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退税期限和收汇期限
此情况属于正常情况下延期申报问题。如果外汇管理局给予延期收汇批复,还应该到税务部门做延期申请,最长可延期90天。这样,从出口开始,正常期限再加上延期,共180天,扣除办理相关事宜的天数,150天的收汇期刚刚够用。
所谓单证收齐,就是指纸质单证、电子信息齐全,款项没到,无法核销,就不能说收齐“外汇核销单”。因此,外汇核销单必须到税务进行延期申请,具体办理问税务。
Ⅱ 8月出口,但客户10月才给付款,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上做延期收款登记吗
1、延期收汇是指货物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2、楼上的2位讲的是核销期限,和延期收款是2个概念。
3、你的情况属于正常收汇,不需要做延期申报。收汇非延期,核销的期限是货物出口后210天内,核销不能延期。
Ⅲ 外汇延期收款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SP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Ⅳ 关于延期收汇的问题
顶一下,我们也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楼的说了,只要保证在180天内收汇并核销,就不用办理延期收汇。至于你说的期限,应该在90天在网上申报后,去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窗口办理延期,具体的办理方法需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
Ⅳ 外汇延期收款的问题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
Ⅵ 关于外汇核销改革后的几个问题
目前新政策重点就是:
1.收汇货款在30天未出口要做预收货款备案
2.出口后90天内未收汇需要做延期收款备案
对于你问题解释如下:(按照你的问题回答)
1.网上应用平台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货物贸易检测系统。前面是负责来外汇后你需要网上申报给银行,银行才能进账,结汇!除非你的银行不需要网上申报功能;后面就是负责备案的,条件看我前面说的重点!一般都是用预收账款备案和延期收款备案。
2.你现在出口,外汇之前已经收到,所以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3.一笔外汇分两笔出口,如果超过30天未出口,你就需要备案!按照估计出口时间分报关金额来备案。
4.如果是由于误差导致收汇与报关单出口金额不符,需要做误差报告,这需要视情况做情况说明,要询问外管局的。
5.降级的界限就是公司有一个总体表,那里面数据出现两种违规,就会外管局查你是否合理,不合理就降级!
6.货到付款?你说的进口,那个我涉及少!我只知道,只要你不确定的,都备案!因为备案是可以更改时间的!你不备案就什么都无法修改!
7.每个月都查当月至去年12个月的数据!是看累计的!不看当月。
8.做了预收备案,时间变化是可以修改备案时间的!
退税问题就是:退税更改新政策了,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这是 国税总局(2012)24号文 自己可以去看看!
Ⅶ 外汇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超过时间不能调整吗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
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Ⅷ 关于延期收汇问题
之前的规定是在出口后60天内做延期收汇的备案,但其实执行和操作都没有这么严格,甚至90天内都还是可以操作的。
8月1日出口的,并不是在90天,而是180天后才能收汇的,才需要做延期备案。记住,没有90天这个说法。90天只是根据退税衍生的,目的在于尽快退税,是企业主动行为,而非国家硬性规定。
在备案之后如果收款提前到了,是不影响的,也不需要其它操作
Ⅸ 在出口后30天里不能确定未来90内能否收到货款,是否要做延期收款报告呢
这个问题我问过外管局。给我的回答是,如果出口后90天内能收到货款,不用做延期收款报告。如果超过90天后才能收到货款,就必须做延期报告。但是,做了延期报告后,却又在90天内收到了货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违规的。。。。。。。。。!!弄得我现在也很困惑?!
正常情况下,我公司在90天内可以收到货款,但同时也担心有超过90天的情况,所以本想提前做延期报告,但经过上面的咨询后,又不知所措了??!!现在是做呢?还是做呢?还是做呢?迷糊啊!
借楼主的提问,说了我所了解的部分,同时我也想知道到底该如何?烦请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