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业务系统应当能够接收外汇局导入的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自动别客户是否属于“关注名单”个人,并进行拦截提示,不得对“关注名单”内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上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万,原则且美元贸易的单笔交易限额,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特殊服务易交将根据申请情况另行核准。
第二十条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上报客户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金额笔交易国别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上报累计高额支付报告。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应停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负责按照交易性质,审核客户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并留,存交易信息、备付金账户资金结售汇及收支明细等相关材料备查。其中客户登记有效期内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纸质材料至少保存年电、子数据至少保存年。第六章数据报送及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原则上应要求个人客户登记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支付机构应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信息。
⑵ 跨境电商政策
跨境电商行业因涉及国家多个部门的业务范畴,除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外,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或参与出台相关跨境电商政策,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濒管办、密码局等多达17个部门。更多楼主可到环球华品网详细了解。
⑶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六章支付机构管理
支付机构应要求机构客户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相关信息。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办理业务时必须掌握真实交易信息,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金额、交易双方和交易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跨境收支申报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集中涉外收付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同时应提供逐笔跨境收支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上述申报要求同时适用跨境人民币交易。
第二十五 条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在现行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照规,银行应按现行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还须按现行个人法规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⑷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四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并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跨境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交易产生后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外汇资金,不得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外汇备付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境内付款方外汇划转或购汇转入,境外付款方汇入,以及因交易失败由原路、原币种退回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外汇划转,结汇转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或境内收款方人民币账户。汇出至境外收款方,以及因客户错汇、多汇或交易失败产生的原路、原币种退出的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选择其境内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1个存管银行外汇备付金账户.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每家合作银行可开立1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以上两账户均可办理集中外汇收付。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银行应将数据填报在“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项下。
⑸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点支付机构应按收付和结售汇管。试照跨境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支,汇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⑹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二章试点业务申请
第四条 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有关备情,以及准况和工作计划等
(二)业务运营方案含,包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方责任务,双义
(五)内部操作规程含,包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汇分局初审支付机构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选取申请方案符合规定业、务基础良好且内部管理成熟的支付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⑺ 最近对跨境电商有什么利好政策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前一个阶段的跨境电商发展给予了积极评价。会议指出,以跨境电商发展为突破口,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对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新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年。
三年跨了3个万亿门槛
从狭义上讲,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分属于不同关境的市场主体,借助互联网实现商品的交易,并采取快件、小包等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即B2C模式。
从广义上讲,跨境电商还等同于外贸电商。分属于不同关境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这个过程可能是B2B,也可能是B2C。
无论是B2B、B2C,还是更早之前的C2C模式,中国人海淘的经历,都有着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探索。
在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前,空姐、留学生海外代购大行其道,但由于受到宣传推广渠道、代购合法性等原因的限制,海淘规模始终较小。
2010年到2013年,跨境电商平台开始起步发展。以C2C代购模式为主的洋码头,跨境电商购物经验分享社区小红书相继成立。
从2014年到2015年初的政策红利期,大量电商平台成立,天猫、亚马逊、网易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入跨境电商行业。
在大量跨境电商平台不断涌现,与国内消费市场日趋火爆的双重影响下,跨境电商的发展迎来了一轮井喷。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中国跨境电商总体交易规模分别为3.9万亿元、5.1万亿元和6.3万亿元,增速分别达到了34.5%、30.8%与23.5%,远超同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二要再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
三要围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监管不缺位,更不能越位
如果说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是受到消费市场日趋扩大影响的话,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则同时随着这个领域的发展在不断调整。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16年4月7日晚8时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48”新政。
当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生鲜、液态奶、成人奶粉出局,保健品和化妆品受到严格限制。
据统计,受通关单的限制,绝大多数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母婴用品短期内将无法进口,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量95%以上的商品受此影响。
考虑到“48”新政对跨境电商领域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而在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过渡期限将延长至2017年底。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则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会议要求,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大力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据有关统计预测,2017年的中国跨境电商规模将达到7.5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将达到8.8万亿元。在政策鼓励与引导、消费升级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跨境电商大概率保持较快增长。
⑻ 我国有关跨境电商发展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⑼ 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体系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Capgemini(凯捷咨询公司)、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和Efma(欧洲金融市场协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
⑽ 能否通过“9710”的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自己的香港公司,这样外汇和财务是否能合规化
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海关:9710的监管模式确实可以销售给自己的海外公司,并且报关收就承认了这类业务就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了;
外汇: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从政策来看,只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出口的取得报关单,可以凭平台的交易信息进行收汇,并且根据2020年5月发布的汇发〔2020〕11号可以差额收汇结汇,解决了收付汇不平衡的问题;
税务: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还有就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估计税局会重视起来,希望尽快落地增值税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