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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互联网发展

发布时间:2022-04-17 17:18:26

期货行业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

考虑与P2P 类似的经营模式 但是期货市场 管理严格 涉及很多合规问题 还是比较困难的 风险也很大

⑵ 有哪些好的期货网站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期货交易在我国已经很成熟了,互联网的期货交易也如火如内荼。随着大家经容济越来越宽裕,都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资金利用率,期货就成了高收益的好选择。建议你去一些大型的、正规的、流程清晰、资金透明的网站比如投资达人网。他们的流程易懂一些,上手快而且资金安全,是期货投资专业、权威的网站。

⑶ 期货公司应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

传统期货公司无法回避互联网金融,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把握机遇,以互联网思维去重构新的商业模式。

思路决定出路,布局决定结局,只要站在时代的高度未雨绸缪,前瞻性、战略性地做好各项准备,就能发挥优势,扬长避短,通过专业化的转型升级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互联网企业“涉期”将会给原有商业模式带来两大冲击

1、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冲击

互联网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免费,即所谓“前向免费获取用户,后向收费获得收益”,从阿里巴巴打败易趣网,360将杀毒软件全部赶出历史舞台等案例均可证明,免费是极其有效的占据市场、获取用户的手段。

一旦互联网企业介入期货市场之后,一定会祭起免费大旗,即使限于监管等种种因素不一定可以真正零佣金,他们也一定会大打价格战,将期货市场佣金降到几乎为零。

互联网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边际成本极低,而且从战略角度考虑,为了获取用户,他们可以暂不考虑是否盈利,所以他们可以把通道业务做到极致。而传统的期货公司业务收入单一,限于成本无法打价格战,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的客户被挖走。

2、对期货公司利息红利的冲击

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项:经纪业务收入和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对很多期货公司来说,保证金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客户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是没有利息的,这个是期货行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可以称为期货公司的利息红利。

但是一旦互联网企业跨界进入,这个利息红利也会很快归零。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其实就是通过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抢去了银行的活期存款,此类货币基金现在越来越多,规模也会越来越大。

互联网企业控股的期货公司只要宣布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客户保证金可提部分能自动转入余额宝(或其他类似产品),从而获得不低于年化4个点以上的收益,期货市场一半以上的客户保证金可能会搬家到他们那里。即使期货公司同意给客户利息,也达不到货币基金那么高的收益,因此对期货公司来说,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流失。

如果说价格战仅威胁到一批规模小业务单一的仅靠低佣生存的期货公司,那么利息战将不但使得这类公司难以生存,而且严重威胁到所有的期货公司,包括排名前50位的大型期货公司,他们的客户数量不会减少,但客户保证金规模一定会大幅度缩水。

一旦中国期货市场崛起一个互联网期货公司,其一家公司客户权益可能在一两年内达到500亿元规模,甚至可能会更大。期货行业将会重新洗牌,排名后50位的期货公司可能会难以生存,并购频现,但壳资源价值严重缩水。

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1.短期不以盈利为目标

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其战略是为平台上的用户建立一个“金融生态圈”,为其提供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各种金融服务,可以不要求短期实现盈利,他们将会以价格战甚至免费来迅速获取客户资源,占领市场份额,而传统期货公司没有其他渠道消化成本,所以根本无法竞争。

2.巨量的潜在客户资源

即使不发起价格战,互联网期货公司仅以其母公司平台拥有的巨量的客户资源即可带来难以估量的新增客户。腾讯微信、阿里巴巴支付宝等动辄拥有超过6亿用户,阿里巴巴平台拥有4800万企业用户。以期货产品、资管产品、子公司业务等方式对他们进行推介营销,即使万分之一的转化率也会为期货公司带来可观的客户和资金。另外,互联网企业在进入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之后,可以在统一平台上实现大数据定位分析、交叉销售、互相引导介绍客户,进行统一金融服务,也可以带来传统期货公司不可企及的客户资源。

3.可共享的极低IT成本

互联网企业本身拥有极强的技术实力,在机房、网络、云平台等方面拥有普通期货公司难以想象的资源,其下设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共享这些资源,可能不需要很多成本即可实现高效运营。

4.极致的用户体验

互联网企业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追求极致的用户体验,因拥有极强的自主开发能力,他们可以轻易开发出拥有极致用户体验的交易客户端软件、行情软件、网站系统,以及针对客户的各类服务软件,轻易地黏住客户。而期货行业期货公司技术系统仅靠采购,根本没有自主开发能力,即使有创新思路也没有能力实现,现阶段期货公司最大的矛盾在于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传统的期货公司无法解决这个矛盾,而这却正是互联网企业的强项。

劣势

互联网企业进入期货行业,因为他们要实现其整体的金融平台战略,所以一定不会与行业大型期货公司合作,他们一定会收购或控股一家小型的期货公司,小型期货公司必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期货专业管理人才不足

期货行业经过券商进入掀起人才流动之后,小型期货公司往往难以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现有的人才在互联网企业介入后业务爆发性发展的情况下能否胜任尚需考验。投资咨询、资管、子公司等因无牌照导致人才空白而无法开展业务。期权、做市商等业务2014年即将推出,小型期货公司根本没有人才储备,若想开展此类业务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

2.营业网点或布局不足

虽然金融期货刚刚放开了临柜开户的限制,但还是无法实现网络开户,目前还需要上门开户,这样就会给网点布局少的期货公司带来较大的成本。普通小期货公司客户数量少,影响尚可接受,但互联网期货公司主要是服务数量庞大的小客户,网点少会带来极大的成本,甚至无法开展业务。

3.创新业务牌照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往往仅有经纪业务牌照,而没有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子公司业务等资格,因此互联网企业收购之后无法以咨询、资管、风险子公司的业务来弥补营业网点不足带来的服务能力缺陷。

4.国际业务能力不足

小型期货公司没有能力和渠道开展国际业务,而中国的期货公司走向国际化是必由之路,已经有很多公司早已布局,期货本来就是与全球信息息息相关的行业,国外的金融企业在走进来,国内的期货公司在走出去,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和资本项目人民币可兑换,期货公司的国际化将会带来很大的业务增量,这一点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的短板。

三、期货公司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期货公司的优势是传统期货公司短期不可能具备的,而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劣势却有可能加以弥补。人力资源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猎头挖角等手段快速解决,网点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并购和新设得以扩张,在解决了大规模客户开户难题之后其实对网点的需求就不再强烈。创新业务牌照和国际业务等劣势需要互联网期货公司布局和储备,他们可能暂时不需要这方面的业务,重点会做好通道业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真正威胁到大型期货公司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估计最多需要一年时间。换句话说,传统期货公司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可以布局和应对互联网期货公司颠覆性的挑战。目前看来,中大型期货公司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1、做好应对佣金战和利息战的准备

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必须认识到通道业务归零是不可避免的大势所趋,期货公司平均佣金其实一直在下降,可以说从未上升过,互联网企业的介入只是加速了这个下降的过程而已。保证金利息也是如此,凡是被垄断或保护的,都会被互联网破坏性的创新所颠覆。

2、进一步加强中大型机构客户服务

互联网期货公司有个明显的特点是“非接触”或“非现场”,这样才能大规模复制,即通过优秀的电子化平台,简化的设计使得客户在网络上就可以完成各项业务,因此他们的边际成本非常低,可以服务大规模的客户,但这种服务必须是标准化的而非特殊的定制化的服务。对于期货市场中的散户来说,他们由于资金少而受到歧视,享受不了大户的待遇,反而手续费收取标准远高于大户。这些散户将可能被互联网期货公司标准化的服务所吸引,对散户来说,他们享受到了公平的服务,且低廉的佣金更是在传统期货公司中无法拿到,他们很有可能投入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怀抱”。

而大型机构客户本来佣金就很低,还能享受到特殊的专业化服务,所以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标准化服务吸引力不如散户那么强。继续发挥期货公司专业化的服务能力,维系好机构客户是传统期货公司应对挑战的重中之重。

3、与基金等各类机构密切合作,提供类似余额宝的保证金余额回报方案

大型机构客户对保证金利息确实比较敏感,有的一收盘就把资金划走,开盘再划进来。其实现在已经有部分期货公司挡不住压力开始给一些机构客户利息了,在互联网企业介入之后利息红利会彻底归零,行业惯例将会被颠覆。期货公司必须设法以各类方式对保证金余额进行理财。如果不能做到与互联网期货公司余额宝类似的服务,机构客户的资金就可能“搬家”到互联网期货公司去。

4、建立开发团队,研发创新系统提高客户体验

期货公司现阶段最大的矛盾是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和系统供应商服务响应能力严重脱节的矛盾。期货公司没有自己的开发团队的苦果在互联网企业入侵时将会彻底暴露出来。互联网期货公司会快速、轻易地推出各类创新型的服务和产品,而传统期货公司空有创新思路而难以转化为现实,因为长期依赖供应商没有能力研发产品,所以只能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唯有期货公司自己建立开发团队,才能彻底精准把握需求,快速响应,定制独具竞争力的产品,才具备与互联网公司个性化方面一拼的能力。当然限于成本,开发团队应该是自行开发与外包开发的有机结合,底层的交易系统应该与供应商采购合作,而之上的各类个性化应用系统应该自己研发。期货公司重点要培养懂业务需求的系统架构师、规划师和项目经理,其他部分能外包的尽量外包。

5、充分发挥资管和现货子公司业务的作用

互联网期货公司不一定有投资咨询、资管和风险子公司等创新业务,这正是大型传统期货公司的强项,应当充分发挥这个优势,特别是“一对多”放开之后,资产管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管的收益率一般会高于余额宝之类货币基金,可以以此反向吸引互联网期货公司的逐利客户。另外,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设计多种“非接触”、“非现场”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之后,也可以大规模复制,服务大量的客户。所以,传统的有创新业务牌照的期货公司,面对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入侵并不是没有机会,还是有很多方面可能胜出的。

6、以国际化业务为客户提供整体的一站式服务

夜盘连续交易推出,期权、做市商、外汇期货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期货本身就应该是国际化的行业,期货品种本身就与国际风云变幻息息相关,为客户提供内外盘结合的、整体的一站式服务,也是传统期货公司维持竞争力的重要路径之一。

7、强化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

互联网期货公司善于以“非接触”等方式服务大规模的中小客户,但还是有很多大型产业客户需要个性化的定制专属服务,需要“接触式”的服务,如协助套保方案制定、期货部门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并非是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强项。而传统期货公司经过长期的耕耘,已经有了很好的积累,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所以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应对互联网企业冲击、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向。

以上内容来自金融界,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建议!

⑷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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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⑸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⑹ 什么叫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是支付

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在互联网金融中,支付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活跃在银行主导的传统支付清算体系之外,并且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互联网金融中,支付还与金融产品挂钩,促成丰富的商业模式。最后,因为支付与货币的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中还会出现互联网货币。

2、第二支柱是信息处理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处理,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3、第三支柱是资源配置

金融资源配置指的是,金融资源通过什么方式从资金供给者配置给资金需求者。资源配置是金融活动的根本目标,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是其存在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交易可能性边界极大拓展,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完全可以自己解决。

(6)2017年期货互联网发展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几种类型:

1、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依靠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和长处设计专业、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和进行严格的风险把控,让专业机构依托平台提升服务品质,有完整闭合的生态系统和大量用户的数据积累,获取资金和资产比较容易,代表企业如蚂蚁金服、微众银行等。

2、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金融服务,具备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拥有自己的风控模型,风险较为可控。“场景”+“用户”是推动其快速发展的核心因素。以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产品与电商场景结合,让消费金融迅速完成了用户与资产的获取。

3、agent model(大数金融):采用数据化的风险管理技术,生产中大金额的个人无担保贷款,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全流程的信贷外包服务。主要特点可以连接多个资产来源,不承担风险。但费率较低,几乎没有产品设计能力。

4、P2P平台:是通过网络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因资金端和资产端获取成本较高,老牌平台积累了较多客户比较有优势。风控主要看模型和数据,不同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差距较大。

⑺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⑻ 金融业与互联网哪个行业好,更有发展

两个行业属于不同领域可比性不大,硬要比个高低的话还真不好说。就目前的趋势来说,互联网发展势不可挡,尤其是近几年比较火的大数据着实给互联网打来了不少商机,除了为其他行业服务外,各大数据平台自身的发展潜力也是很大的,如天元数据等。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热门行业,一直都很抢手。所以看个人兴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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