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退税现在是不是取消了纸质的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
现在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
收汇
核销政策,不用去
外管局
核销了,退税申报的时候不用提供
核销单
了,但是
关单
退税联是要提供的。
试点地区登陆外管局
网上服务
平台系统,可以进行收汇申报、核销信息录入等一系列操作。
如有不懂,可以再问我。
Ⅱ 出口退税和核销期限
我们是上海的出口退税,上海这里有个“疑点备案”,就是在到期前,万一没有增票信息的,可以进行疑点备案(向国税局备案),到下个月再重新预审,如果通过了就可以正审。
如果手上有退单和增票,即使在未核销的情况下,也可以预审(但是现在新规定疑点备案的时候要带着原件去,就混不过去了),然后疑点备案,这样仍可以退税的。
你的出口日期是2月23日,到期日就应该是5月23日,上海国税这里规定可以延到6月15日之前进行疑点备案或者正审的。所以向你这种情况在上海是可以申报的,只要在6月15日之前疑点备案就行了,万一这这票东西增票信息直接过掉的,就可以直接正审咯。
Ⅲ 我们公司在12月30日进行了外汇核销,我们可以在1月份办理出口退税收齐申报吗
出口日期是10月1日,到12月29日就过了出口退税的90天期限了.
一般外汇局的核销信息传递到国税局,要15-20天左右.要等到国税局系统有核销单信息,你才能办理退税.我上周去申请预退税,预审一直通不过,就因为外汇局的核销单信息没能传递到国税局,所以推迟到今天才申报完毕.我的出口日期是10月9日.离90天期限没几天了.
在这种因为外管局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不能按时退税,可以向税务申请延期申报的.你得抓紧时间办理啊,要不然,退不了税就可惜了~
可以先把相当纸质资料收集齐,交到税务进行退税预申报。具体还是咨询下你们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及进出口科哈
Ⅳ 出口退税过程中, 外汇核销有时效要求吗
外汇核销有时效要求:
新公司90天内。与出口退税的时效一致。
老公司(出口退税二年以上)180天内。
Ⅳ 出口退税期限和收汇期限
此情况属于正常情况下延期申报问题。如果外汇管理局给予延期收汇批复,还应该到税务部门做延期申请,最长可延期90天。这样,从出口开始,正常期限再加上延期,共180天,扣除办理相关事宜的天数,150天的收汇期刚刚够用。
所谓单证收齐,就是指纸质单证、电子信息齐全,款项没到,无法核销,就不能说收齐“外汇核销单”。因此,外汇核销单必须到税务进行延期申请,具体办理问税务。
Ⅵ 有知道出口退税去外汇管理局核销后要多久才能传到税务局嘛
税务局,海关,外管局三方信息对碰后没问题,才能打印报关单抵扣联与核销单一起才算单证和信息齐全,才能计算退税额
但是这三方的信息传递非常缓慢,不知怎么的每次只有我们都是正式申报后才有信息,每次都重做申报,烦...
你17号做的核销,估计得下个月海关那可能才有信息了,才能打单出来了
Ⅶ 现在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最新的出口退税流程是什么
以前是必须先核销才能退税,现在只要收齐了关单退税联,即使不核销也能申报退税了。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Ⅷ 取消核销单后如何出口退税
取消核销单后,还是用报关单信息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栏提交,其他未变。【出口退税】是灰色联系一下电子口岸首页的客服吧。
Ⅸ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如何应对,单子怎么才能理清呢~~
只是取消纸质核销单,有核销单号码的,不需要纸核销单,报个核销单号码就可以了,就好比银行之间联网一样只是出口退税不再需要外汇核销而已。(退税申报资料中可以不要核销单,其他单据照常准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