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❷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办理条件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办理条件(一)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❸ 如何办理中行对公资本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开户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您需完成以下步骤并提供以下资料: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❹ 国际结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通过银行办理,两国间,货币收付。
货币收付就是用外汇进行贸易啊。单纯物资流动说的就是以物易物,补偿贸易这些不涉及外汇收付的情况。没有外汇收付当然就谈不上国际结算了,信用证等国际结算工具也就不需要了。
补偿贸易(Compensatlon Trade)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如当时苏联从日本引进价值8.6亿美元的采矿设备,以1亿吨煤偿还;波兰从美国进口价值4亿美元的化工设备和技术,以相关工业产品返销抵偿。
后期的补偿贸易趋向多样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设备,也有中小型项目。8O年代,波兰向西方出口的电子和机械产品中,属于补偿贸易返销的占40%~50%。
❺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
(四)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七)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❻ 办理外汇结算帐户开立需提供哪些资料
(招商银行)外币现钞账户:带外币现金、一卡通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招行柜台存现金,开立账户(外币现钞业务开办的币种以各分行实际情况为准)。
外币现汇账户:当一卡通有外汇汇入成功时,系统自动开立对应币种“现汇账户”。
❼ 中国银行外币汇款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客户还可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 。
需要注意:
1、个人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规定的证明材料。
2、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个别小币种兑换、在线预约等产品与服务仅在部分分行办理,具体请以各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信息为准。
(7)银行外汇结算资格扩展阅读:
跨境汇款的方式
1、现金
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
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的,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5、信用卡
国内各大银行都推出了国际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币和特定的外币账户,或者是专门的单外币账户,都可以在国外使用,有的银行还专门推出了留学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够提供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
因此,如需携带较多外币资金,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外币存入信用卡。不过信用卡的申请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应提前申请。
❽ 建行网上银行的外汇汇款怎么开通要什么条件
只要是建行网银签约客户就可以进行外汇汇款,不用另行开通。建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等十二个币种。其中,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五个币种只提供现汇,不提供现钞。要兑换外币的话只能前往建行网点进行时时牌价兑换,不能在网上兑换。兑换时间是网点的营业时间,以当地建行公布的为准。
❾ 为什么外汇结算账户要核定最高限额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汇交易,防止外汇投机。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
第九条 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转让。已经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如需调整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凭上一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以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本年度出口收汇额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当地外汇局可以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为其适当调高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账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结汇;但其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超过外汇局核定限额部分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必须结汇。企业已经存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办理结汇。
开户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责成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和核定的限额内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第十五条 各分局需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账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账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见附表3,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银行和企业,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