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规外汇经纪商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对国内客户来说,只要满足大于18周岁都可以进行开户操作。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开通还需要下面几种条件:首先是身份证明材料,外汇保证金交易开户需要身份证明材料,常见的身份证明材料有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国家认可的的证明材料,投资人需要将其扫描件或者复印件上传。住址证明材料:外汇保证金住址证明材料通常也可以用身份证来代替,身份证上有住址,投资人只需要将住址填写的和身份证一致就可以了,除此之外,常见的住址证明材料还有户口本、按揭文件、水电费单等一系列显示住址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除了上述两个必备的材料之后,其他的一些投资人的基础信息也是必须的,例如常用邮箱,银行资料都是比较重要的,投资人一定要填自己经常使用的邮箱和银行卡信息。捷凯金融作为有10年经验的老牌外汇经纪商,其专业性、正规性、安全性受到了众多用户的好评,选择外汇开户,可登录www。cngkfxprime。com/Register?partner=15605&defaultContractId=33387进行开户。
⑵ 做外汇投资要哪些资料
1、选择正规的平台全球外汇交易平台数千家,但是其中合规的不到50家。如果一不小心进入外汇黑平台的陷进,那就别说盈利了,很有可能本金都拿不回来。
2、独立思考轻信别人的理念是因为自己不够自信,但是把决定权交到别人手里是对自己财产的不负责任。只有学会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才能在日积月累的投资学习中形成独立的交易技巧。
3、实战操盘再逼真的模拟操作也不可能带给投资者真正的交易体验,只有当自己的资金随着行情K线上下波动时,投资者才能算得上是投资老兵,而不是纸上谈兵。
4、顺势做单顺势做单听起来简单但是操作起来却不容易,只有真正掌握行情走势的人才能放心大胆顺势操作。
5、学习的重要性大多数投资者进入电子盘交易市场,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做盘中毫无章法随意操作,看到涨就买,看到跌就卖,缺乏技术面的分析,都是在网上或找资料学习,急于找到一招制胜的技巧,苦苦追寻赚钱的方法攻略,但实际运用的时候却是杂乱无章,说白了,都属于“救火式”学习,往往忽视技术方面的本身。
⑶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一是理解展业三原则内涵。实施展业三原则,是赋予银行更多的责任与权利,对外汇业务真实性的把握从形式延伸到内涵,银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户信息、交易背景,把它们与自身内控制度有机结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户需求,事中了解客户业务、有效防范个人外汇业务风险。
二是较全面掌握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自然情况和在本行的开户情况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有些银行规定对在本行没有开立帐户的客户,不能办理外汇业务,这也是基于对客户身份信息识别的需要。在首次办理业务的时候,身份识别尤为重要。
三是详细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两种:口头交流和材料辅助。收结汇业务要看资金的来源:资金从哪里来,为什么来;购付汇业务要了解资金的去向:购付汇的目的是什么,资金要往哪里去?收付款人的性质和资金用途有没有不符,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两者完美结合,了解业务的过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上述基础工作,做好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业务该不该办理,怎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外汇业务,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下一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能果断地说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个人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要真正做到位,经办员对业务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很关键。既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又能有效甄别不合规交易。例如: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可以凭客户的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但是,如果经办员对某笔交易有疑问,那就可以自主决定要求客户追加提供相关材料,在审核认为真实后再办理业务
⑷ 专业,合规,灵活,如何打造国际顶级外汇交易商
一、自身交易平台的合规性
外汇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资金安全问题。特别像中国的投资者习惯了银行的资金托管,而国外投资是没有银行托管的,是各国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想成为国际一流的外汇经纪商,必须有权威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现在国际上有四大监管机构是最权威的,分别是FCA(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外汇经纪商应该尽可能的申请多个权威金融机构的监管牌照,这对经纪商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市场布局全球化
外汇经纪商应该对国际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结合本企业的优势与能力,最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自己的市场布局。从现有市场延伸至国外邻近(地理邻近或文化邻近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再到全球市场,这是外汇经纪商市场布局的一般规律。从长期来看,外汇经纪商多看重世界范围内具有庞大而潜在的投资市场。
2017年以来,全球主要零售外汇交易量已经发生变化,澳洲零售外汇交易量出现大幅增长,美国和英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国的外汇行业前景依然广阔,虽然和全球外汇市场相比,稍显稚嫩,但是从庞大的需求人数以及潜在的客户规模来说,中国市场未来还有发展空间。
三、不断革新技术
在零售外汇行业,外汇经纪商对相关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领先应用及其全球化至关重要。
新技术的不断引进及其推广应用,形成了新一代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使外汇零售行业向着更加实时、便利和安全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零售外汇交易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提高效率,而且促进了外汇技术供应商这种业态的诞生并迅速向全球延伸。
四、先进的管理体系
随着外汇经纪商的经营战略向全球化转型,其管理体系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变。各大外汇经纪商在坚持自身管理结构优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学习其他公司的长处。
国际外汇经纪商在以母国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时期,公司总部拥有绝对的决策控制权。随着全球各个市场当地化经营的需要,零售外汇经纪商需要在全球市场的若干重点地区和国家设立办事处,管理协调公司业务在当地的经营活动。办事处代表公司总部负责协调和支持一个重点地区所有的经营业务。
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纵向的业务拓展以及横向的办事处,使得这些公司形成了新的管理架构。这是一种多中心多结点的网络管理模式,它有利于公司对全球范围经营环境的变化做出更迅速的反应。
五、积极储备人才
外汇经纪商的国际化也不仅仅是开拓市场,还要有一批拥有国际管理视野的人才来规划和布局企业发展。经纪商需要组建一支高素质、重创新的精英团队,力争为自身品牌塑造国际化影响力,成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发展品牌文化
企业为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创建一个品牌。随着品牌的不断延伸,此品牌下面就会有多个产品或者服务。比如,为了丰富投资者的选择,外汇经纪商可以上线一些交易新品,包括黄金白银、差价合约、现货类产品(原油、棉花、咖啡、糖等)、指数类产品(纳斯达克100指数等)。实质就是借助已有品牌的知名度来开拓市场,丰富产品的种类,从而带动旗下所有的产品共同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向其他行业转型或开拓新市场。
随着品牌的不断推进,品牌的内涵越来越脱离有形的物质特征,转向无形的精神体验和感受。因此,品牌的文化是品牌的本质内涵之一。当外汇经纪商进入国际市场时,也就是把相应的品牌文化带进了国际市场。但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客观上是存在文化冲突的。经纪商保持品牌内层文化不变,而在浅层和外层中加入东道国的文化元素,这一做法不仅兼顾了多元化 (本土化)行动的灵活性与一体化思维的统一性,而且大大减轻了本土化的高成本与全面一体化的低适应,因此外汇经纪商应该注重与当地的结合,积极推行本土化策略。
⑸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⑹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守法证明需要什么
为了规范外汇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汇管理人员执法证件管理。这是继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后,从执法人员身份资格入手,规范执法行为的又一措施。
根据《办法》,外汇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这将有助于减少外汇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外汇检查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工作。同时,《办法》对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设定了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综合条件,也有利于保证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和稳定性。
根据《办法》,执法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查证,主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查人员;另一类是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国际收支相关工作的人员。
《办法》还规定,对于外汇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将执法证借予他人使用;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变造、涂改、故意损毁执法证等行为,其所在外汇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或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执法证,同时,还将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中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部分。
⑺ 对于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⑻ 银行为什么对外汇审核,银行为什么对外汇审核资讯
这是为了打击洗钱、非法外汇流出等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时候,要认真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坚持展业三原则,目的是要了解业务的真实交易背景。那么,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时候,该如何践行展业三原则呢?
一是理解展业三原则内涵。实施展业三原则,是赋予银行更多的责任与权利,对外汇业务真实性的把握从形式延伸到内涵,银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户信息、交易背景,把它们与自身内控制度有机结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户需求,事中了解客户业务、有效防范个人外汇业务风险。
四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上述基础工作,做好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业务该不该办理,怎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外汇业务,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下一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能果断地说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个人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要真正做到位,经办员对业务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很关键。既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又能有效甄别不合规交易。例如: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可以凭客户的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但是,如果经办员对某笔交易有疑问,那就可以自主决定要求客户追加提供相关材料,在审核认为真实后再办理业务。
⑼ 工商银行外汇要开证明证实美金合法性,才可以让入账,不然钱就会被退回去,请高手指点,这个证明怎么开
如您接收从境外汇向境内的外币,收款人为境外个人(即非居民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客户均须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无免申报情况;收款人为境内个人(即居民个人):客户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日)后5个工作日(T+5)内办理款项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将有关申报信息反送外管局。其中,对等值金额在5000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具体填写要求,请您咨询开户行工作人员。
(作答时间:2019年7月9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⑽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