甚至价值不大。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就要重点审核,被指控进入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是借款?是否是正常合法的交易所得?相对应的证人证言,交易对手证言,是否直接与案件相关联?是否能够作为证据采纳?是否存在其他地下钱庄委托支付的可能等等。如果无法排除并非非法外汇交易的合理怀疑,相应数额就应该扣减。
第三类:地下钱庄上下线。作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本身可能地位并不是一个地下钱庄,而可能只是一个资金介绍人,比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人员,其在国外可能收取了美元,而不是通过自己合法的商业活动赚取美元货款,然后他将美元转卖给地下钱庄,或者直接要售汇者(下线)把外汇打给地下钱庄(上线),转卖者赚取差价,如果该类转卖人员成为被告人,如果公诉人是以银行流水结合口供和聊天记录的方式综合认定定案金额,就不能将上线的交易和下线的交易流水混同计算,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类似于某被告人在国外收购了100万美元,然后又将100万美元卖给地下钱庄,其涉案金额应该就是100万美元,而不是把买入卖出都计算一次为200万美元。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到公诉人的起诉涉案金额时,首先就应该探知公诉人得出涉案金额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从而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作出有效、甚至突破性的质证。比如应该严格区分相关交易对手到底是上线还是下线,如果这两类人员同时出现,同时被记录到涉案金额中简单相加,就应该科学地提出相关排除意见。
F. 为什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直没有再修改刑法的时候并入刑法典
这只是个行政法规,不是个单行刑法。我国现行的是外汇管制制度,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等等原因,这种制度迟早将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类条款。
G.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7)外汇管制非法买卖2019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H. 为何倒卖外汇是违法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外汇管制非法买卖2019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