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我司扬州部是扬州地区成立最早的期货公司经营机构,成立于2002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周翔
成立时间:2002-10-25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3069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68号中集格兰云天酒店旁三层小商业2、3层
『贰』 {揭秘亏损内幕}弘业期货带单老师是真的吗
带单人是有的,但是他们只是按一般的理论做出买卖选择,不包盈亏,跟不跟是你的自由,同样盈亏也由你自己承担后果。你对期货一窍不通,想跟着别人买就稳赚钱,天底下哪有那么好的事。
『叁』 居间人代客户操盘,4;6分成,结果亏了从弘业期货公司退房跑掉啦怎么办啊
代客户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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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关心操作是你本身的问题 操作人亏钱是水平的问题
没有一定赢的交易 那么亏钱是很正常的 你交给他操作的时候就应该心知肚明 关键就看你们当时是怎么沟通的
还能怎么办呢 要不你再找到他 找期货公司是没用的 要不你就好好练习好自己的交易水平
『肆』 弘业期货可以随便冻结客户账号密码吗
当然不可以随便。
但是如果公司与客户有书面约定,或者有行业要求,依规进行,就是正常流程,可以与公司沟通,了解原委。
客户在签署委托合同的时候,要充分了解约定内容,有些双方约定填空的部分尤其要注意。很多是个性化的,可能包括冻结账户,密码等事项。
还有就是行业管理的细化与更新,客户比较长时间没有参与交易,可能触发了保护性的账户关闭。
需要与公司相关部门接触,再按照新的要求履行手续,打开账户。
再有一种可能,是账户有触及红线的异常操作,被冻结,公司一般会务与客户联系,了解细节。
期货业务,参与交易的客户与公司的联系比较密切,电话或者邮件往来不少,公司一般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冻结账户。
除非客户空仓,而且时间较久,才可能触发保护性关闭,或者其他不符最新规定的原因而关闭。
期货公司只是中介,交易佣金是其收入来源,冻结账户客户就不能为公司贡献收入,所以,公司没有恶意动机关闭客户账户,请与公司联系了解详情。
如果对公司处置不满意,可以到其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纠正该公司的不规范行为。
『伍』 您好!请问您已经在弘业从事期货投资了吗——弘业期货投资顾问朱凯
没有了,你问题提交错误了吧
『陆』 弘业期货怎么样
南京弘业期货非常差,骗客户资金,骗中小客户做它们的对手盘,从而在其中获得收益,没有任何通知强行平仓,实在恶劣,提醒广大投资者千万不要上当
『柒』 弘业股份和弘业期货是一家
弘业股份是弘业期货的主要股东之一。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版的大型期货公司,权注册资本6.8亿元,净资产10亿元。公司隶属于江苏省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企业集团——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弘业股份(600128)、全国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等均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
『捌』 弘业期货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