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6年中国的外汇储备是多少
中国外汇管理局:截至10月底,中国持有的外汇储备总量为3.53万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的美元空头仓位,《华尔街日报》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总量应该为3.1万亿美元
B. 2016年以来美元汇率
招商银行的外汇实时汇率,请点击这里查看:http://fx.cmbchina.com/hq/,具体汇率以实际操作时汇率为专准。如需查询属历史汇率,在对应汇率后点击"查看历史"。注:每个银行兑换汇率都不同,但相差不大。
C. 2016年中国外汇储备余额是多少
2016年我国外汇储备下降近3200亿美元作者:吴雨 来源:新华社 2017-01-08 08:27:42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题:2016年我版国外权汇储备下降近3200亿美元
新华社记者吴雨
中国人民银行7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105.17亿美元,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2016年外汇储备累计下降3198.44亿美元,储备量逼近“3万亿”关口。
D.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 2016年澳币对美元的汇率
外汇的汇率是根据个大因素在变动的:
(一)长期因素
1.国际收支状况
国际收支,严格地说,是指一国对外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当一国的国际收入大于支出时,即为国际收支顺差;反之则为逆差。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会直接影响到该国的外汇市场供求,进而影响汇率变动。一般而言,如果一国国际收支顺差,在外汇市场上会表现为外汇供大于求,外汇汇率下跌,本币汇率上升;如果是逆差的话,则是外汇供不应求,外汇汇率上升,本币汇率下跌。不过,国际收支对汇率的影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作用,短期的、临时的、小规模的国际收支差额对汇率的影响,容易被其他一些因素所抵消。
2.相对的通货膨胀率
货币对外价值的基础是对内价值。如果货币的对内价值降低,其对外价值,即汇率也必然随之下降。一国货币的对内价值的变化通常用通货膨胀率来度量。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意味着单位货币的购买力降低,代表的价值量减少了。在纸币流通下,各国存在不同币值变化情况,因此不但要考察本国的通货膨胀率,也要考察他国的通货膨胀率,即比较相对的通货膨胀率。一般来说,相对通货膨胀率持续越高的国家,表示该国货币的对内价值下降得越快,其本币汇率也将随之下跌,外汇汇率会上升。
3.宏观经济状况
一国的宏观经济状况除了通货膨胀之外,还包括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国民收入、投资环境、经济开放程度等诸多方面的。若一国的宏观经济状况良好,经济稳定,该国货币的汇率就趋稳;反之,则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维持汇率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短期因素
1.相对利率水平
利率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利率作为使用资金的成本或是放弃资金使用的收益,也会影响到汇率水平。一般而言,资金总是从利率低的地方流向利率高的地方。当一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他国时,他国的资金就会流入该国;否则,当该国利率水平低于他国的时候,该国的资金就会流出。而资金的大量流入流出,会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外汇供求,特别是短期外汇的供求,从而引起汇率变动。当然,分析利率因素的时候不能只考察名义利率,而是要结合通货膨胀考察相对的实际利率水平。利率对长期汇率的影响十分有限,更大程度上是作为政策工具对短期汇率产生重大影响。
2.政府的短期干预
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常常会采用种种措施干预外汇市场和外汇汇率,有时甚至操纵汇率的波动。政府为了避免汇率的变动对国内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需要通过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使汇率的变动有利于本国经济的运行。这种干预的目的有三种:一是在汇率变动过于剧烈的时候使它趋于缓和,二是使汇率稳定在某个水平上,三是使汇率上浮或是下降到某个水平。
3.心理预期
心理预期有时会对汇率产生重大的影响。心理预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利率变动、汇率走势、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等经济方面的,也包括对政治局势、国际关系、社会稳定等政治的和社会方面的预期。而对这些方面的不同预期,会直接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比如投资和储蓄的方向,进而影响到汇率。由于心理预期的变化快、影响大,常常会引起短期汇率波动。有时,心理预期甚至会成为市场上影响汇率的最主要因素。
F. 2016年个人购外汇有何规定
从国家外汇局复获悉,制为进一步规范外币现钞收付,防止个别机构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外汇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
《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办法》同时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或是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时,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上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G. 2016.1月1号的人民币对美金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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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分析 2016 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走势
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经济未企稳,中国政府虽然提出供给侧改革,压缩过剩产能,去库存等等,想法虽好,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过剩产能企业(钢材、煤炭、铜)按照中国政府的构想实施,会造成银行大量的坏账,失业率上升等金融风险。据敦和最新的一份宏观研究报告得知,如果国家不能在新的行业拉动经济和消费,有可能再加大房地产方面的投资,这是政府不乐意见到的,因为中国房地产行业也有较大的去库存的压力,能买得起房子的人已经有三四套房子,买不起房的人始终是买不起,如果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国家扶持新兴产业方面,锂电池、新能源汽车方面相对较好,其他方面依然未见成效,所以要新能源汽车成为国家支柱产业短期内还不现实。
还有资本外逃非常厉害,2008年以来美元大量超发,人民币升值,人民币被做了资金的套利圣地,从各种渠道大量的美元涌入导致了输入性通胀掩盖了中国经济的实质性病灶。现在人民币升值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资本出逃也就成了2016年的主旋律。
人民币贬值已经极大概率事件,预料人民币将向6.8方向缓慢贬值,不排除到7的可能。
主要风险事件:中国经济持续转坏,过剩产能行业改革不及预期和技术输出面临困难。
I. 2016一美元兑换多少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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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18年12月26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