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情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2.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和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和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审查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以预付或者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金融机构对其贸易和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超出应收、应付外汇金额的外汇收支;(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销售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和相关货权凭证;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川田(不含)以上的预付款、预付款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信息;(五)企业办理延期支付业务不得超过90日(不含),不得签订含有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超过90日(不含);(六)企业不得办理间隔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七)其他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拓展资料
外汇局的主要职能
(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贯彻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原则
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2)参与起草与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际收支和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相关工作。
(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5)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不断完善管理
制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惩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7)负责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外汇资产的经营管理。
3. 个人外汇政策2021年新规
规定了以下内容:
1.额度规定:
个人境外汇款(包括收汇结汇)规定,每人每年向境外汇款不能超过5万美元,如果超出金额,多余部分要到下一个年度才能结汇,也可以将多余的美金转入他人账户结汇或者取出美金现金以别人的名义以现钞的方式结汇。
2.资金申报
目前我国对外汇跨境支付在资金用途方面是有严格监管的。所有跨境汇款需要申报,包括个人跨境汇款也要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收款人信息、汇款的用途、汇款的金额;
3.资金用途申报说明
国家规定中,有许多用途是可以汇出境外的,比如说个人出国旅游、公干、留学、购物、赠予、赡养费等,这些资金用途的话都是可以汇出去的。但是资本项下禁止在国外购房、买人寿保险、买基金和股票。
【拓展资料】
一、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二、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
三、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四、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五、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账外汇
1.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2.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3.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4. 中国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中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可以分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跟汇率管理。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经常项目:包括账户管理跟外币现钞管理。
(1)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结汇由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企事业单位需要外汇,只要凭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兑换,银行即售给外汇。
(2)外币现钞管理
外币现钞管理要求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5. 简述外汇管制的措施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准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中文名
外汇管制
外文名
Exchange control
所属学科
金融
所属领域
管理制度
应用领域
外汇管理
基本简介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该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该国货币汇率的决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外汇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数量性外汇管制2、成本性外汇管制3、混合性外汇管制。
6.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7. 华誉环球:日本外汇市场外汇监管政策有哪些
1、资金安全
不管是国外经纪商还是日本本国经纪商,都要求将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即将客户资金进行隔离保管。客户的资金必须托管在信托银行,此外经纪商必须委托信托管理人对信托状况进行监视。万一客户所在经纪商破产的话,客户资金在信托银行会得到安全保管。之后的资金会通过信托管理人直接由信托银行返还给投资者。
这个制度对经纪商的资金要求非常的严格,因为投资者的资金都放到信托银行后,经纪商为了规避市场风险而进行清算交易的话,必须自己准备足够的资金。
2、杠杆限制
日本现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的上限为25倍(2011年以前,杠杆限制为50倍以下)另外无入金赠金以及其他类似的推广形式都是不被允许的。
而东京金融交易所的外汇保证金没有固定的杠杆比例,而是设定固定的保证金额。所以在日本,对于外汇经纪商来说,想要获得外汇经营牌照非常困难并且从某些角度来说,对经纪商非常不利。
3、财务要求
在日本,申请经营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应在5000万日元以上。
2004年《金融期货交易法》的修订对金融机构提出资本的要求,规定银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货机构必须上报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20%。
在场内交易市场方面,日本对在交易所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会员机构的资质要求是,资本金3亿日元以上、净资产20亿日元以上、资本充足率达200%以上,远远高于对从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机构的资质要求。
此外,日本金融厅还规定,从事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的外汇经纪商必须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证金存款,否则不可以进行外汇保证金业务。
以上就是对日本外汇市场监管政策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5年初瑞士法郎爆发了黑天鹅事件,给投资者和经纪商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个前车之鉴下,日本监管局也有意修改外汇交易比例限制,日本机构外汇交易者可能也将受限于1:25的杠杆比例限制。
8.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8)外汇监管政策汇总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9.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9)外汇监管政策汇总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10. 外汇管制内容有哪几方面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储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外汇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1、数量性外汇管制2、成本性外汇管制3、混合性外汇管制
一般对贸易外汇的收支、非贸易外汇的收支、资本输出入、银行帐户存款和汇率采取一定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地区一般以该国为限,但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些宗主国外汇管制的地区是以其所组织的货币区如英镑区、法郎区等为限,在货币区内办理外汇收支和国际结算基本自由,对货币区外则进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的内容:
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①对进口付汇的管制;②对出口收汇的管制;
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该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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