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经营期货是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非法经营期货对市场经济有很严重的恶劣影响,应给予严厉打击,而法律对非法经营期货的刑罚规定也很严格,主要是国家一直在积极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②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原有的司法解释,此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改,据此,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罪名确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文拟就该条款的修正及该法条适用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立法背景及修正意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其产生背景是基于一个时期以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在当前的改革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害国家利益,捞取个人好处,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某些行为,如在仓储或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反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刑法无从追究。刑法无论是渎职罪还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且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上述行为也难于追究刑事责任。有鉴于此,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相比,主要的修改与补充体现在: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即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将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纳入本罪的主体;二是修改了犯罪主观要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徇私舞弊”情节,《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限制,并将“徇私舞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扩充了主观罪过范围,不局限于原来的“徇私舞弊”所体现的间接故意,将罪过范围扩充至包括“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即过失与间接故意;三是修改了犯罪客观要件,即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是提高了法定刑,将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三年提高到七年,即由原来的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两档法定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修正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破产的界定
在如何认定企业破产问题上,有观点认为,企业破产即是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事实状态。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我们必须考虑到,破产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还不长,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公司、企业应宣告破产而不能宣告破产。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计,只要能认定国有公司、企业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
二正确区分本条款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的适用问题。我国政治体制的固有特点是国家机构中存在一批不属于国家机关(属事业单位)却行使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如专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等的机构;也有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行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如烟草专卖局(公司、供电局�公司、邮政局�公司、电信局�公司等。笔者认为,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尽管依法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履行公务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定罪处罚。
三关于法律条款引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法律适用上是直接引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还是直接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条,抑或同时引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法律效力依附于刑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适用时,只须直接引用该刑法条款即可,无须单独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条或同时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条。
④ 什么是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foreignexchangefutures)又称来为货币自期货,是一种在最终交易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的期货合约。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⑤ 外汇期货是指什么
什么是外汇期货外汇市场的交易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外汇期货交易以及外汇期权交易。
外汇期货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内按约定的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交割方式,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喊价方式成交后,承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当前所约定的价格交付某种特定标准数量的外币,即买卖双方以约定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签订的一种合约。
中国的外汇期货产品将分为人民币汇率期货和交叉汇率期货两大类。所谓交叉汇率,是指两个外币之间的兑换汇率,交叉汇率期货是指以外币之间的兑换汇率为标的的期货。中金所选择欧元/美元、澳元/美元为标的,是因为它们均是国内市场主要的交叉汇率交易币种。
外汇保证金与外汇期货的区别外汇保证金交易也可以称为现货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属于即期交易的一种,其和外汇期货交易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
1.都具有杠杆性,扩大了收益同时放大了风险。
2.交易时间长,工作日24小时交易。
不同点
1.交易性质不同
外汇保证金是银行间市场,由银行或做市商提供报价,没有固定的交易所,买价和卖家之间有点差;外汇期货是期货交易所的一种期货合约,由买卖双方集中撮合交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全世界的期货交易所主要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伦敦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
在价格确定方面,外汇交易中不同的银行或经纪公司,则可能给客户不同的报价,一般来说,大多数银行或经纪公司是以路透社或美联社的报价为交易价格,当行情剧烈变化时会略有差异。而外汇期货价格都源自交易所,全世界只显示一个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期货市场并不提供确定的价格或不间断的交易执行。即使是随着电子交易时代的到来,且对交易执行速度的有限保证,期货市场订单所要填写的价格远没有达到确定的程度。
2.合约性质不同
外汇保证金没有交割限制,可以长期持有,但是隔夜需要付利息。每个外汇期货品种都有交割时间。在交割日之前没有平仓,必须办理交割手续进行交割。外汇期货持仓是不需要任何利息的。
3.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同
外汇期货有专门的交易所来组织交易,并受到各个国家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即使期货经纪公司倒闭,投资者的期货合约也不会受任何影响。而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很多国家监管的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万一外汇经纪公司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人去楼空'的情况。
可靠性方面,外汇期货有专门的交易所来组织交易,所以比较可靠;而外汇现货,是各国之间银行间的默契和自发行为,一旦有政治因素或者是其他因素影响,报价难免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放开外汇市场,市面上的外汇保证金和外汇期货均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大家在投身外汇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认准平台的安全性,避免出现黑平台、对赌盘、无法出金等情况的发生。
仿真外汇期货中金所几乎都个月都会推出新的外汇期货仿真交易新合约,从2014年10月份至今,中金所已经推出过很多外汇期货(仿真)合约,只是合约的名称有所不同,比如:8月15日公布的是AF1811和EF1811合约,而7月18日公布的是AF1810和EF1810合约。合约的名称有其规律,以“AF1811 ”为例,“AF”是澳元/美元期货合约的代码,“1811”表示合约在2018年11月份到期。
仿真交易简单而言就是模拟交易,涉及的资金是虚拟资金,在风险控制上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按照新产品上市的程序,仿真交易可以说是新产品上市前检验规则、制度设计的关键一步,为外汇期货的正式挂牌交易做好铺垫。
为什么要推出外汇期货1. 人民币汇率期货虽然在境外市场已经成为比较热门的交易品种,但目前在我国境内并未推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市场对于离岸人民币需求逐渐增多。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统计,今年6月香港的人民币存款达到5845.21亿元,对人民币汇率风险的对冲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有8个国家或地区上市了人民币外汇期货,其中包括美国、欧洲和新加坡的交易所;但是,我们国家的外汇期货市场建设却严重滞后,至今未能推出相关的合约品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也已跻身世界第五大货币,在这个背景下,如果不能尽快推出自己的人民币外汇期货,就可能出现“人民币定价权旁落”的尴尬局面。
而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之后,不但能掌握汇率定价的主动权和主导权,还能促使全球各国接纳人民币,为人民币国际化建立坚实的基础。更多的迹象显示,人民币正在受到世界各国的热捧,目前已经有60多国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
3. 目前缺乏一个统一公开透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外汇避险工具,因此有必要发展境内外汇风险对冲工具。
根据中金所发起的一项调研显示,中国实体经济面临的交叉汇率风险规模中,其中,欧元兑美元风险规模为3153亿美元,澳元兑美元风险规模为1097亿美元。交叉汇率年波动约10%,远大于美元/人民币(2%),给企业带来经营困难,中国有1/3企业面临交叉汇率风险。所以,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市场主体对风险管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外汇期货产品方面的研发工作势在必行。
如果人民币外汇期货在境内上市,外贸企业不仅能更方便地利用这些工具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避免因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而造成重大损失,企业也不必再想方设法去境外交易所寻找合适的套保工具,从而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这对于企业稳健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简答如果您也觉得好、也在持有交易数字货币、外汇黄金原油、合约期货:
⑥ 请问在中国做国际外汇期货反不犯法
不犯法,只是呢,外汇没有法律的制度来保护交易者而已
在国内,没有外汇公司,都是外国的,在中国也就是代理,很多人资金很不安全
因为通过电汇来,也安全性就有点问题的
但是不能说不能做,可以的
⑦ 为什么把外汇叫非法期货
因为现在国家没有批准,不被国家认可。
⑧ 盛付通平台炒外汇期货合法吗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⑨ 炒外汇算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非法集资是个大概念,根据具体行为表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不同的罪名,仅以你“炒外汇”三个字,无法准确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顺便说一句,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