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对外贸易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㈡ 外汇局对境外汇入国内的外汇有什么金额限制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2)外汇管理局对对外出口收汇的要求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㈢ 请问出口收汇结汇的详细流程谢谢
收汇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3)外汇管理局对对外出口收汇的要求扩展阅读:
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2)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3)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4)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销单)
(5)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㈣ 企业初次收汇付汇在外汇管理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进口单位填来写进口付汇自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
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㈤ 出口贸易如何收汇外汇管理局方面有哪些手续
出口贸易可以通过L/C、T/T、D/P、D/A等方式收汇。要到外汇管理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时提供给海关,收汇后再把海关和银行盖过章的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㈥ 外管局怎么监管外汇
外管局对于外汇抄监管有袭好多方法,我这里就简单挑几个针对个人的措施,给你做个参考。
1,每人每年结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等额外币;
2,每年的统计结购汇额度从1月1日开始;
3,银行每2个月审核一次分拆内容,对前90个交易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将纳入关注名单。
4,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
以上为与个人相关的一些内容,基本够你在日常使用中参考了。
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内容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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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1.“外汇管理部门”,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2.“受托行”,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 ②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5.“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6.“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7�“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第四条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五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第七条 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八条 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
1.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帐。�
2.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3.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
第十条 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10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应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②“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在已经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修改为“对出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虚报核销单丢失仍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出口收汇都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中的业务流程为: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上网交单→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
新成立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前需到南宁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般包括核销员情况登记表及企业情况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只有在办妥以上两项手续后,企业才能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出口业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如企业在领到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过期无效,需要商务部门重新办理。如企业只办理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而未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要尽快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进出口业务造成影响。
二、申领核销单。
企业用操作员IC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点击“申领核销单”,在申请份数栏中录入所需领用的核销单份数,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后就可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企业领单人员第一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时,需凭领单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出口合同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操作员IC卡以及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以后只需凭经办人的操作员IC卡就可直接到外汇局领单;但如果经办人姓名与操作员IC卡持卡人姓名不一致时,还需提供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外汇局对企业的第一次领单将适当地控制发单数量,以后会根据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作相应调整。
领单人员领单时应做好相关的签收手续,并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如果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核销单是非常重要的凭证,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如出口企业发现领用的空白核销单在未用于报关出口前遗失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如未及时挂失而导致空白核销单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挂失的空白核销单的海关状态必须是“未用”,挂失后企业不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如海关状态为“已用”,说明核销单已用于报关出口,不能做挂失处理,如遗失,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手续,还应办理相应的收汇核销手续。
三、口岸备案。
企业领取的空白核销单必须进行口岸备案的操作后才能用于报关出口。
企业用本单位操作员IC卡上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 进入“口岸备案”菜单,在口岸备案的界面,系统会要求填写报关地海关的代码,比如货物要在南宁海关出口,就填写南宁海关的代码,如果在黄埔海关报关出口,就填写黄埔海关的代码。如果不清楚海关代码,可以输入0,敲回车,就会显示全国各地海关的代码和名称,在里面选择要报关的海关,做口岸备案处理。
如果企业有多份核销单在同一口岸报关出口,可将这些核销单一次性批量地向报关地口岸做备案处理,即批量备案。批量备案一次最多只能备案20份核销单。批量备案的核销单必须要在同一口岸报关出口。
如发现核销单备案了错误的口岸或需更换口岸,可对已备案的核销单做“撤销备案”处理,撤销成功后就可重新备案新的口岸。
但要注意:
1、口岸备案和撤销备案并不是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做了相关操作后就马上成功,可以做下一步操作,而是需服务器确认后才算备案成功或撤销成功,口岸备案一般需半天左右,撤销备案一般需一天左右。
2、需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必须是空白有效的,备案前核销单状态:“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未用”、“交单状态:未交” (可在“组合查询”中查询核销单的状态)。备案后核销单状态:“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未用”、“交单状态:未交”及备案的出口口岸名称。
四、上网交单。
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之前,企业必须要用本单位的操作员IC卡上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作交单处理;没有交单的核销单,无法在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由于企业交单所用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与外汇局核销所用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不在同一网内,因此交单后还要有一个数据数据传输所需的时间,正常情况下要1至3天后,企业的交单信息才能导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才能办理核销。因此企业要提前交单才能顺利办理核销。
企业可在“组合查询”中查询核销单的状态,如核销单的状态为外汇局状态:” 有效 “、海关状态:”已用“、交单状态:“未交”,说明核销单已被用于报关出口,这时就可进行上网交单操作了。交单成功后,核销单的状态为“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已用,交单状态:已交”。
五、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对需核销的核销单做交单处理并收到外汇货款后,就可以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核销手续时,需向外汇局提供4种单证:1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2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是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4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㈨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9)外汇管理局对对外出口收汇的要求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