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说的这家公司根本就不是期货公司,也无法经营期货业务,做的是现货黑平台,赶紧报案吧。
『贰』 贵金属公司涉嫌诈骗一百多万,员工怎么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诈骗总金额定罪论处。判轻判重,则是要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法条与司法解释。
1、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司法解释。
(2011年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996年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3、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叁』 被贵金属诈骗20多万,公安会立案调查吗
被贵金属诈骗20多万,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报案后,公安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
根据《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肆』 深圳从事黄金珠宝交易的两家公司,为何会在广西桂林被提起公诉
为什么深圳2家企业,会在广西桂林起诉?它来自一起产生在桂林的网络诈骗案件。广西社保局的员工遭到网络诈骗。收到了自称为是公安人员的电话,另一方称其因涉嫌洗钱违法犯罪,重案组将于隔日将其拘捕。这名财务出纳为了更好地自身证实,遂按电话规定私自违规行为,导致荔浦市社保局帐户资产损害521.七万元。违法犯罪产生后,社保局的员工将案子汇报给荔浦市公安局。因为案件重特大,本地十分重视,将案子移交桂林市公安局解决。
之后调查掌握到,潘、杨夫妻常常根据聚一很多选购黄金,而聚一公司在欠缺一手货源时,便将货品调到金润公司内部,金润公司出示个人帐户扣除。侦察行政机关评定潘、杨二人及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与荔浦市社保局的网络诈骗案有重特大关系。之上网络诈骗案产生十几天后,2018年9月20日,聚一公司和金润公司多位职工被桂林警察在深圳看押调查,后被拘捕,直被提起诉讼。据报道,荔浦社保局店员向警察举报后自动自首。她被控告犯有滥用职权罪,6个月的有期徒刑。
『伍』 金融诈骗怎么办,怎么报警
金融诈骗怎么办,怎么报警?
如果你能确认其是骗子或者骗子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案。
举报或者报案电话号码110。
公安机关受理后,就会展开初查,进行辨别,如果确实涉嫌诈骗,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携带相关证据有助于及时立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或者处理速度上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举报。
也可以直接带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的话110或到最近的公安局办事机构都可以,他们不会拒绝接的,而且你说明情况对方会自动归入该管的部门。
如果去法院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的,法院的起诉无需撤诉,法院会中止审理。到刑事处理有结果后,法院或继续审理。如果刑事立案后,民事部分撤诉的,刑事审理时,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另案起诉。
(5)贵金属诈骗公司被判非法经营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数额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3万-5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那么经济诈骗罪该怎么量刑呢?
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陆』 本人现举报辽宁贵金属非法经营期货白银原油诈骗本人50万 “以集中
证监会已经才查了 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柒』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何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因为“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7)贵金属诈骗公司被判非法经营扩展阅读: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捌』 绍兴市中级法院宣判贵金属诈骗案判多少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版问题的解释》(2011年权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玖』 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的主犯非法获利被判14年
豪车、房产、事业有成,80后楚维曾是朋友们羡慕的“少帅”。2010年2月,楚维与妻子赵丹,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建立了“维财金”黄金电子交易网络平台,接收客户交易保证金共计约23.57亿元。这样的违法行为,使得昔日的“少帅”与其他9人,都因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10月25日,这起震惊全国的“维财金”案在长沙开福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维财公司)总经理楚维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
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楚维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该案的开庭审理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楚维表示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楚维对湖南维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楚维在成立湖南维财公司之前就接触过期货类业务工作,应该对一系列程序有明确认知,且湖南维财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准的经营范围。因此,可以认定楚维是故意非法经营,且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期货业务,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情节认定方面,公诉机关认定10名被告人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则认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类犯罪认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楚维、赵丹、邹龙飞、周志义、黄波都应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对许争艳等5人,则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认定楚维为主犯,赵丹、邹龙飞等其他几人都是从犯。
因此,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楚维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赵丹有期徒刑6年,罚金80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解冻“维财金”电子交易系统保证金交易账户中交易客户个人账户内资金,分别还给各交易客户。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没收,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听到判决结果,受害者称“很失望”
从外地赶来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宾馆讨论着,大家对这一判决结果都表示“很不满”。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对这样的判决表示很遗憾。”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勇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没有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郝振勇认为,楚维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但现在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决的,属于重罪轻判,而且根据赵丹的违法行为,应该定为主犯,现在也只定了从犯。
“最让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的退赔不到位。”郝振勇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楚维等人账户上的钱都是受害人的财物,应该返还。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会通过法律途径,希望能获得退赔。
律师观点参与者难处可理解,但钱难追回
对于此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湖南维财公司没有获得批准许可就从事这种交易,其行为就是非法经营。因为楚维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占有交易人的钱,而是通过交易人的钱不断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赚取佣金,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定为诈骗罪。这些钱既然是非法经营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因此法院才会判决上缴国库。受害者的难处也可以理解,但因为参与者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这些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难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资时务必看清经营者资质
开福区法院提醒市民,许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黄金公司在境内的代理商名义大肆发展客户,并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参与地下炒金活动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货交易中,个人的资金和交易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市民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时,务必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通过合法途径,走正规程序,买卖正规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才能让违法经营者无机可乘 。
『拾』 金荣中国亏钱了能报警吗
立即报警。
金荣中国贵金属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1.现货交易是100%实物交易、百分百实名挂牌、百分百现金买卖。而贵金属、期货交易一定要经国家批准的,目前只有央行批准的两家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显然金荣中国贵金属并不具有批文,一律未经批准的,哪怕是真实交易也是非法经营,虚拟交易的就是诈骗行为。
2.金荣中国贵金属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实物的批发、零售;投资服务、投融资咨询(不含正券、期货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可见他们并没有经营现货白银电子盘和从事网络在线交易的资质。这是典型的非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3.金荣中国贵金属采取的是对赌的做市商模式交易,它不像股票一样,多方客户之间可以交易,正券公司只是提供交易平台,自己不直接参与交易,而现货白银交易中却没有任何第三方,只有客户和公司双方在对赌。
4.交易规则只是建立在客户和平台“你赢我输”的基础上,客户的亏损(头寸)就是他们的盈利。在这样一个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交易中 ,金荣中国贵金属给我安排的指导老师指导我赚他们的钱,这是为其更好实施诈骗而玩的掩人耳目的把戏,是根本不可能的荒唐事情。
5.金荣中国贵金属就是“大庄家”。一方面他们本身掌握了大量的后台数居和最新行情走势,可以利用大量信息不对称来盈利;另一方面一旦他们意识到自己要亏钱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交易软件操控在他们手里,私下改变游戏规则,如修改系统数居和价格涨跌等操作,让投资者亏损从而实现盈利。所以,他们的交易平台还不如赌场。等于他们完全知道了投资者的底牌,然后分头绞杀。
6.金荣中国贵金属的每一笔交易的结果都是以该笔订单的盈利或亏损结算掉,双方获得的是订单的盈利或亏损,和实物的原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这些订单进行的是标准化合约交易,而非实物的原油交易。
7.金荣中国贵金属利用电子盘软件每一秒钟都在判断投资人账户的风险率,在风险率低于75%时,就强制爆仓结算掉订单,每一秒钟都在结算的制度,是典型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完全是期货交易的模式。
8.金荣中国贵金属通过控制价格的方法来控制我的账户的浮动盈亏,我盈利时、他们就亏损,我亏损时、他们就盈利,并可在不需要我同意的情况下,强制结算我的订单(爆仓),达到侵占我的资金的目的,双方买卖的实际是标准化合约的盈亏。
9.金荣中国贵金属声称电子盘系统行情是与国际接轨的,而国际上并没有统一“实时”(有滞后发布交易价格的情况)发布各种现货价格的市场。所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改动价格,来榨取客户资金。
10.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每天只发布一次,是个固定的数值,平台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选择不同的时间,用这个汇率中间价调整原油的报价,客户订单的盈利或亏损均是在平台的控制之下的,进而客户账户的风险率也是在平台的控制之下的,平台通过调整原油的报价,让客户账户的风险率瞬间低于75%,进而“名正言顺”地侵占客户的资金。
11.客户购买原油(沥青等现货)时,金荣中国贵金属取预付款;客户向金荣中国贵金属卖出原油(沥青等现货)时,金荣中国贵金属仍然收取预付款,这时客户作为卖家不仅要向买家交货,还要向买家付款,(简单的讲就是你给人家货了还要给人家钱)这不是《合同法》第130条规定的买卖行为,世界上不存在这样的买卖关系,因此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实际上是保证 金,平台用“预付款”的名称掩盖保证金的事实,意图规避《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2金荣中国贵金属电子盘的交易体系,仅仅由利益方(交易所、会员、中间商、业务员)和客户组成,没有实际商品的买方和卖方,所谓的交易仅仅是这个封闭体系内的虚拟货币对赌。然后,一是高频交易,通过频繁的做单,用高手续费和隔夜费消耗掉客户本金;二是做亏单子,直接吃掉客户本金。
13.无论是在交易平台上开户还是后来的银行入金,都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没有亲笔签名合同或协议。
14 .在一个风险极高的类视期货交易里,环球无论是指导老师、喊单助理或业务员,都故意闭口不提投资风险,只一味地突出和夸大盈利,更没有与我签订《风险揭示书》。
15.我的资金汇入后,经与银行确认,是直接汇入交易平台的一般结算账户里,而中晟环球所宣称的银行托管账户,银行给平台开立的是一般结算账户,不提供第三方监管功能,仅履行资金结算职责。
16.资金直接汇入交易平台的公司账户后,出现在电子盘里我的席位账户里的资金数字实际上是虚拟货币,就好比赌场里用现金兑换而成的筹码,交易行为和真实的资金往来没有发生关系,是完全的虚拟交易,模拟交易,交易所利用外表看上去合法的形式,恶意侵占了的财产,掩盖其诈骗行为。当你发现所投资的平台异常亏损、突然爆仓、无法出金、被老师踢出群聊等异常行为,说明平台即将跑路或是已在做收网工作,请及时与胜言维权联系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达到以下要求的我们都可通过以维权追回:
1:亏损额度超过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交易记录在一年以内的。
3:有交易报表或者。
4:平台没有跑路还在运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