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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汇丰贵金属的交易中心服务
一、交易规则制定与培训管理
1.负责交易规则、交易细则、交易体系各个环节的交易制度、会员开户管理办法、销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2.配合培训部对会员进行交易规则、开户、销户流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和交易系统使用与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交易管理
1.日常交易参数的修改。如点差的调整、出金阈值的调整、汇率的修改等;
2.根据市场需求、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交易参数的修改。如保证金的调整、交易时间的临时修改等;
3.客户开户:接收并留存会员发送的需要激活客户的相关资料,审核资料,验证资金,激活客户;
4.客户销户:根据会员提出的申请,审核客户销户需备案的资料,并将销户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备案;
5.会员开户: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的资料,进行会员的系统开户;
6.会员激活:根据交易市场所有部门以及领导的签署意见,验证其风险保证金到位后,给予符合标准的会员激活处理;
7.公告发布:根据交易市场的规定以及交易的需求,对会员、投资者拟定并发布有关公告;
8.处理日常会员问题:接听会员电话,解答会员发生的问题。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9.配合风控部门对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工作;
10.对违规交易的会员,进行提醒、警示公告 ,并向合规部提交处罚提议。
三、系统升级的测试和验证
1.收集、整理、筛选、总结和提交系统优化需求;
2.配合系统开发部门进行系统升级前相关功能项和数据方面的测试、验证工作;
3.将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以及会员提出的系统问题,经过交易部验证确定以后提交系统开发部处理解决。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与协调
1.制定并完善交易部门各项工作环节的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协调与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资金业务活动的管理,明确交易资金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营业部和客户以现金形式直接用于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资金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市场组织的交易资金业务活动,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客户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存管银行与银行账户
第五条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存放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客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中国建设银行。
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会员、营业部和客户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会员、营业部和客户应当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其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八条在会员、营业部使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前,交易市场、会员、营业部应当与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客户使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前,交易市场、客户应当与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会员、营业部、客户应当将交易资金通过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存放于交易市场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只有存放于交易市场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方可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在交易市场的交易业务。
第十条交易市场与会员、营业部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会员、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经过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在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与客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办理。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各自存放于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属会员、客户各自所有,只能用于下列可情形:
(一)依据会员、营业部、客户的要求划拨交易资金;
(二)会员、营业部、客户因未了结交易缴纳保证金;
(三)会员、营业部、客户因交易支付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交割货款、延期费、税款;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会员、营业部、客户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或者从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资金的存放;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在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会员、营业部、客户的交易业务,并与交易市场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三章 客户交易账户
第十六条会员、营业部应当对其客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补差盈亏、履约保证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七条会员、营业部为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应当为每一客户的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会员、营业部在交易中识别其客户身份的唯一标识。会员、营业部的一个客户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客户交易账户不得与会员、营业部的其他客户混用。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对客户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营业部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会员、营业部和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的出入金、补差盈亏、履约保证金、各项税费等。
第十九条交易市场为每一会员、营业部名下的每一客户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应当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的唯一标识。每一会员的每一客户只能设定一个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客户混用。
第四章 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对会员、营业部存入交易市场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营业部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的出入金、补差盈亏、结算准备金、各项税费等。
第二十一条交易市场为每一会员营业部设立的交易明细账户称为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交易市场应当为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设定一个账号,作为交易市场在交易中识别会员的唯一标识。一个会员、营业部只能设定一个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会员、营业部交易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会员、营业部混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董事会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市场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市场、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市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是一个或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市场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市场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的会员对某一合约净持仓的最大数量。投资者持仓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的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规定: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即1000千克),投资者最大持仓为白银3000手(即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市场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市场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综合类、营业部(会员)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名称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账号、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四)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客户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账号、合约名称、现有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市场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 “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风险率达到30%时,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当日结算后,综合类、营业部会员的期末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最低风险保证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营业部会员被强行平仓后,其名下客户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特别类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类、营业部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类、营业部会员承担。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可恢复与其名下客户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情况,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市场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保证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期末风险保证金
客户风险率=净值÷占用保证金*100% 即客户权益/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补差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
第二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二)当客户风险率达到或低于50%时,当综合类、营业部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客户或综合类、营业部会员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市场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市场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客户如需购买请与就近交易商(会员)服务中心联系申购。
2、购买人、汇款人、退款人须为同一人操作,卖家会根据汇入帐号退还多余款项。
3、白银、铂金和钯金交易价格实时变动,客户需警惕价格风险。网上公布的信息价格仅供参考,并不构成要约。买家在定购产品并与卖家签订购货订单前,买卖双方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实际成交价采用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白银现货连续交易”“钯金现货连续交易” “铂金现货连续交易”当天收盘的结算价。
4、确认销售价形成:当天结算价+加工费+税。
5、买家需定货时需明确提供收货人身份。白银、钯金和铂金为贵重物品,不得委托他人代收,收货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6、买家提货时需先到交易市场凭本人身份证及提货单到指定仓库提取货物。
7、开户行:
名称:
账号:
㈤ 要在是汇丰上金贵金属交易中心开户我需要带什么资料
客户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开户:有效身份证原件;
2、法人开户:
1)开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年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5)上述复印件均需盖开户单位公章 ,还有什么你还是到他们站内看看吧!那里挺详细的
㈥ 汇丰贵金属的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贵金属除黄金外)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挂牌交易商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挂牌销售或挂牌采购的交易活动,会员进行挂牌销售或采购必须注明贵金属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贵金属名称、成色、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挂牌卖出的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存量。
第五条 报价原则: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
第六条 中间指导价: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
第三章 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 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销售或采购;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产品交易。
第十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挂牌价格进行贵金属产品买入或卖出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确保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履行电子合同前买卖双方可根据贵金属产品特点按照即时价格变动进行相互补偿差价,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一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当日未交割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违约滞纳金给守约方。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最低为成交金额的20%,最高为成交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风险保证金:挂牌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市场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补差亏损。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贵金属产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客户在参与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仓单管理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六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1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场收取手续费的37.5%。,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七条 违约滞纳金收支标准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电子合同,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违约滞纳金率计算。
第十八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自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市场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市场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场和托管银行对挂牌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场对客户和挂牌会员每笔交易市场产生的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会员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综合类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五条 持有贵金属产品买入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挂牌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贵金属产品。
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挂牌会员、服务中心中介开户,与挂牌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议书》,服务中心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市场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挂牌会员按交易市场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挂牌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七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个品种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0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电子合同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电子合同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对挂牌会员实行最大挂牌量制度。会员最大挂牌量为2万千克(或按会员实际现货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市场以挂牌会员持有净电子合同的补差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会员所持净电子合同补差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会员的补差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强行平仓的挂牌会员,其名下客户的电子合同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类会员(特别类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类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会员承担。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类会员接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挂牌、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挂牌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为挂牌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挂牌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服务中心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挂牌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服务中心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市场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服务中心、客户有权向交易市场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服务中心、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服务中心、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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