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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外汇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02 00:44:42

『壹』 国际贸易融资结算 usd1/cny=6.0715/55是什么意思

1美元=6.0715人民币吧

『贰』 国际贸易的融资方式

国际贸易融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狭义而言,国际贸易是指外汇银行在为进出版口商办理汇款托收权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业务时对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短期和长期的融资便利。
其基本方式包括出口项下的:打包放款,押汇,票据贴现;进口项下的:押汇,信托收据,提货担保等。
广义上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其包括以上的狭义的常规贸易融资外,还包括在此基础上的各种创新,如,结构贸易融资等。

『叁』 国际贸易融资主要有那些业务类型

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

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

4、出口保理业务;

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

6、供应链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资金的总和。

当代特点

1、融资方式多样化

2、融资手段更为灵活

(3)国际贸易融资外汇政策扩展阅读

贸易融资表现方式

1、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

2、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

3、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4、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

5、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6、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7、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肆』 贸易融资贷款究竟算不算国内外汇贷款

银行均是以经营
结算账户
操作
贸易融资
贷款的,其放款、汇出、
回款
均通过外汇经营结算账户。现只有监管部门的口头答复,认为贸易融资贷款应按照国内
外汇贷款
操作,开立外汇贷款专户。

『伍』 国际结算中如何开展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以小博大做大贸易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贸易融资,是与国际结算连在一起。
一、国际结算 首先要从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是如何产生开始,银行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于是引出了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通过银行用货币收付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行为。国际结算对比国内业务的特点有:货币的活动范围不同、使用的货币不同、所遵循的法律不同。国际结算的发展也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细分汇款、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汇款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其中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其他方式。
其中信用证分为即期L/C、远期L/C和假远期L/C。$ A8 b5 @7 N: p
二、进出口商融资需求将三大支付方式的过程分解,加进银行融资,便产生了国际贸易融资。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孕含着技术、利益和风险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参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的人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与便利。
进出口客户的深层次需求还包括防范进口商及进口国家风险、汇率等其他风险、扩大海外市场和客户,有些甚至需要国际贸易结算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银行能够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 银行能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按进出口贸易分:进口贸易融资与出口贸易融资;按贸易结算方式分:信用证贸易融资与非信用证贸易融资。其中出口融资按融资时点分:装运前融资和装运后融资。
为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品种包括:授信开证、进口押汇及提货担保;为出口地银行可以开展的融资活动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信保押汇、出口保理融资及福费廷等。
1、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的条件包括:企业具有进口经营权、进口商资信、良好的商业记录、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以及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进口押汇服务功能包括:推迟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获得较好的贸易合同价格以及在一定程度规避汇率风险。
2、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已到港,而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船运公司凭以先行提货的一种特殊进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提货担保的条件包括:银行开证的申请人、进口商资信及商业记录很好、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一般应属于近洋海运方式。
提货担保服务功能包括使您及时提货,避免压仓,减少仓储和滞港费用以及避免货物品质和行情变化带来的可能损失。为出口商提供的主要贸易融资品种有:打包放款(装运前)、出口押汇(装运后)、出口贴现、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信保押汇。
3、打包贷款 出口打包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保障,为出口企业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做的短期融资。打包贷款的条件包括: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履约能力强、出口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无软条款。打包贷款服务功能包括:收到信用证或合同、订单时即获得资金融通、组织货源、生产资金有保障。
4、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全套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出口押汇的条件是: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已装船出运,并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押汇服务功能包括:发货交单后即可获得银行融资、加速资金周转、获得低利率外汇融资、提前结汇,防范汇率风险。
5、出口贴现 出口贴现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或承兑银行承兑或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后,在到期日前由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贴现的条件是:开证/承兑/保付行国家在总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开证/承兑/保付行在总行有单证授信额度、远期汇票经开证/承兑/保付行承兑或保付、承兑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出口贴现服务功能包括:国外银行承兑后即可获得银行融资、加速资金周转、获得低利率外汇融资、提前结汇,防范汇率风险。
6、福费廷银行作为包买银行或代理境外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入境内外代理行开立并承兑或承诺付款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应收账款或者代理行加具保付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的融资行为。自营福费廷的条件是: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国家在总行有国家风险额度、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在总行有单证授信额度、远期汇票或单据经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代理福费廷的条件是:风险主体银行国家及银行风险为代理买断行接受、代理买断行报价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远期汇票或单据经开证/承兑/付款/保付行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电文真实有效。福费廷服务功能包括: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卖断、提前核销退税、改善报表、防范汇率风险。
7、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出口保理的条件是: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行业较适合操作保理、出口货物符合国家规定并较适合操作保理、以D/A或O/A方式结算、获得进口保理商核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额度、同意将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出口保理服务功能包括:坏账担保、资金融通、账款收取、帐务管理、改善报表。
8、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发运货物后,将相关单据提交银行或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并将保险赔款权益转让银行以后,由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支付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出口信保融资的条件是:出口商资信及贸易结算记录良好、出口商履约能力强、出口商、银行及中信保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获得中信保核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额度、履行信保保险项下义务并提交规定的单据和文件。出口信保押汇服务功能包括:坏账担保、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改善报表。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短期性、时效性、风险低及高收益等特点。

『陆』 国际贸易融资有哪些形式如果进行分类和操作

减免保证金开证

产品定义
减免保证金开证是指我行免收或者部分免收客户开证保证金,为客户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需要有授信额度,开证时扣减额度,信用证付汇时恢复额度。

产品优势
为您提供进口前的融资,您只需占用少量资金,就能办理开立信用证业务,有助于您扩大业务。

进口押汇

产品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在掌握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权的前提下,在申请人对外付款时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产品优势
本业务是为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后的融资,对客户从货物进口到实际销售收回货款之间这段时间进行了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有助于客户加快周转速度。

提货担保

产品定义
提货担保是指当我行根据客户申请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正本海运提单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港口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书。

产品优势
为进口企业提供的进口后融资,满足客户提前提货减少货物滞港带来的影响。

打包放款

产品定义
信用证打包贷款(PACKING FINANCE)又称出口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向我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的采购、加工、包装和生产。

产品优势
为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前的融资,解决企业装船前的资金需求。

出口押汇

产品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我行应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请,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即期或远期出口单据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受让有关单据权利,向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产品优势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后的融资,满足客户提前收汇的需求。

福费廷

产品定义
福费廷又称票据包买,是指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客户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业务。福费廷业务包括由我行自行买入和由我行作为中间商两种操作方式。

产品优势
为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后的融资,对客户没有追索权并且买断利率固定。

信保融资

产品定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简称信保融资,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出口信用保险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后,我行对出口商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出运货物、申报出口并缴纳保费的出口业务办理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产品优势
出口商凭投保中国信保相应的险种的保单,可以在我行免担保办理信用证、托收及汇款项下的押汇和贴现业务。

出口退税贷款

产品定义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优势
缓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而造成的短期资金紧张,解决部分贷款的抵押担保问题,扶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

『柒』 请问为什么外汇局要规定除出口押汇外,其它国内外汇贷款只能对外支付,不能结汇

这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外汇贷款结汇的方式投机人民币升值。
简单的说,在预期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申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将其即期结成人民币(假设此时人民币兑美元为6:1),然后在归还贷款时以人民币购汇还贷(假设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到5:1),每1百万美元贷款,不考虑其他因数情况下,企业就可以获得100万人民币的汇率收益。如果大量企业如此操作,将对人民币汇率产生极大压力,所以正是考虑到有此可能,外汇局才规定不允许外币贷款结汇。
至于出口押汇,是由于归还押汇的资金来源于出口收汇,基本不存在购汇还贷,金额有限且有银行控制贸易背景真实性,所以外汇局允许其结汇,同样的如保理、包买等贸易融资均允许结汇。

『捌』 国际贸易融资有几种分类方式

(一)按照资金来源划分 1.一般性贸易融资。它是指资金来自商业银行。通常情况下,这种融资多与国际结算紧密结合。贷款期限有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利率采用市场上固定或浮动利率。 2.政策性贸易融资。它足指由各国官方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利用政府预算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政府提供的贷款,或半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担保,由商业银行利用其自有资金向另一国银行、进口商、政府提供的贷款。该贷款通常被限定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以促进贷款国的出口。 二)按照融资的货币划分 本币贸易融资。它是指使用贷款国的货币提供的融资。一般情况下,这种贷款的对象为本国外贸企业。 2.外币贸易融资。它是指使用非贷款国的货币提供的融资。此处所言外币,可以是借款国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但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三)按照融资有无抵押品划分 1.无抵押品贷款,也称为信用贷款。它是指银行无须企业提供任何抵押品,而是凭借企业自身信用做担保向其发放的贷款。一般情况下,该贷款只适用于资信好、与该银行业务往来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大中型外贸企业。 2.抵押贷款。它是指需要抵押品而发放的贷款。该贷款通常适用于风险大、期限长的项目,或信用级别低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 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国际贸易融资方法有: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

『玖』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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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做国际贸易每年五万美金额度不够用超过限额怎么结汇

如果说你来到这里那一定是做外贸或者跨境电商了,你应该有这一类的苦恼,我国对外汇管制是非常严格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每年只有5万美金的结汇额度,对于一个外贸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从14年开始发布了一个好消息目前就有一个方法,注册义乌个体户解决大额美金结汇问题!!
2014年国家针对国际贸易企业、soho及跨境电商发展推出利益化政策。义乌当地政府及金融机构支持 当地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结汇便利化机制,实施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深化个人跨境人民币试点、推动离岸业务发展、加快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加快集聚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贸易信用体系建设。
注册义乌个体户,它的好处有:
一、无限制收结汇美元,可以很好的满足您做跨境电商个体SOHO的需求的;
二、不征税不退税,你懂的。
目前是义乌个体户的优惠政策,所以好处还是蛮多的
而且注册流程也是非常的方便,首先办理一个义乌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法人身份证照片即可,然后预约开户,开户完成以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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