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模式是什么样的
1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模式
其一般业务模式 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可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双向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作为办理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的主体,通过其所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用),将境内资金池和将境外资金池对接 通过上存下划的方式,实现公司境内外资金 (入池资金应为企业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的双向自动归集和成员企业的自由划转,由此集团可以自主统筹调配境内外资金 2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区内企业可以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 集中结售汇开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 还可以同时开通与境外资金主账户连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在规定额度内 在规定额度内 两个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
❷ 境外投资怎么样怎么进行境外投资
由于境外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例如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现在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到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问题,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即本文所要论述的境外实体投资问题。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要想到境外投资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 对投资所在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 对我国有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3、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投资方案;
4、 起草有关文件、办理国内核准手续;
5、 在投资所在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直至该投资项目成立。
以下将对上述步骤分别予以论述:
一、对投资所在地的调查
对投资所在地进行调研和考察,应该是境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调研和考察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的成败。一般来说企业对投资地区进行调查,大致应该分以下几个方面:
1、 宏观环境调查:包括政治局势、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贸易物流环境等几个方面。
2、 市场调查:包括商品的价格水平、商品的需求情况、商品购买力情况、产品认证和质量保证要求、商品进口情况的调查、地区性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商品的出口情况、该国市场的销售体系和销售方式等。
3、投资环境调查:包括注册成立公司的手续和费用、投资法律保护、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拖、投资指导性目录、生产资料的供给及价格水平、生产原材辅料的可供性及价格水平、税收、出入境管制和居留、社会治安、国民待遇原则、当地合作伙伴情况的调查、一般日常生活费用等。
4、金融环境和外汇管理:包括该国流通货币的币别以及该货币与国际主要硬通货币的汇率水平、外汇管制、银行管制、银行系统、流动资金的贷款、与国际金融组织间的关系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对上述情况予以了解,当然也可以委托投资所在地的律师或相关代理机构代为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商务部在近日刚刚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该制度是指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境外中资企业等,以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集中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在全面跟踪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的各类问题基础上,通过多双边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给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向我国政府部门反映投资所在国(地区)投资环境和有关问题的平台,如不利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在公共治安和安合、企业诚信、政府廉政、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它涉及到其投资环境的问题。也为欲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个方便的了解渠道。
二、我国有关对外投资政策及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需要同时获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等至少三个不同政府部门的核准,具体有关规定为:
1、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2、2004年9月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申请材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商务部将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进一步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该规定规定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3、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另外,198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事宜进行了规定。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放宽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相继出台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简化了有关批准手续。
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积极起草《境外投资核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以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推动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外管局还在起草《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运营管理办法》,允许跨国企业将内部多余外汇资金以债权的形式汇到境外,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办公司时也适用这一办法。同时,针对境内企业私自划拨资产到海外上市,外管局与商务部也在合作起草相关的措施。特别是急需制定与“换股”兼并等股权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
上述第1、2项应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但我们也可以看出政府在对外投资的核准上,手续仍过于繁琐,希望有关部门能简化、合并核准手续,切实提高政府职能。
三、制定有关投资方案
企业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入外国市场?我们认为应该针对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及境外投资的整体发展策略作出具体的规定。如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应选择独资还是合资?通常认为建立合资可以有利于企业获得当地的市场知识;有利于得到当地公司的关系网络,从而有利于同海关、税务、投资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沟通;减少投资规模,从而有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树立当地化形象,更容易得到当地人民的认同等。而独资建立企业可以使企业对工厂有完全的控制权,经营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公司的战略更容易得到实施,利润也可以独享。其他诸如企业应选择新建还是并购、是全球化还是当地化等各种问题,对于每一个试图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取得成功的企业,无疑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起草有关法律文件
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或协议等,企业一般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起草,以免存在法律隐患。
五、办理有关境外企业的登记、注册事宜
根据投资所在地的不同,在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登记成立手续也不相同。该过程企业也可以聘请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的律师事务所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当然企业成立后,还涉及一系列的建立企业规章制度等问题,直至该境外企业成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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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福建自贸区金融财税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人民币跨境使用亮点纷呈
包括跨境投资、台湾地区同业拆借、境外人民币借款、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基金公司和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衍生品跨境交易、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主要亮点:
一是提出了账户管理新思路。根据福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将按“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先利用现有的人民币账户管理体系,办理各项自贸区创新试点业务,待创新业务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贸区账户管理体系。
二是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凭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这意味着自贸区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使用结算流程将进一步简化,极大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
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首先,在融资主体方面,允许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从境外融资,人民银行对境外融资上限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其次,在融资渠道方面,除了从境外借款外,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还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使用。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四是创新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管理新模式。在自贸区设立的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在自贸区设立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和跨境资产转让,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以及非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区内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经营时间、营业收入与净流入限额等准入条件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
二、外汇管理改革精彩频现
包括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交易、货物贸易待核查账户、融资租赁等。精彩点主要有:
一是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原则,通过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在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且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目前,这个限额暂定为等值1000万美元,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行调节,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推进。该项政策将为区内企业自主灵活地运用资金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务,有利于企业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拓宽境内外投融资渠道。
二是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将实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其在净资产的1倍内借用外债,国家将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该项政策实现了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平等,有利于区内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借用外债,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区内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这将有利于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提升经营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将有利于区内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高效配置资源,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支持银行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进一步放宽了对业务种类和主体范围限制,允许在区内注册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幅度加大的背景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特别是境外机构规避汇率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需求,还有助于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是实施投资贸易简政放权。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区内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企业选择不同的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其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六是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该政策符合租赁行业发展实际,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收入和支出的货币币种错配问题,增加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的币种选择,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三、金融服务创新点关注民生
突出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创新点有三: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开展业务,允许区内注册设立的台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将充分发挥福建的对台优势,引入台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提供支付服务,有利于推动对台电子商务深度合作。
二是允许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并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三是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这意味着今后将大力拓展I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提出在货币合作和沟通联络机制等方面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主要对接点包括:
货币合作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提出试点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等。有利于促进两岸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合作机制方面,支持在两岸金融同业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近4年来,两岸金融同业利用海峡论坛金融子论坛建立了交流合作的良好机制,未来将争取进一步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与发展。
五、密切关注金融改革风险点
《指导意见》从业务真实合规性、监测跨境资金流动、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等方面对完善金融监管提出了要求。关注的主要风险点:
业务真实合规性方面,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这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实现稳健经营。
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方面,金融机构从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角度全面监测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等要留存单证,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方面,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为福建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明确了方向和任务,也为福建省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福建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加快实施、深入推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指导意见》将推动福建自贸区金融乘风破浪、勇于前行!(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❹ 外汇管理收支两条线
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
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
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
(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
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
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从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收支是要分别独立的调回境内或汇出境外,不得轧差清算,更不得滞留境内(境外)。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法规有明确允许代收代付的规定中,关于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但仅限于特写的跨国公司/且资金对象是非贸易,仅此而已,贸易项下,除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外,并未多见。
人民币代垫款收付问题
文件:《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5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
建议一:放宽一些背景真实需求合理的代垫款项收支
按照《条例》第40条第及59号第2条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币垫付的外汇款项:
[quote]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quote]
[quote]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实务中以下实际收汇业务有真实性背景,却无法办理收汇。
1、境外投资方转让其对境内企业股权给境外其他企业,转让收益来自于境内,应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但因为此境外投资方在境内没有账户,因此其缴税过程只能通过境内投资企业代理办理。此处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内企业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目前似乎没有正常合法的方式进行此类操作。
❺ 自贸区成立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行政审批服务便利化
1.企业登记注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凡属济南片区范围内的,一律实行备案制,无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2.“一业一证”改革。把同一行业涉及的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加快审批全程网办,实现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审批管理。
3.“证照联办”。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新办)、不涉及实际经营条件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涉及实际生产条件变化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或住所变更的计量标准器具变更、专项计量授权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8个事项与营业执照申请实施“证照联办”,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业许可证一次申请,同时办理。
4.涉企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对所有涉企审批事项,凡企业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窗口可先行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待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5.“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相应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6.“独任审批官”制度。将企业设立登记、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注册登记、不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事宜,由“一审一核”模式改为“独任审核”模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判官独立审查材料、签发执照,实现简易登记事项“立等可取”。
7.“不见面审批”。优化实地勘验方式,综合运用材料简化、数据共享、材料邮寄、自助服务等手段,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模式。
8.“无人审批”。建立政务服务24小时自助服务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自助申报、办事指南查询打印、企业信息查询打印、税务、社保、不动产查询、交通违法处理等高频业务的办理。
9.工程建设项目多证联办联发。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对社会投资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建成即使用”审批模式;对社会投资小型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全链条”精简审批模式。
10. 优化用地性质调整流程。申请将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综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简易程序办理,不再履行原控规调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业标准厂房、新型产业等工业用地,对于容积率及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有特殊要求且具备规划实施条件的,均可走简易容积率调整程序办理,不再履行原容积率调整程序。
12、盘活存量用地鼓励科技创新。存量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产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3.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试点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试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14.加大医疗器械审批上市服务力度。对符合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安排专人协调国家或省技术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指导服务。
15.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核处方。集团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满足远程审方的条件下,可按2人服务20家药店的标准配备执业药师。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济南片区设立自助售药设备。
16.推行网络购药服务。济南片区内医药企业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可在网上面向消费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类商品除外),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在线上下单购买,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
1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双证齐发。实施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普通技工学校审批等四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全链条”审批,实现“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审批完成发证”,双证齐发。
18.餐饮业实行“注册即经营”。济南片区内开办餐饮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企业注册时申请人同时出具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及现场核查后置。
19.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除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外,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20.改革民生计量监管模式。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延长电能表轮换周期,在现有8年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4 年。创新抽检方式,实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现场检验,降低企业抽检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1.设立商标受理窗口。缩短商标注册时间,降低企业商标注册时间成本。
22. 优化市场准入审批帮代办服务。以更加便利的精准精细服务为企业和群众纾困解忧。组建商事登记服务专班,为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帮代办服务。
二、税务服务便利化
23.涉税事项“网上办”。提供“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全流程办税服务。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规事项“自助办”。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在自贸试验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写字楼集中办公区合理设置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
25.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企业限期补齐。
26.税收优惠“简约办”。依照规定为片区内企业提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便利享受税收优惠。片区内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判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7.新开办企业业务就近办。对自贸试验区新开办企业,纳税人可任意选择高新区、历下区、历城区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税控器、税费缴纳,实现片区内新开办企业涉税业务“一厅式”办理。
28.一般程序注销“事项前移、一站办结”。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注销事项,将一般程序注销的检查职能由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部门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后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内一站办结。
29.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实行先许可后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30.首笔出口业务先退税后核查。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企业首笔出口的退税业务,实行先进行备案,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开展核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结。
31.推行出口退(免)税“当天办”。对自贸试验区内信誉好的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当天申报、当天到账”,即企业当天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当天审核,国库部门当天退库,退税当天到达企业账户。
32.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流程。对签订税企服务协议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自动识别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纳税人无需提交申请即可享受退税优惠。
33.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实行减免。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试验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由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4.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如企业建设期内每季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待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办理上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宜。
35.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36.实施入户评估检查审慎制度。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及总局、省局或市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37.实行纳税人无过错免责制度。对税收政策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重大的特定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38.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企业自主申报额度的总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模式,简化“两步申报”税款担保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财务公司参与税收担保改革试点;开展科创类减免税设备共享改革试点。
39.优化企业信用管理。对区内企业经海关认证,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直接赋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免除担保优惠政策,布控查验率处于较低水平。
40.推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对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
41.拓展综合保税区功能。大力推动支持综保区升级21项举措落地生效,推进综保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注册在综保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施异地委托监管。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进出区监管手续,促进便捷进出,支持开展保税存储、展示交易。
42.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流程,支持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简化科研测试用医疗器械进口检验流程,取消验核相关注册、备案证明。采信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对部分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取消抽样送检。支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综保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检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对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实施保税监管。
43.开展“链上自贸”保税展示展销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监管创新和自贸制度创新优势,利用浪潮集团QID码区块链、物联网技术,构建了以“货物出区(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一物一码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费才缴税”为特色的全流程保税监管模式,打通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关键节点。
44.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在综保区内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全面复制推广简化申报、汇总统计、批量转关等创新监管制度,落实“365日无休日,货到后24小时办结海关手续”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绿色通道。打造生物试剂、样品、微生物、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监管模式。创新生物制剂集约式检疫查验模式,以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取代逐批审批,缩短审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动植物进出境便捷通关。实施动植物检疫证书低风险清单管理,清单内货物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简化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程序,区内企业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后,直接由直属海关进行初审,不再由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47.支持济南片区集成电路重点产业发展。发挥海关职能优势,在国家鼓励项目申请、全面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认证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开展进口减免税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进口料件实施保税监管,全面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48.实施“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方式。支持综保区内企业适用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快速维权处理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体系,建立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搭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一对一”专人服务网络,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金融外汇便利化
50.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A 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51.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经营场所均在试验区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52.允许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53.允许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54.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55.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企业,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56.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57.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58.支持在济南片区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积极争 取国家金融开放政策率先在济南片区落地实施,取消银行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济南片区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外资在济南片区发起设立外资控股、参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59.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鼓励片区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境外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允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 衍生品投资业务。
60.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适当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客户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便利片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资金使用。
61.支持济南片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片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
62.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类投资基金公司。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济南片区设立投资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63.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允许境外投资机构在济南片区内发起设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64.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交叉持牌,经批准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积极推动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以全资、控股、参股、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发起设立、基金投资等形式,打造金融业态完备、各金融板块高效协同、具备全链条投融资服务能力的金融综合集团。
65.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鼓励本地法人银行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面向企业提供“股 权+债权”投融资服务,完善“以贷带投、以投补贷”合作机制。
66.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包括飞机、重大装备等租赁在内的特定领域业务,进一步推动相关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
67.建立诚信企业“信易贷”绿色通道。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运用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帮助济南片区诚信企业高效率、低成本获得信贷。
68.人力资本价值作价出资注册公司。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股东可以人力资本价值作价出资,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五、科技创新和高端人才服务
69.促进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鼓励各类企业、科研记过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专门公共仓库、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加大济南片区内科研机构进口研发设备税收优惠力度。建设济南片区特殊物品集中监管与服务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报和通关流程。
70.引进国外高端研发机构。统筹安排市区联合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共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
71.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资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或参与国际(国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对区内高端研发机构获得的由我市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72.加快国际科技孵化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在科技发达国家建设海外孵化器或研发机构,并逐步推广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根据建设成效给予支持。
73.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产业中试基地。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在综合保税区联合共建产业中试基地,研发所用进口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享受综合保税区各项免税政策。对利用中试基地开展研发活动的科研单位、企业,给予创新券政策支持。
74.引进高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拟长期在济南片区工作的高技术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毕业生,不设工作经历要求,可申请在济南片区工作。
75.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创新发展。国内外知名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地)、校区 (分校)、二级学院等;国内高校与符合条件的国(境)外知名高校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学,可“一事一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76.支持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探索实行“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发展模式。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允许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允许设立有限公司作为运行实体,以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教育培训及人员聘用、考核、激励等。
77.支持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出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法(试行)》,确定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
78.支持设立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出台《济南片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机构设立所需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79.开展职业资格互认。对持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认可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持有所在国家(地区)认可的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济南片区内均予认可。除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外,济南片区内企业、单位提出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80.放宽医疗服务领域要求。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片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境外资本即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81.给予医疗人才准入便利。鼓励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来华、来内地行医,优化相关审批流程,做到即时办理。
82.给予先进医疗技术优先准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先进医疗技术,建立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准入。
83.片区内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支持片区内具备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条件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申报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开展干细胞相关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权限下放。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85.强化中医治未病服务。强化医疗机构中中医治未病人才培养,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满足规定年限,职称评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员办理签证、居留证件。我市及省、国家相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均可在济南出入境管理局办理R(人才)签证及2-5年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符合办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报,将受理初审上报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3个月缩短至20个工作日。
87.设立外事紧急事务通道。将片区外国人出席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紧急事务通道加急快速办理。
88.简化外籍人员手续办理程序。外国人签证业务办理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紧急事项随来随办,立等可取;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在1个工作日办结。
89.拓宽“绿卡”、泉城服务金卡服务范围。外国人及持山东省“绿卡”、泉城“服务金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实行精准服务,方便持卡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办理签证及居留证件。在签证、居留证件办理期限及办理时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措施。进区投资、创新创业外国人可按照其需要办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贸易(M)、人才(R)签证。
90.投资、创新创业外籍人员申请永久居留。将初审上报时限由公安部规定的3个月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内。
9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在境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读的外国硕士、博士拟将科研成果转化驻区企业或自行在自贸试验区创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的,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
92.贯彻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七、生活服务便利化
93.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
94.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率。推动登记、年报等业务网上办理、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开与公众查询,承诺为社会组织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技术服务。加快社会组织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运用互联网手段实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完善社会组织网上投诉举报机制
95.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试点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加大与国内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力度,开发城市定制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国际医学部通过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的即时结算。
96.设置“全市通办、就近能办、一窗多办”的医保工作站。在企业、街道、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可承担异地备案、定点变更、医保信息查询打印等14项医保业务职能的医保工作站,把医保服务事项放在离服务对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工作模式,减少纸质材料审核程序,实现“一次办成”。
98.打造母爱无忧之家。选择具有3岁以下托育服务资质和丰富运营经验的托育服务机构负责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99.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服务平台。依托高新区户籍儿童招生报名系统,实现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材料网上申报。
100.建立企业员工全周期服务体系。引入优质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学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务,打造自贸民生品牌;建立专业的企业管家队伍,提供行政、接待、会议、财务、人力资源等非核心业务外包服务,促进企业专注研发主业发展。
❻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6)允许跨国公司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❼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一)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作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行使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职能,通过对企业集团的内部转账、结算加速资金周转,为企业集团的闲置资金寻找投资机会及为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促进集团的综合管理与金融控制。具体而言,跨国公司确定财务公司为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发挥其金融职能,以其为载体进行集团资金管理和运用。财务公司把各子公司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统一集中,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成员企业,从而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相互调剂余缺,用有效、安全、可盈利的方式运用剩余资金,提高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
(二)委托贷款模式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委托贷款模式是在“一对一”委托贷款基础上的创新和灵活运用。合作银行作为贷款人,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借款人,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的规范,将逐笔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变成按事先约定规则自动进行的资金归集业务,从而实现内部资金的调配。具体而言,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外汇经常项目账户和对应的用于核算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并以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即为该跨国公司的境内资金池主账户,境内其他成员公司通过向主管公司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其外汇账户中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上划到跨国公司境内主管公司的资金池主账户,再由主管公司以向境内成员公司归还、拆出,或收回委托贷款方式在境内成员公司之间调剂余缺的外汇资金运营形式。
❽ 把美元现金存到中国银行卡上,怎样弄才会是现汇
现汇是由国外汇入或从国外携入的外币票据,通过转账的形式,入到个人在银行的账户中。所以直接把美金存到中国银行卡上的就叫做现汇。
按交易时钞买汇卖价折算(即计算汇卖价与钞买价的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若从该币种的外币存款账户收取价差,以该外币支付,该外币价差=外币交易金额×(1-钞买价/汇卖价);
若从人民币账户收取价差时,人民币价差=外币交易金额×(汇卖价-钞买价);若从与交易外币不一致的其他外币账户收取价差时,其他外币价差=人民币价差/该其他外币的汇买价。(该种情况发生概率较小)
如:客户从钞户汇出汇款,100美元*600.14/607.41=98.80美元,所以客户钞户减少100美元,但实际汇出98.80美元(客户还要另支付一定的汇划手续费)。
外币价差=100美元-98.80=1.2美元。若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价差=100美元×(607.41-600.14)/100=7.27元人民币。
(8)允许跨国公司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扩展阅读:
一、根据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会员国的一般义务》规定,一国货币成为自由外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对本国国际收支中的经常往来项目(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加限制。
2、不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
3、在另一个会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购回对方经常项目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
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在国际汇兑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在国际金融市场可自由买卖,并可不受限制地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用这些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叫现汇贸易。
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1、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2、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3、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4、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5、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6、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❾ 汇发2014年23号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请参阅附件。
注:附件只包含23号文主体,不包含附1-5的报表等内容
❿ 如何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管制
法律分析: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调整优化账户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法律依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