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简介
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所称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
三、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其中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简称为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四、境内银行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指标申请:
(一)境内法人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
(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可单独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关联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统一提出指标申请。
五、境内银行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当年度指标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汇总并初审。
各外汇分局初审后,填写《×××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见附件1),连同外汇分局和每家银行的指标申请报告,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外汇分局将核准的指标核定给银行。
在当年度指标核定前,上年度指标继续有效。当年度指标被调减的,银行在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调减至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初次申请指标,可根据需要,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标的申请。
六、外汇局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为银行核定指标。外汇局可参考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八、银行申请年度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实行余额管理的境内银行,其指标可以由该银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该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行)使用。
十、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十二、银行总行或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及时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填报《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和《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见附件3(1)、(2)、(3))。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但不纳入外汇局系统对外担保数据统计。
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超出指标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按照《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三、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参照本通知第五、八条规定的程序,以法人为主体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
(一)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其指标核定依据参照本通知第六、七条办理。
(二)担保人为企业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十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
3、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
境内房地产开发商为非居民房屋按揭贷款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回购担保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二)实行余额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提供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核准:
1、拟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净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分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2、担保标的为融资性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义务,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收购境外企业(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应报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且担保人应提供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被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境外参与项目投资或收购的批准文件(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4)。
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纳入指标控制范围。指标不足的,外汇局在逐笔核准时同时调整其指标。
(三)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于实行余额管理的对外担保,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除担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十五、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履约手续:
(一)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对外担保项下债务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企业作为担保人或第(二)项所指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十六、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其数据报送和履约参照银行进行管理,即对外担保履约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并按照第十二条实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
十七、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规定:
(一)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担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与担保业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风险控制。
(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
(三)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境内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业务具体需要,在完整描述担保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外汇局或担保人可将担保项下合同中与担保方付款义务关联度最高的金额和期限确定为担保项下相关履约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但担保人在担保项下的实际付款义务不受参考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五)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签约、登记、变更、履约以及注销手续。
(七)对外担保项下债权债务转让,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十八、境内机构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和作为被担保人的境内或境外机构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九、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应符合抵押、质押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等,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资格、条件方面适用与第三方保证相同的外汇管理规定。
二十、外汇局应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超过核定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外汇局可视情节采取核减当年指标、从余额管理改为逐笔核准方式等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其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一、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金融机构。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细则》第二十一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
附件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附件三:《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附件四:《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申请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对外担保废止文件清单》
Ⅱ 公司让我掏6000美金做外汇交易考核期15天,让我做到百分之14的收益,换说有公司的EA系统辅助,肯定可以。
1 按你的说法,我觉得你的公司正规性有待考核
2 我本身就是做外汇的,据我了解市面上没有什么可靠的EA系统,那都是骗人的,可能几天你就爆仓了
3 最好你可以自己去学习做外汇,0.01手的去做,手中的持仓不要超过0.1手(新手),如果你操作好,两周绝对可以有14%的收益
4 做外汇最好有足够的耐心,情绪波动不要太大,否则你就不适合去做这一行。
Ⅲ 三来一补企业“综合结汇”是什么意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管函字[1993]第135号
1993年6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局:
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在调查研究和 求各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 销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 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
“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
“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系指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二、
“工缴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资标准、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
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按以下情况核销其工缴费:
1.
根据合同,按计件标准核销其工缴费;
2.
根据合同及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制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销其工缴费(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总额、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3.
根据合同规定的增值率,核销其工缴费。
二、
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按不同行业、不同商品种类所规定的标准,分合同考核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贸易的增值率。
三、
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工缴费来源须是来自境外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
来样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须全额收汇。
第五条
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
用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做补偿贸易的,根据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率办理核销手续。每笔出口中凡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额(一次性补偿额或分期补偿额)的部分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二、
以现汇补偿的补偿贸易,其出口商品须全额收汇。
三、
凡属综合补偿的补偿贸易(即用本企业以外的、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做补偿的),须提供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的批件,再凭合同办理核销,其中以实物补偿的同本条第一款,以现汇补偿的同本条第二款。
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项下如需以部分工缴费补偿设备款的,须在合同中列明,外汇管理局核销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上述设备是外方无偿提供或外方仅提供设备使用权的,则不发生作价偿还设备款问题,外汇管理局须核销其全额工缴费。
第七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均不得在国外抵扣佣金、回扣、折让。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局依照《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操作规程
根据“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规程一:“三来一补”收汇的合同管理。
1.
出口单位在执行合同的第一笔业务报关出口后,在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交单手续时,须提供合同(补偿贸易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准件及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料件、设备的报关单)。
2.
外汇管理局在审核以上资料后,建立相应的各类合同档案,按照合同号、单位代码及名称、合同币别、进口料件(设备)总额、出口(补偿)成品总额、合同截止日期逐项登记,并核定该合同项下应收汇额和增值率。
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终止合同,出口单位须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有关批件,经审核后凭以办理核销手续或销案手续。
4.
合同执行完毕后,外汇管理局根据合同和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报关单),审核进料总额、加工增值额或工缴费总额及应补偿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规程二:外汇管理局收单、核销审核时,除审核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填写(不允许随意涂改)的正确性外,还应审核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应补偿额和增值率。
规程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
1.
分批出口、分批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或增值率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
分批出口、一次性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海关加工手册所登记的料件总值和各批量出口的发票金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3.
同客户、不同合同的收汇核销,审核各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各类登记手册的料件值和累计出口发票金额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与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经以上审核后如出现差额,出口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批件。
规程四:补偿贸易的收汇核销
1.
以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补偿的,核销时审核其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例及应收汇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
以现汇补偿的,按出口全额收汇核销。
3.
用他厂产品补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再办理核销手续。
规程五:料件转厂的核销
1.
出口单位在加工装配合同执行过程中,把部分料件发送到他厂进行加工装配的,要由原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
出口单位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经海关同意办妥转厂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核销手续时,由领取核销单并报关出口的单位来办理核销手续。
Ⅳ 理财公司招外汇交易员,免费培训,然后让自己入金五千美元开户考核,这靠谱吗谢谢
不靠谱,很多外汇公司都是以招交易员的理由来招客户。先让你过去培版训,培训一些基权础知识后,再说一下外汇交易如何如何赚钱,赚钱如何轻松,很多人都无法抵制这种轻松高收益的诱惑,而开户入金。
其实想做一个成功的外汇交易员是何苦艰难。没有多年的交易经验,拿不出稳定盈利的实盘记录,他们敢把大额资金交给一个只培训了几个星期的新人吗?
外汇这种行业是有十万元钱可以一天赔光,有一百万也可以一天赔光,有一千万一天也可以赔光的行业。不可能把资金交给一个新人去操盘的。
没有3年以上的交易经验,拿不出连续6个月以上的实盘交易记录基本上做不成交易员的。
Ⅳ 外汇公司这样违法么
嗯,这个问题我也遇到过,我以前待过一个投资公司,我感觉就是骗员工在他们公司开户,然后帮他们刷佣金的,我不知道这样做违不违法,但是肯定是不人性的,如果你实在替你朋友不平,可以去一些法律咨询的网站去看看,不过估计也没有什么可告性,这个哑巴亏只能自己吃了...
Ⅵ 职业外汇操盘手的考核标准
因人而异,不同的性格,操盘的手法也不一样,不过有一点是必需的,就是要稳定赢利.不能让帐户像过山车一下,今天赚50%明天亏30%
^_^
Ⅶ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
Ⅷ 外汇交易员招聘,培训了4-6天后,公司出钱考核实盘三千到一万美金 ,但是亏损要自己出金,这是骗人的吗
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和公司签了某些协议的吧。但协议本身如果不是立于双方平等的基础上,那么协议无效。
Ⅸ 怎样科学评价中信泰富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角度分析中信泰富案例:
内部控制是一个要靠组织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去实现的
过程,实现这一过程是为了合理地保证经营的效果性和效率性、财务
报告的可信性、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性。有效的内部控制包
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与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五项要素是从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角度提出的,是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高度提炼。建立一项内部控制制度,不能仅从某
一要素来考虑,而必须统筹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通过对企业各项经
济业务及其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根据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分别从内
部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
从此次中信泰富投资外汇衍生品造成巨额亏损及应对始末我们
可以发现,从这五个要素来看中信泰富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我们
应从中吸取教训,深深反思。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构成一个单位的氛围, 影响内部人员控制其它成份的基础。包括:
(1) 员工的诚实性和道德观。如有无描述可接受的商业行为、利
益冲突、道德行为标准的行为准则;
(2)员工的胜任能力。如雇员是否能胜任质量管理要求;
(3)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董事会是否独立于管理层;
(4) 管理哲学和经营方式。如管理层对人为操纵的或错误的记录
的态度;
(5)组织结构。如信息是否到达合适的管理阶层;
(6) 授予权利和责任的方式。关键部门的经理的职责是否有充分规定;
(7)人力资源政策和实施。如是否有关于雇佣、培训、提升和奖励雇员的政策。
业绩巨亏、股价大跌、股民指责、司法介入,作为中信泰富董事
局主席的荣智健居然表示自己对合同“不知情”。 据中信泰富审核委
员会的调查,此事并不牵涉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而是财务董事未遵守集团应对风险政策,且在进行交易前未按规定取得董事会主席批
准,超越了其权限所为。
如果情况真的属实, 那么我们不禁要质疑中信泰富的内部环境存
在多么大的漏洞!涉及到几百亿金额之巨的大合同,公司财务层可以
不经过董事会主席的批准擅自行事, 且先不论员工的诚实性和胜任能力,仅就中信泰富这样的红筹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授予权力、责任的方式就值得深省!如果每个部门都各行其是,不请示、不汇报,一盘散沙的结构,企业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整个企业运营系统就会存在很大的漏洞;企业管理层犯错的危险系数也被放大,这样恐怕企业离败落已不远矣,企业文化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指管理层识别并采取相应行动来管理对经营、 财务报告符合性目标有影响的内部或外部风险,包括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的要素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辨识和分析风险的过程是一种持续及反复的过程,也是有效内部控制的关键组成要素,管理阶层须谨慎注意各部门阶层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企业的风险一般是由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所产生的。
中信泰富事件反映出其内部的风险监管和治理机制存在问题, 累
计期权的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收益固定但风险却无限。中信泰富
选择了澳元作为买卖产品, 这笔合同并未考虑相关货币贬值而设定止损金额,从而为日后的无限量亏损埋下祸根。
事实上,在中信泰富事件之前,累计期权因为高风险在业内已经
声名狼藉。面对如此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中信泰富还投入如此巨资,我们不禁要怀疑其风险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中信泰富在签订澳元期权合约之前,对澳元外汇走势没有做科学评估,盲目进行交易。中信泰富进行外汇交易不只是为了对冲风险,而是为了谋取暴利。作为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的荣智健自己也承认:“有关外汇合同的签订未经过恰当的审批, 而且其潜在的风险也未得到正确的评估。”,说明中信泰富在做出重要决定前并未考虑潜在的最大损失。风险控制关系到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若不健全,本身就是企业的一大风险源。
一个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企业,其风险控制的能力肯定就差,从
而发生的经营风险也多。中信泰富需借此机会,针对衍生工具业务的
特点,建立专门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工
作程序,严格控制投机性交易,从而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指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保证单位目标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理论上,控制活动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全面预算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实践中,控制活动形式多样,可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类: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职责分离。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的核心,也是一种手段。
2008 年 10 月 20 日,中信泰富发出盈利预警,首次披露持有超
过百亿澳元的累计期权,并称早在9月已经察觉其潜在风险。为什么在已经察觉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却不作为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果及时做出补救措施,损失也不会达到155 亿港元之巨!
中信泰富事件折射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虽然在最近的几年中,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推动我国
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在健全公司治理的规章方面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改善。但要看到,仅仅有规章而没有落实,公司治理的风险仍然是巨大的。
尽管公司有很多的规章,实际上都成了摆设,而没有被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的落实甚至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因为没有被落实的制度形同虚设。所以,控制活动一定要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据荣智健所说,公司的巨亏问题在于财务董事未遵守公司政策,公司本已设立的双重审批制度也未能阻止事件发生,说明中信泰富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操作上违背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原则,其已有的内控环节形同虚设,对高管人员约束的制度欠缺。制度的落实甚至比制度本身更重要所以,控制活动一定要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4.信息与沟通
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需按某种形式辨识、取得确切的信息,并进行沟通,以使员工能够履行其责任。信息系统不仅处理企业内部所产生的信息,同时也处理与外部的事项、活动及环境等有关的信息。企业所有员工必须从最高管理阶层清楚地获取承担控制责任的信息,而且必须有向上级部门沟通重要信息的方法,并对外界顾客、供应商、政府主管机关和股东等做有效的沟通。
中信泰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一,荣智健的公开信中说道:“财务总监周志贤未尽其应有职责,没有将此交易提请董事局主席关注。”其二,对外披露不及时。在2008年9月12日通告称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但不过一个月就披露因炒外汇巨亏,而早在早在2008 年 9 月 7 日主席荣智健与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就已知悉,而直到 2008 年 10 月 20 日,该公司才正式对外坦诚损失。此举涉嫌延迟披露、非法陈述,违反香港证监法规。由此看出中信泰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机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及受人为操纵的现象。其三,会计信息未得到充分体现。财务董事张立宪在6月底以前也做过类似交易并有盈利,但未在报表中表示,所得利润放在准备金账户而非损益账户,这就没有引起公司管理层对交易风险的足够重视。另外,对于公司经营中如此之严重的违规行为,就没有一名员工对其风险性和违法性提出质疑。试问公司内部是否有适当的沟通与反映渠道的存在?
5.内部监督
该要素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中信泰富作为在业内颇有影响的红筹股公司, 其自身的内部监督
却没能合理有效的设计与落实。 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荣志健的公开信中称,“集团财务董事未遵守集团风险对冲政策,在进行交易前未按照公司一贯规定取得董事会主席的事先批准,超越了职权限度”,
“财务总监未尽其应有的把关职责, 没有将此等不寻常的对冲交易提请董事会主席关注”。在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公司的监督程序与监管人员在哪里呢?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报告指出, 中信泰富巨额的外汇交易亏损反映该公司欠缺适当的内部监管,透明度不足。要知道没有监督与制衡的权利是危险的,是可怕的!企业要想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切实予以实施,且实施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等,就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再控制,即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因为,无论制度多么先进、完备,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考核,没有对整个内部控制的过程施以恰当的监督,则很难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任何一项控制措施都必须从上述五项要素进行考虑,首先基于企
业现有的内部环境,对企业经营活动风险,包括公司层面的风险和业
务流程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并针对风险
评估确定的风险点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内部控制活动;与此同
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和沟通机制,对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内部信息
和外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及时反馈至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的
各方,并同时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以提高控制措施实施的有效
性,从而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中信泰富正是对风险没有合理估计,
对权力没有有效监督,在信息披露上又严重违规,结果导致内部控制
系统漏洞百出,最终成为其巨额亏损的根本原因。
Ⅹ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外汇管理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
(首先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结售汇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汇款
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
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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