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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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Ⅲ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Ⅳ 2021年汇款到国外有什么限制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从本人储蓄账户内的现汇汇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真实性凭证去办理。 凡是用现钞汇出的,则每人每天是1万美元的限额。超过上述金额的,要凭真实性凭证、海关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
拓展资料:
通过国内银行汇票 【主要特点】:
办理简单 手续费低 局限性:有期限性 安全性低:需要随身携带,有弄丢的风险 票汇手续费比电汇便宜,汇票由购买人自行邮寄或携带出境,也相对安全得多。到英国后,尽快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学生帐户,汇票存入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兑现或托收。用汇票来支付学费是个推荐的选择。票汇的方式和电汇相比,速度慢些,但可以省去一笔电讯费用。但如果汇票不是本人携带出境就需要通过邮寄,这样会产生邮寄费用和风险。
【费用详情】: 外币汇票一般只需要0,1%的手续费,最低20元,最高250元。 汇票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学生缴纳学费,带着一定钱数的汇票出国,然后到了英国之后立马缴纳汇票费用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汇票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限,而且汇票如果丢失或者损坏,一旦需要挂失就会很麻烦。 另外,建议开两张汇票,一个用于缴纳学费。可以直接交给学校付学费,抬头写英国大学名称。另一张,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就是生活费。
【办理流程】: 1, 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人民币至当地比较大的中国银行。 2, 在银行里填写票汇申请书。 3, 注意核对汇票的收款人是否正确。 4, 银行出票之后,将汇票保管好,带至学校,勿折。
旅行支票 【主要特点】: 方便 手续费高 旅行支票是一种定额本票,其作用是专供旅客购买和支付旅途费用,它与一般银行汇票、支票的不同之处在于旅行支票没有指定的付款地点和银行,一般也不受日期限制,能在全世界通用,客户可以随时在国外的各大银行、国际酒店、餐厅及其他消费场所兑换现金或直接使用。 同学如果觉得带现金很不方便,赴英留学生也可以在换汇后向中国银行购买旅行支票,但手续费相对较高。
办理一张国际借记卡 【主要特点】: 通用性强 安全性高 国际借记卡通用性强,安全性高,可以免去携带现金的麻烦。刷卡时直接由存款帐户扣款,有多少钱,才能刷多少钱。 现在一般的国际借记卡都有一张主卡和附属卡的功能。留学生们只需携带一张副卡,爸妈利用主卡可随时在国内银行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存款免收手续费),而留学生们在国外ATM机取款时,只需支付少量的手续费。但是,一般银行的国际借记卡都是以美元卡为主,在美元区以外的地区的ATM机上提取当国的货币,需要支付汇兑手续费。
办理一张国际信用卡 【主要特点】: 办理简单 有手续费 这种“汇款方
Ⅳ 外汇汇款与跨境汇出汇款的区别
外汇汇款是指银行应汇款人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汇款人的资金,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
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外汇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其中信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较少使用;按资金流向又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其业务流程是:由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出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方式(如SWIlVr、电传、汇票)通知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电汇汇款和票汇汇款具体流程有所不同。电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将款项汇到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票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银行开立银行汇票交汇款人;汇款人将银行汇票交收款人;收款人将银行汇票提交给解付银行(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跨境汇出汇款的方式包括电汇汇出、票汇汇出、“速汇金”汇出等,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恰当的汇出方式。
跨境汇出汇款,以工行为例。
方式之一:电汇汇出
☆ 业务简述
若您需要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外币资金,并知道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即可选择电汇汇款。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际swift清算组织成员,利用先进的外汇汇款及资金清算系统、强大的境内外服务网络和代理行资源,为您提供多币种的、快捷的跨境汇出汇款服务。
☆ 特色优势
1. 多币种、多地区:我行可为您提供9个币种的、以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作为收款行的跨境汇款服务。
2. 快捷、实惠:利用先进的清算系统和庞大的境外代理行资源,我行跨境汇款业务助您的资金快速汇至境外收款人,同时费用低廉、实惠。
3. 安全、方便:我行可为您提供跨境汇出汇款及其查询、退汇、挂失等多项服务,保障您的资金安全。
4. 若您的汇款是汇往香港等有我行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您还可以通过办理“速汇款”业务,实现汇款资金的快速达到。“速汇款”业务是基于我行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和通过提供给代理行网络支持,实现对全球客户的快速汇款服务,您的跨境汇款速度可接近实时完成。
☆ 服务渠道
1. 您可通过我行指定网点的柜台办理所有跨境汇出汇款及其查询、退汇、挂失等业务。
2. 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跨境汇出汇款和查询业务。(该项服务按地区开通,欲了解您所在地区详细情况,请发送短信至95588或拨打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 操作指南
1. 办理时,您需在我行指定网点用英文大写字母清晰、完整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内容包括申请日期、汇款币种、金额、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银行国别及城市、收款人姓名及地址、收款人账号、汇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2.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凭证办理;
(2)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3)办理跨境汇出汇款超过一定金额时需提供的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凭证是指:
A. 因自费出国学习而需超额办理境外汇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3)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在读证明;
4)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B. 因境外就医而需超额办理境外汇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4)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C. 因境内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需超额汇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含费用说明);
D. 因境内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而需办理超额汇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E. 因境内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而需办理超额汇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3.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下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4. 办理汇款的查询、修改、止付
(1)如您的汇出款项长时间没有到账,可以到原汇款网点查询,并须提供汇出款凭证客户回执联。
(2)如您在外汇款项汇出后、且到账前,需要修改汇款信息或办理止付,需提供汇款凭证的客户回执联到原网点办理。如果汇出汇款已经解付,我行将不能为您办理该项业务。
5. 网上银行办理方式
(1)使用网上银行跨境汇款,您首先要注册“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并到营业网点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权限。
(2)网上银行跨境汇款步骤如下:
6. “速汇款”业务办理方式
您办理“速汇款”业务时,应向我行经办机构提交“业务委托书”,填写汇款币种及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信息(如为指定收款账号的“速汇款”业务,还需填写收款人开户行、账号等要素),并在附加信息栏填写联系电话,在业务类型其他栏注明“速汇款”字样。没有指定收款人账号的“速汇款”业务,您必须在系统中自设款项支取密码,并自行告知收款人;指定收款人账号的速汇款,汇款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设置款项支取密码。
☆ 温馨提示
1. 服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7:00,我行实时发送付款信息。
2. 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备注等文字信息,请以英文字母形式输入,不支持汉字输入。
3. 如果您所要汇出的外币资金为“外币现钞账户”资金,您需要支付钞变汇手续费,即:系统将自动按当日“现钞与现汇价差”折算成人民币,从您的付费账户中收缴。您的汇款卡号和付费卡号可以是同一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的账户。
☆ 常见问题
1. 跨境电汇汇出汇款与票汇汇出汇款的区别是什么?(票汇服务简介参见“方式二:票汇汇出汇款”)
答:电汇是由银行通过外汇汇款及资金清算系统直接将款项汇至指定收款人账户,通常速度较快,但汇款人需要额外支付电讯费;票汇是由银行提供汇款人外币汇票,由汇款人邮寄给收款人或者直接携带出境后办理托收,通常费用相对低廉;且只要票据在有效期之内,票据款项可随持票人意愿随时进行支付或托收。但票据款项解付时间受邮寄、携带、托收等时间的影响而不易确定,通常款项解付时间比汇款解付时间长。
2. 电汇汇款到账速度与什么有关?通常何时到账?
答:汇款的到账速度与汇款币种、收款银行及清算银行工作日及时差、以及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等诸多因素相关。具体为:跨境汇出汇款一般都需通过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进行,如美元汇款通过美国的清算系统,日元汇款通过日本的清算系统等等。由于跨境汇款涉及到境外清算系统、境外银行及国内汇款银行等多方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限制及时差的影响,所以不同币种、不同时间的汇款“从银行汇出到最终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时间”并不绝对固定,如果一笔汇款的收款人所在国家与汇款款项币种发行国不一致时,即该笔汇款涉及多个国家,则汇款速度更会有较大的差异。此外,如果收款人信息(账号、户名、开户行)不准确,也会影响款项到账速度。
通常,在汇款行、收款行、清算行均为正常工作日,收款人信息正确,汇款的收款人所在国家与汇款款项币种发行国一致时,我行电汇汇出汇款款项当日或次日(均指工作日)到账。“速汇款”业务跨境资金接近实时到账。
3. 电汇汇款一周后对方仍没有收到款项应怎么办?
答:汇出款项未能及时到账,有可能是由于汇款日为收款银行非工作日、或收款银行或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不准确导致。具体原因,您可持《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回执联到原汇款网点办理查询手续,但查询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4. 为什么收款人收到的款项比我实际汇出的金额小?
答:如果收款行与我行互开往来账户,款项一般可全额汇达对方行。但是,在收款行与我行无账户关系的情况下,款项必须通过另一家或几家银行作转汇行将汇款款项转至收款行。每家转汇行在做转汇业务时,都会从汇款额中扣收一笔转汇费。因此,收款人所收电汇款金额就有可能少于原汇出金额。
方式之二:票汇汇出
☆ 业务简述
如果您需要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支付外币款项,可在我行开立外币汇票,之后将票据携带出境提款或支付给境外个人及机构,或者将票据直接寄往境外个人或者机构,作为款项的支付。所谓“外币汇票”是银行根据您要求签发的,以外汇标明面额的,由客户持有、携带,并到境外办理外汇支付或取款的银行票据。
☆ 特色优势
1. 多币种、多地区:我行可为您提供多达9个币种的外币票据,该票据在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均可通过票据托收的方式解付款项。
2. 价格低廉:票据的开立和托收兑付的费用低廉实惠。
3. 安全方便:您在我行开立外币汇票后,我们还可为您提供相关票据的退票、挂失、止付等服务,保障您的资金安全。
☆ 服务渠道
我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前请咨询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
☆ 操作指南
1. 办理外汇汇票时,您需在我行指定网点用英文大写字母清晰、完整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内容包括申请日期、汇款币种、金额、收款人名称及所在国家和城市、汇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要素。办理完票汇手续,我们将汇票交给您,您可邮寄或自行携带出境。
2.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凭证办理;
(2)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3.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下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4. 境外使用汇票兑付
您在境外使用我行开出的外币汇票时,将汇票交至境外任意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即可。外币汇票在境外解付时一般需要收取极少的托收费用,该费用因国家和银行的不同而不同。
5. 汇票的退票、挂失和止付
(1)如您所开出的票据未能如期使用,需要办理退票,您需提供退票申请书、汇票正本、原《境外汇款申请书》回执在原受理网点办理;我行接受您的退票申请后,将为您办理票汇款项的追索,待款项从境外退回后,我们将电话通知您取款,或直接存入您退票申请时在受理网点预留的工行账户内。
(2)如您的票据不慎丢失,需办理挂失,您需提供挂失申请书及原《境外汇款申请书》回执到原受理网点办理;若《境外汇款申请书》回执与汇票均已丢失,您需凭汇票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受理网点办理。我行接受您的挂失申请后,将为您办理票汇款项的追索,待款项从境外退回后,我们将电话通知您取款,或直接存入您退票申请时在受理网点预留的工行账户内。我行接受您的退票或挂失申请后,将通过境外代理银行为您办理票汇款项的追索。由于退票、挂失所产生的国外银行费用、以及非美元票据退款为美元所形成的汇兑损益将由您承担,并在票款中扣收。
☆ 常见问题
1. 票据是否有有效期?
答:我行出具的外汇汇票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半年,但各个国家票据法有所差异,因此如您是将汇票携带出境后进行支付或托收,您在到达境外目的地后应持票据到当地银行咨询当地票据期限是否有特殊规定,并在符合当地票据有效期的要求下在有效期内委托境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或支付当地机构或个人。
2. 票据在境外办理委托收款后款项实际收回所需时间为多长?
答:在境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到最终款项收回解付的所需时间取决于所在国银行间的清算时间,一般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我行出具的美元汇票在美国本土次日即可实现款项的收回解付。
方式之三:“速汇金”汇出
☆ 业务简述
速汇金业务是我行与世界著名汇款服务公司--Money Gram公司共同合作,代理该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无需收款人提供银行账号,即可实现快捷简单、安全可靠的国际汇款服务。如果您需要尽快将外币资金支付境外个人、但不知该收款人开户信息,或您本人近期将前往境外、但在境外没有开立账户,或您近期所前往的境外目的地不唯一,又不便携带大量外币现金时,我行可为您提供速汇金汇出汇款服务,帮助您实现境外外币资金的结算和使用。
☆ 特色优势
1. 解付机构广泛:Money Gram公司已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总数超过200,000个代理网点。我行作为该公司的代理机构之一,将逐步开立和增扩该项业务的代理网点。
2. 汇款速度快:借助我行外币资金清算系统及国际速汇金公司的全球网络和电子技术,速汇金汇款在10分钟左右即可到达对方手中。对于急需用款的客户而言,速汇金是极佳的汇款方式。
3. 收费确定:速汇金的费用仅在汇出时按汇款金额相应档次收取,汇出后无中间行扣费,收款人将全额收到汇款人汇出的款项,从而确保汇出款的足额解付。
4. 手续简单:
对于汇款人:无需选择复杂的汇款路径,无需知道收款人开户的银行及其账号,只需提供收款人姓名等简单信息,在款项汇出后立即将该笔汇款的业务参考号告诉收款人即可。
对于收款人:无需拥有银行账户,无需事先确定具体取款网点,凭其身份证件、汇款业务参考号即可在任意一家速汇金代理网点办理解付手续。
5. 安全可靠:收款人在取款时凭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参考号办理解付。解付核对多重信息,为您的汇款资金安全提供保障。此外,与汇款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的储存和处理全部电子化,通过速汇金系统进行传输控制,系统安全性高。
☆ 服务渠道
速汇金汇款可在我行指定网点办理,办理前请咨询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
☆ 操作指南
1. 办理速汇金汇出汇款时,您需持外币现金或我行存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回乡证等)到我行指定网点办理。
2. 办理时需填写速汇金的汇款表格,主要内容包括:汇款人姓名、住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业、汇款金额大小写、取款人姓名、国家和城市等。
3. 按速汇金收费标准交纳汇款费用,如持外币现钞或从外币现钞账户汇款,还需交纳钞变汇手续费。
☆ 温馨提示
1. 速汇金汇出汇款单笔限额为10000美元(不含),每人每日累计汇出汇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不含)。
2. 速汇金汇款的收款人必须为个人,不可为机构。
3. 中国地区速汇金汇出汇款币种暂只是美元。
4. 由于速汇金汇出汇款属于“跨境汇出汇款”的一种,因此,该业务的办理除需要符合速汇金系统和业务处理要求外,依然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有关的政策管理规定。
5.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汇款方式,速汇金汇款与我行普通电汇汇款。
☆ 责任声明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标准以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规定为准。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工商银行。
Ⅵ 港澳台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款的规定有哪些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6)跨境外汇政策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Ⅶ 外汇管制国家,请问现在向境外汇钱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1。目前,居民个人结汇、售汇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等值,下同)。购汇后汇出金额不超过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汇出5万美元。如果金额超过50000美元,应提供使用证明,如入学通知书和学费证明。
2。如果是现金,当日累计汇款限额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兑换费。
3。具体规定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经常项目支出汇出境外的个人外汇,按下列规定办理:累计外汇金额外汇储蓄账户汇出当日进出口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活期账户交易金额真实凭证办理。
外币现金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不足1万美元(含)的,凭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交易真实性证明办理。经常项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
(7)跨境外汇政策扩展阅读:
1、汇款方式如下。
(1)境外汇款可以通过境内邮局西联汇款进行。
(2)相关电汇业务可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银行柜台办理。
(3)汇款可以通过国内银行卡在线银行进行,汇款可以由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完成。
2、汇款程序
(1)汇款的货币和金额(阿拉伯数字)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开户行中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银行代码(银行代码)或地址。
(3)电汇是国外汇款的一种常用方式。电汇通常在两到三个工作日内到达,分为外汇汇款和外币汇款。如果采用外汇汇款。一般情况下,收取汇款金额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和150元人民币(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80元)的电报费。
以外币汇付的,除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千分之一外,还应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账费,并按当日“买卖款”的差额收取。
3、转账成本
是因为个人储蓄可以直接将外汇兑换成外币,但不能随意将外币兑换成外币。
汇款人以“汇出”现金形式时,银行必须以现金实物形式将其运至国外,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即“买卖外币”(客户买卖现金时)。“纸币转帐”的手续费和手续费,按现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转换后的手续费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Ⅷ 民生银行跨境汇款汇出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