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必须载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
正确答案:错
解析: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内容,而非交易规则的内容。
2. 期货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懂的帮忙回答下.. 谢谢了 就是期货基础知识里的相关规定吧..
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定及有关决定;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期货交易所业务监管等。
3. 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区别包括
会员制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缴纳会员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不是投资行为,不存在投资回报问题,交易所是会员制法人,以全额注册资本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因此,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都是会员制包括我国的三家
公司制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由若干股东共同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可按规定转让,盈利来自从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中收取的各种费用.它不参与合约标底物的买卖,但按规定对参与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股东从中分享收益.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期货交易所一般是公司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股份制成立,是由郑州,大连,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出资一亿组成
4. 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区别
【1】组织架构不同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由交易所全体会员出资组成,其常设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有多个股东出资组成,其常设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2】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以营利为目的,会通过在场内的交易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标。
【3】适用法律不同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没有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4】决策机构不同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公司制期货交由送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
从上来看,两种类型的交易所虽存在多个不同点,但归根结底,期货交易所是提供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场所,想要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也要先取得会员资格。
5.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6.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7. 中国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制和会员制怎么理解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公司制或者会员制。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内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容员出资认缴,设立的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目前会员制的是: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
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目前我国是公司制交易所为-----
中金所。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8. 公司制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有何联系和区别
1、目标不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通常不以营利为目标,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是以营利为目标,追求交易所利润最大化。
2、规定不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一般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3、最高权力机构不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4、常设机构不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
(8)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的权利有扩展阅读: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3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5、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货交易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员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司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9. 交易所的作用是什么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编辑本段]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编辑本段]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