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了外汇管理局黑名单的人有哪些限制
上了黑名单的人会被剥夺两年的换汇额度,也就是10万美元。
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黑名单)管理:
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行为,外汇局将会把他列入"关注名单"。
2、外汇局对以向他人借用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关注名单上的个人可能被列为"黑名单",一旦上黑名单,2年之内都没法换汇了。
(1)外汇管理局拉黑扩展阅读
国家为阻止更多资金外流,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界定了被称为"蚂蚁搬家"的换汇行为,并表示实施该行为的个人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取消10万美元换汇额度两年。
然而外汇局在2016年底最近开始严查"蚂蚁搬家"式换汇,如果被列入黑名单,将被剥夺两年内的10万美元换汇额度。
下面三种都属于蚂蚁搬家:
1、同一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1万美元及以上外币达到5次以上;
2、同一个人将自己的外汇储蓄帐户内存款划转到5个以上直系亲属的账户;
3、5个及以上不同的人,同日/隔日/连续多日分别购买外汇后,将外汇打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⑵ 新手做外贸需要注意些什么
1、要注意形象
形象分为视觉形象和感觉形象,视觉形象主要是我们跟客户面对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形象,有很多时候开发客户是需要上门拜访的,形象问题必须要注意。
2、注意不能对客户乱许诺
有些业务为了能够让客户下单,总是会许一些做不到的诺言,一次两次的可能你还会收益,但是次数多了兑现不了,在客户心中你的形象是会大打折扣的。
3、别自信过头
这种毛病一般不会出现在新人身上,往往是出现在对产品有一定了解,有了一定资历的人身上,这种人介绍起产品来头头是道,做起事情来细节周到,好像完美无缺一样,但是在客户心中这种人是最需要防备的。
4、对产品了解要足够专业
对产品太专业往往会引起业务员的一个表现欲,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对产品不够专业就上去开发客户,客户问起问题来的时候,一问三不知也是很致命的。
5、说话切记说太满
这个其实和给客户承诺有点像,有些人就是喜欢去承诺一下做不到的或者去说一些达不到的标准。
6、要善于倾听
有些客户是不会把所有的要求都一一整理出来打包给你的,很多的要求都隐藏在沟通过程当中的只言片语当中,我们要学会去倾听总结客户的需求。
⑶ PTFX的运行方式是怎样的
最近后台以及文章留言里向我咨询PTFX外汇的人特别多,JUMP里面也是一大堆问的。
其实我之前写外汇骗局的时候,专门提到过PTFX是资金盘骗局,无奈那篇文章常规性消失了,导致非常多新关注我的朋友都没看到过那篇文章,还在不停地问。
以至于和家里被骗的朋友同事老人论战时没有了关键论据,我觉得这样也不合适。
刚好最近正在帮某大型国有机构和某公安做反诈骗合作,期间多次提到了PTFX这个项目,他们国内的主要团伙其实和福建一帮资金盘是一伙人,上个月刚被端了一次元气大伤,现在正在疯狂拉下线,所以最近他们的声音又大起来了。
而且8月也是反诈骗宣传月,刚好趁这个机会重新好好理一下以PTFX为代表的外汇资金盘的骗局,希望能够帮到更多人。
希望这篇文章能被更多人看到,说不定看到一个就救一个。
02
PTFX是什么?
PTFX是打着印尼某公司旗号的外汇资金盘,号称是受到印尼监管背书,印尼十大外汇公司之一,操盘手牛逼上天,只要你投钱进入PTFX,你什么都不用做,自然有外汇投资大神带你飞,每个月10%到30%的收益包您爽。
而且如果你拉到了更多的人参与PTFX,他们就会成为你的下线,收益分你一部分,你下线的再拉下线,那么你还能获得收益。
上一张图给你们感受一下,这是他们自己公开的收益,厉害不厉害?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这里面标注的单位是月,就是一个月10%到30%的收益,你拿到的客户的收益,时间单位也是月。
如果算年化收益的话,不算复利是要X12,算复利(每月滚动本息)的话,要X20以上,差不多一年700%不到的样子。
听起来是不是特别棒?
一般稍微有点金融常识的人看到这里就把他们拉黑了。
一年700%的收益是什么概念?
那些牛逼的,暴雷P2P,超级非法集资,也就是一年36%左右的收益率。
那些扫黑除恶专项打击对象的高利贷,放砍头息出去一年的收益率也就是180%到600%左右。
而你在PTFX里,即使是个普通人,运气好也能有一年700%的收益,如果你投入几十万,按照PTFX这个利率,十年后,你可能就是世界首富了。
建议孙结石老师也别搞币圈了,抓紧投入PTFX吧。
03
说完收益率,我们再说别的。
还是这张图,大家看盈利分红这一列。
这里有一个第1到第5代客户的概念,其实就是发展下线。
A拉了B入伙,B就是A的第一代。
B拉了C入伙,C就是A的第二代。
C拉了D入伙,D就是A的第三代。
总之,PTFX是支持5代分红的,就是最少有6级关系链,当然实际的关系链可能更多。
在我国,超过3级的分销体系,就会被定义为传销。
传销是违法的,这个我想不用再跟大家废话了吧。
顺道再说一句,国内是禁止公民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这是重点打击对象,在这里,又要拿出我们的老朋友网络了。
我们再换个词。
连网络都提示你违法并且没有打广告的事情,显然是非常危险并且犯法的。
利益链超过3级的传销,外加国家严厉打击的网络外汇资金盘交易,亲上加亲。
你们在玩儿网络都不玩儿的东西呀朋友们,你们脑子瓦特了吗?
04
我们来看看国家对于PTFX的态度是怎样的。
先来一张湖北省外汇管理局网站的回复。
再来一张深圳外汇管理局的的回复。
这些东西可以直接在外汇管理局官网找到,甚至如果你愿意,直接在自己当地的外汇管理局网站留言这边留下问题直接问PTFX外汇交易是否合法,都是很明确的回复。
政府机构都这么明确的答复了,我觉得智商正常的人应该都明白了。
参与非法炒汇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让你做,网络不给你推广,这还不够明确么?
你参与玩儿了,到时候人家一跑,你去找谁去?
你能怪谁?05
当然,如果只是这点信息,是撑不起我的一篇文章的。
我得丢一些大招来好好砸他们脸。
每个外汇资金盘听起来都是这么棒的,而PTFX之所以成为第三代外汇骗局的领头羊,主要是因为他们拉来了印尼监管的背书,听起来就是正规军的感觉。
很多PTFX的经纪人,整天鼓吹着PTFX多么牛逼,可惜在专业人士眼中统统不堪一击。
既然本文要拿来给大家当作论战素材的,那么我就多放点资料。
PTFX号称自己是可以在商务部网站查到的,说自己是受到中国驻印尼商务参赞的认可的正规机构,所以安全放心。
我们来看一份声明。
商务部网站对应这个页面的地址是
这个是gov域名的政府网站,人家把事情写得很明白了,政府公开信息和PTFX自吹自擂的信息哪个更可信,脑子正常的也都知道的。
PTFX号称自己被多国监管机构所监管,所以自己非常靠谱。
但是很不幸,早在2017年,马来西亚央行就把PTFX列入了警示黑名单:
中国外汇管理局明确表示这个有问题,商务部明确表示PTFX背书和他们无关不要相信,马来西亚央行明确把PTFX列入黑名单。
那么他们还有什么花招?
有的,PTFX表示在自己的大本营印尼,自己是受到监管的合规公司。
PTFX宣称自己受到印尼JFX/PTKBI/BAPPEBTI监管,这3个确实也都是印尼的机构,那么是不是他们就靠谱了?
并不是,这反而更说明他们不靠谱了,直接就是骗。
⑷ 买金汇金融有被骗的吗
不可能被骗。金汇金融是正规机构运营的平台,是由证联支付联合华创证券发起设立的,运营3年多了,而且今年年初已经加入了由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部委共同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我在金汇金融理财2年多了,在兑付方面更是非常及时,从来没有过坏账,那些说被骗的,不知道为什么要乱说。
⑸ 在陌陌上跟别人要红包算诈骗嘛我有跟一个人要了几百块的红包,他也自愿给我了,但我现在不想跟他聊了,
这个应该不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⑹ 公司卡和个人卡有什么区别
公司卡(单位卡)和个人卡的区别
一、单位卡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销户时,单位卡账户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二、个人卡
1、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2、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⑺ 带到中国180000美金没收退回美国,邮美金的人会坐牢吗
美金没收退回美国后,不会坐牢的。
⑻ 连续四天每天存5000美元会被外汇管理局拉进黑名单吗
只要不是跨境转账就不会
如果是跨境的话,这种金额连续一周的话,一定会被拉进黑名单
⑼ 想开一个接受外币的账户,怎么开立,怎么开设海外银行账户。
中国对海外账户的办理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银行金融系统都可以办理海外账户的。你只能选择下面的四家银行中的一个(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汇丰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同时对不同的银行指定代理相应的国家和地区。招商银行对应加拿大;中国银行针对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国;光大银行业务针对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汇丰银行针对的国家地区最多,大约有3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业务范围最广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这个银行完成。具体对应的国家和地区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当地汇丰银行咨询。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直接交给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申请需通过纸质方式提出。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二)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该认真审核,依法处理。
1.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和决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