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第二章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Ⅱ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Ⅲ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第五节 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第一届“中金所杯”全国高校大学生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知识竞赛部分判断 为最好的朋友!谢谢解答
138 对的,确实是算数平均
142 错的 说反了,因为期货距离到期日近,风险减小所以只可能降低保证金比例
Ⅳ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有哪些哪个网站能学习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对于新手如何炒股指期货
中金所业务规则的设计理念
在这里先跟大家一起交流一下,中金所业务规则的设计理念。目前国内有四家期货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分别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四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有三家,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目前的规则制度的设计借鉴了境外的金融期货的一些层次的制度安排。就是说国际市场上金融期货是82年诞生以来,已经有20几年的发展历程了。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上金融期货的成熟的制度安排。然后又充分吸收了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在过去近20年来发展进城当中取得的一些非常成功的经验。特别是包括在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程当中,国内表现出来的极强的管理风险的能力,这些成功的经验都被借鉴过来了。隶属于国内市场的发展的可观实际,制订了这一套业务规则。这其中与我们大家关注比较密切的,或者说对大家感触比较深的就是两个层面的设计,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下交流。
一个就是市场风险隔离,就是达到了一个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适当的风险隔离的问题。第二个就是会员分期结算。在国内的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当中,所有的交易会员都是直接具备结算资格的。而只有在金融期货的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时候,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设立了会员分期结算的制度,这个等会儿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市场风险隔离,我们已经知道了金融期货,特别是已经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他所服务于整个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求的,他所兼备的光大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大量的机构投资者。那么在此基础上,究竟在制度安排上是如何服务和服从于整个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要求呢?原先也有各种各样的讨论,最后借鉴了海外市场上成熟的经验,借鉴了中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一个市场风险隔离的制度体系。
就是说单独组建了一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运作业务。那么从这个层面就可以看到,我们股票的现货交易是在沪深现货交易所进行。而金融期货当中的股指期货为代表的股指期货品种交易是在中金所进行的。从交易所的层面进行了一下隔离,达到专业化的管理的目的。
第二个从经纪机构的隔离,我们知道在证券交易所当中,主要的风险机构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为市场提供大量的服务,那么在经纪机构的隔离方面呢,也做了制度安排。就是证券公司还是以证券的交易运营和其他的业务为主体,期货公司专以期货的基金业务,包括跨国公司的期货,金融期货的基金业务,达到了经济机构隔离。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证券客户资源的优势,更好的服务于证券公司光大客户的风险与需求。
确定了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通过中间介绍的方式,提供给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这个就达到了更好的经济机构的隔离和一个完善的服务,客户的服务。
最后在投资者的帐户上面也有一定的变化,我们在参与股票的交易当中,用的是股票的帐户,沪深的股票帐户就可以了。那么在期货业务当中呢,期货是需要开立专门的期货帐户,特别是对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他还有相应的适当性要求和开立编码的详细细则。在市场投资者的层面也做到了帐户隔离,保证了市场风险的相对隔离。更加有效的促进股指期货市场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功能。
会员分期结算制度
那么,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在中金所设立当中,他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期结算制度,这个在大家所熟悉的国内的商品期货的交易结算体系当中是没有的。现有的商品期货市场当中,所有的会员都具备结算资格。既具备结算能力也具备交易的能力,而在中金所的制度框架设计体系里,对这个进行了一项变化。相应的设计了全面结帐会员,交易结帐会员和一般的交易会员,还有特别结帐会员。
那么,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交易会员就不具备结算资格。也就是不具备给自己的客户开结算帐单,结算他公司盈亏、开帐户变化的一些资格。那么这个资格只有哪些会员有呢?只有那些具备实力的全面结帐会员,特别结帐会员或者是交易结帐会员所具有。
光大证券全市子公司,光大期货它是目前的全面结帐会员当中的第七号会员,也是资金实力非常雄厚的。他下面就可以带领交易会员,也可以直接带领客户的交易。然后在此还有一个特别结帐会员,原先的设立办法当中是有商业银行存在特别结帐会员的模式。在1月8号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股指期货品种以来,目前还没有特别结帐会员。所以说目前市场上主要结算业务是由全面结帐会员、交易结帐会员完成的。他们谈到了会员的分类,也给大家就客户的一些分类情况做一下交流。
在股指期货市场,他参与的客户类别也是进行了适当的划分,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他有一个一般客户和特殊客户。一般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像一般自然人,还有一般的法人机构。然后还有一类是特殊客户。是作为业绩式的,也就是说监管层有要求的,他被归为特殊法人。在下面有关于特殊法人的一段描述。就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的境外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这些特殊法人机构在相应的参与市场进行交易,实行相应的权利和基本要求会遵从一些监管层的相关规定和规范。在一般法人方面就没有这些特殊的要求,这个也是提醒在座的机构投资者所重视和注意的。
中金所的交易规则体系
再来看看中金所现在最新修改发布的交易规则,也就是即将在股指期货推出以后正式运行的交易规则体系。其中,交易规则是规定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首先比较了解、掌握中金所的交易规则体系,熟悉这一品种当中的一些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期间风险控制的环节。股指期货在风险控制的环节有许多不同于我们股票现货市场,也不同于商品期货市场的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个环节的内容是我们大家可能需要认知细致的加以了解。
那么,在业务规则之下还有业务细则,业务细则是对交易规则的具体化和补充。在业务细则的条款里面,内容也比较多。除了有交易细则以外,交易细则是对交易规则的展开和补充。里面对一些涉及到金融期货一些具体的业务办法和管理规定做了明确的表述。还有结算细则,结算细则这个是与我们的商品期货一些结算细则有一定类似指出。但是也有很多金融期货的独有特点。无现金交割等都是他所独有的特点,还有他的强制减仓的一些办法和规定,在结算细则里面有一定的体现。
第三个概念是风险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办法应该来说是涉及到机构投资者也是光大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当中,必须详细了解和认真研读的一个管理办法。它期间可能会直接应该到大家在参与股指期货当中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秘密。其中关于一些持仓,关于持仓限额,关于信息披露,关于强制减仓所有很多具体的规定。在接下来的讲解当中,我会为大家具体的做一下介绍。接下来就是一些会员管理办法,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致,这个都是主要涉及到会员层面的,还有信息管理办法,这个是涉及到中金所相关的信息披露。
这个大家已经知道了,目前各个交易所所有相应的增长信息提供,除了原先显示的行情以外,现在都有或者其他增长显示的行情,在信息管理办法里面也对增长的深度揭示的行情做了明确的表述,这个也是大家挺关注的。
还有一个就是在股票交易里面不太多,在商品期货,或者在股指期货交易当中非常非常重要的,就是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所谓的套期保值的交易,是一个期货术语。是相对于它相应的现货市场上的部位进行避险操作的一种投资行为。那么将来大家在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在参与股指期货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更多的设计到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套期保值业务的批复,套期保值投资人的管理。这个可能也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认真研究的一块。
还有就是违规违约的处理办法,这个是关于对会员单位对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后的当中出现一些违规违约的一些看法。还有就是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个是自上而下,从证监会到证券证监局,然后再到各个期货公司全面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抑制。这是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刚才已经给大家介绍了这么多,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对初步的整体的规则体系,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接下来就围绕着机构投资者的一些特别需后,在规则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相关要点给大家做一下简易的交流。
特殊法人机构的开户要求
第一个就是特殊法人机构的开户要求。随着股指期货推出进城的较快,特别是22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工作的顺利展开,很多包括经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都在密切的关注、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交易编码的开立情况,基金公司的参与情况。
关于特殊法人机构开户有相关的具体要求,这个监管层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之中,我们也会把相关条款当中的具体要求给大家做一下介绍。第二个就是持仓限额的制度,在股指期货的交易过程当中,制度设计的一经提稿,特别是2007年有过一稿,然后到2010年的最新修订稿子。关于持仓限额制度方面,我们发现还是体现了一个变化趋势,就是持仓限额的标准越来越严格,要求也越来越高。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预计初期的平稳。
那么等会儿也会给大家介绍一下持仓限额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和对机构投资者存在的一些影响。它总体的原则是限制。
第三块也是中金所这一次新的规则设计中比较突出的特点。在传统的国内商品期货交易当中,它是有套期保值交易的投机交易之分的。也有相应的这种交易类型的选择。但是在客户编码方面是没有单独的客户编码。
不过在股指期货交易当中,现在是决定在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是可以分别申请交易编码的,所以说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如果将来市场参与的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大。在传统的投机交易部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确实又有套期保值的套利的需求,可能就需要尽早开始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和套利的交易编码。
结算交割
还有就是结算的交割,结算和交割也简单的讲一下股指期货结算和交割的一些基本的特点。与现货市场上的一些关联。还有就是大户持仓报告,在大户持仓报告中,由于初期为了保证股指期货的平稳,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包括其他的跨市场监管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从严监管的势头,最后还要几项就是强行清仓制度。在股指期货市场上有一些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和管理。
在这里也给大家简要的解释一下,关于强制减仓的制度也是在这次规格变化的过程当中有所修订。在座的可能有机构投资者对以前的强制减仓制度有所耳闻。那是出现了连续的16%的价格波幅以后会出现强制减仓,可能采取强制减仓。但在这一次强制减仓制度的修改过程当中已经明确了是连续单编次,也就是连续出现涨停,或者连续出现跌停的时候,交易所会采取强制减仓的措施。等会儿在后面会具体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
还有一块与大家将来的业务操作关系比较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首先我们来看看客户法人机构的开户要求。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分户管理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也就是说这突破了原来商品期货市场上很多年一直运行的一个客户一个码,然后下面没有分码,没有其他编码,原先就是一户一码制在商品期货里面。渐渐中证综在在证券商户方面的一些,为分户管理资产的特殊法人设立证券商户的一些特点和优势。
在股指期货交易当中也是规定,未具分户管理的资产是可以想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这个是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前关注和提前了解。第二个就是特殊法人机构,申请股指期货的交易编码,必须获得相关的监管机关或者是主管机关的批准。这个就是一个强制性的条件,也就是说,作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这些特殊法人机构,如果想申请股指期货的交易编码,是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参照证券市场上的经验,对特殊法人的一些规定。可能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会被归结为特殊法人机构,需要获得相应的监管机关或者是主管机关允许。
谈到内容和流程方面,那就是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需要填写中国金融机构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这是从制度、流程和内容简报的一些要求上。在审核责任方面 具体办理特殊法人开户的交易编码手续方面也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德伐日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的一些特点。就是说会员一般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病人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的一般法人机构是没有这个要求的。
也就是说,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都要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而且特殊法人开户是必须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才允许开立交易编码。这个是在开户环节当中对特殊法人机构作出的要求。
从媒体近期的报道来说,关于基金、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法人机构参与股指期货有关规定与监管部门正在协商。近期可能会出台,这个是大家需要密切加以关注的。
持仓限额制度
刚才给大家谈的就是特殊法人机构在开户环节所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细节供大家参考。接下来就谈一下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避险操作更为紧迫和更为需要注意的,那就是持仓限额制度。就是说交易所实行的是持仓限额制度,也就是说他有了持仓限额制度他就规定了会员,或者某一个客户对某一个合约当天持仓的最大数量,也就是说超过了数量的话,在这一个客户无法下除定量的单子。这个就是一个持仓的限额,是一个绝对量。
然后同意客户在不同会员出开仓交易,写在单一合约的单边持仓的合计计算后超过会员的持仓限额。也就是说作为某一个机构投资者,作为某一个投资公司或者是一个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无论他在多数家会员处开户,他的合计的编码是不能超过持仓限额制度的要求。那么,我们在这里就把这个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数量要求给大家做一下展示。大家也了解一下他的数量化。
就是说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具体规定分两类。一类是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个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在2007年初次发布中金所交易规则当中这一持仓限额是600手,为了保证市场的平稳起步和高标准的要求,这次降为100手。如果我们以沪深300指数3000点计算,一张合约的价值是3000点乘以300个合约指数,这个大家都已经挺熟悉了,那就是90万元。那么进行投机交易的某一客户、某一个合约单边持仓限额就是9000万,就是说是相当于对单一合约限制。
同时我们也知道,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后,推一个期间内,是有4个合约在交易的。也就是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也就是说同一时间、同一方向,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在四个合约上同时开仓的话,他所能持有的最大部位是400手。也就是约合3.6亿。
这是第一个,持仓限额对投机客户的绝对量限仓的一个要求。第二个就是某一个合约结算账户后,单边持仓量超过100000手,结算会与下一个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也就是说单一结帐会员在市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不得超过市场总量的四分之一。这个就是在100000手以上的规模。在这里提到的持仓限额就是提醒机构投资者一定要关注持仓限额的具体要求。根据持仓限额合理的调整。那么在前面的交易编码申请里给大家已经介绍过了,就是说新修订的办法里面增加了一个套期保值和套利,可以根据投资的目标和要求申请相应的客户编码。
在这里就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在持仓限额制度里面这里就规定了,就是说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合套利交易的客户号持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投机客户100手的限制。只要是你经交易所报批,经交易所审批可以后,部分要求的套期保值交易的部位和套利的部位他们持仓是不会受到持仓限额的约束的。也就是说在座的机构投资者,在套利交易方面有独到的特长,独到的模式,要尽早的开始向交易所实施套利交易的编码,然后在套利交易编码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套利投资交易。这样的话,这部分持仓是不会受到持仓限额投机100手的限制的。
然后套期保值交易也是一样的,套期保值交易也有一些重大的突破。以往的套期保值交易在原地的规则里面,时约设计,设计的时限也是比较短的。现在新修订的规则里面,对于套期保值交易,设计的时间是比较长的。然后不是对合约、对方向,你可以在不同合约上进行补充性的选择,更好的满足机构投资者避险的需求。所以说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现在也提供了很多的申请要求,这个可能是机构投资者下一阶段可能需要尽早了解,尽早开始准备的。
就是说客户和会员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时候会开仓交易。就是说有的时候大家在交易过程当中,发现了这种情况,可以查一下自己是不是各个合约累计的持仓部位已经超过了400手的限制就无法开仓,那个时候不止是交易系统的问题了。这里就是在把交易编码跟大家说一下。
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所都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申请交易编码,为客户办交易。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就是说2月22日上午9时,中金所已经开始受理交易编码。第一周已经有400个客户实际参与了,取得了股指期货的交易编码,这还是在光大的IB营业部还没有开始对客户进行开户业务的具体行动。根据法律形成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客户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姿态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这个也是考虑到了这些特殊法人机构,不管你资产的一些规范和要求,法律也不会让你违反制度的要求,所以规定客户管理的资产是可以想交易所申请相应的交易编码,面对分户资产进行管理,保证相对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交易编码就给大家简单说一下,交易编码是由12位数组成的,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号。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交易编码当中客户号是相同的。然后就是再给大家做一下解释,就是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的不同路径分别事情客户号,这个特别重要。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这个市场之前可能更好的做好这些基础性、制度性的普遍工作,多做一些申请工作。
再来把股指期货不同于商品期货的特点,再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表述,在座的可能很多机构投资者对这个比较了解了,我们做一下简单的表述。交易所目前也是实行了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
Ⅵ 股指期货开户试题,在线等。。。30分钟之内,求大神
不保证全部正确噢。。。错错错 DBD ABBBC BCCAA ABBC
Ⅶ 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是什么
适当性审核主要审核3有1无,简单理解就是有钱、有知识、有经验、无污点。3有指的是: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您需提供加盖期货公司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材料)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使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最新标准试卷)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您在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时,可以现场查询您的股指仿真交易记录;您也可以提供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材料)
一无指的是: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评估主要是综合性评估表满足70分的考核就可以过了,综合性评估表包括:
Ⅷ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证券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Ⅸ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Ⅹ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是根据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定出
去年该规定将股指期货修订成了金融期货,因为国债期货上市,将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并称为金融期货,同时为其他金融期货上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各会员单位 :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与证监会新修订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相衔接,协会修改了《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该 《管理规则》 已于 8 月 12 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
证监会公告[2010]4号——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 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
(《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 》于 2010年2月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