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询证函
那就在空白处盖好你单位的公章,填上你单位要询证的那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数,并把存款帐号告诉银行会计柜面人员以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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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两张是否不一样?企业询证函是你单位申请用的,要盖公章和填写询证的时点、询证内容(存、贷款余额)和相关帐户帐号。
另一张是银行的回复,不要盖你们的章。清楚了吗?
可能各银行的实际操作要求不同,就按照你开户银行人员的说法办吧。
② 审计中,对外销函证必须用外币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积极,满足4个条件才能发消极。大体是金额不大,金额不重要,有理由相信被函证单位会良好对待函证,还有一个忘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再次感谢您的提问,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③ 去外汇管理局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要几个工作日
3-5天,找熟人的话第二天这样,一般都是帮你验资的事务所去弄,他们和外管局比较熟!
④ 工商银行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是工行特制的资信证明吗
法定的应该是银行询证函回函,虽说资信证明也具有效力,但不一定有齐全的要素。而且对于工商银行的外资户都只认资信证明也说不过去,除非有什么问题
⑤ 审计时如何保证外币账户的完整性
将所有有关外币账户的原始资料全部收集,然后分析归类,分别发出函证
⑥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银行询证函支持的币种有美元吗
人民币和所有可自由兑换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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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⑧ 购汇用的外币户,年末审计需要函证吗
金额大或者期间发生额大,会计师事务所会要求询证的。
⑨ 验资银行询证函最新规定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是金融服务的内在组成部分,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维护与保障。高质高效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助于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有助于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加强内部控制,降低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原询证函格式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另外,也存在着部分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损害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易引发银行的经营风险。
各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
各银行应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三、严格银行函证回函的内部控制
为有效防范因银行函证回函不实导致的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一)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二)规范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明确回函用章;
(三)校验询证函印章,确定其与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方可办理回函业务;
(四)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当发现询证函所载信息与银行信息不相符时,应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项;
(五)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即由函证处理人员根据原始业务记录进行填写,并由主管人员根据授权复核后在回函上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六)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记录中应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等内控程序;
(七)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并对所发现问题及回函投诉事项建立缺陷整改、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八)银行函证受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公开透明。
四、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
鼓励各银行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和扩展,使针对同一客户的所有信息能够集中显示,同时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授权管理。鼓励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的集中处理机制,如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函证处理中心,负责集中处理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银行询证函,以保障回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⑩ 哪些外资出资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和操作方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2002]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A.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B.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C.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外方以A~C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涉及外资的,也需去外管函证,涉及到的外方出资金额,在函证上填列在“以清算所得再投资”一栏中。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人民币增资的,不需去外管函证,只需验资后去外管备案。
(2)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应填写函证申请表,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因此,向外汇管理部门的函证应在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后进行。
(3)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应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及附件(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作为验资底稿。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原件及附件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向外汇管理部门询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