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2. 人民银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要做哪些工作
外汇管理一般主要由外汇管理局履职。
由于经常项目不像资本项目监管的那么严格,不需要笔笔审批,现在多数是通过银行、海关、外管局的网络联网监测管理。
比如出口的商品,其海关的数据和银行外汇收入应该是能够匹配的,这样才能在外管局进行核销,如果你在银行的收汇是贸易项下的,但海关没有记录,外管局就会要求你说明,如果有问题,可能会罚款,严重的会取消外贸经营资格。
经常项目下一般分为贸易项下河非贸易项下两种,现在非贸易项下的管理比贸易项下的严格,各种非贸易的收汇和付汇都要提供证明资料,并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超过了,就需要到外管局审批。
3. 为什么外汇结算账户要核定最高限额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汇交易,防止外汇投机。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
第九条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转让。已经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如需调整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凭上一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以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本年度出口收汇额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当地外汇局可以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为其适当调高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账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结汇;但其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超过外汇局核定限额部分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必须结汇。企业已经存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办理结汇。
开户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责成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限额内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第十五条 各分局需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账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账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见附表3,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银行和企业,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4. 中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你的上不够重啊,不过简单给你答一下
经常项目=贸易+非贸易+服务贸易
资本项目=资本金+外债+外汇贷款
5. 中国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中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可以分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跟汇率管理。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1)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结汇由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企事业单位需要外汇,只要凭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兑换,银行即售给外汇。
(2)外币现钞管理
外币现钞管理要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6.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保证了经常项目外汇的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必须实行银行结汇制和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制度。
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居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7.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关闭,余额如何处理,可否汇回投资方
余额可以转至其他账户,或者带上身份证兑换成人民币
8.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9.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10.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