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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客户经理离职

发布时间:2022-03-23 06:34:09

A. 请问期货居间人的客户是挂在客户经理名下还是公司下面

客户是直接挂在居间人名下,居间人挂在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经理离职,对居间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
期货公司客户经理发展居间人,居间人发展客户

B.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离职后大部分都去干嘛了从事什么行业了

您的这个问题太有意思了,你还关心这些吗
毫无疑问,还是跟金融有关,除了自家是开公司的。
我之前在券商做了3年,刚刚离职,现在在做私募基金,就是PE

C.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辞职后,他手上的客户归谁呢是不是给别的客户经理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辞职后,这些离职客户经理名下客户有2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直接变成公共客户,由客服中心统一维护;
第二只,分配给在职的客户经理或投资顾问(券商叫分“资产包”给客户经理),由在职的客户经理或投资顾问负责维护。

D. 请问期货居间人的客户是挂在客户经理名下还是公司下面

客户是直接挂在居间人名下,居间人挂在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经理离职,对居间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

E. 刚找了份工作在期货公司做客户经理,部门经理说1个月拉够100W就转正。

从事期货行业钱力大有钱途 不过一定要有从业资格证书 一个月拉100W 刚开始根本就不可能的 除非运气超级好

F. 我面试通过了一家期货公司的客户经理职位,我现在有份稳定的工作。我该不该去做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就是业务员,这个行业现在不是很好做呢
期货都是找的大客户,没有资源就不好做
只要有客户资源,金融行业你可以随时进来
面试的时候,只告诉招聘企业你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就OK了
百分百的录取

G. 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没有规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提出离职申请,是否必须有6个月脱密期。
当事人所说的脱密期,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种保密事项,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用,当事人确保不外传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H. 在国泰君安某个营业部开了一个期货账户,假如我要去期货公司上班。要消掉账户,应该怎么消掉这个期货账户

你好,联系你开户时的客户经理办理销户手续,如果客户经理离职不在的,直接找营业部办理。

I. 银行客户经理,贷款发生逾期,期间可以离职吗

劳动合同上有没有标注?因为银行内部我不是太清楚,但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一般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从法理上说银行这么做貌似不合法,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具体情况最好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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