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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增值税怎么核算

发布时间:2022-05-09 13:14:26

1. 海关增值税怎么算啊

计算方法:关税金额=货值(进口CIF价)×汇率×关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1、征收主体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

2、征收依据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

(1)境外汇款增值税怎么核算扩展阅读:

相关文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关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进口增值税


2. 外汇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怎么做账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缴纳是当月的增值税那么直接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如果是上个月的增值税。

那么期末将贷方应交的销项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表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实际缴纳时再转入已交税金明细科目中转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境外汇款增值税怎么核算扩展阅读:

财会〔2016〕22号文件的"预交增值税"科目设置,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设置,为增设科目。

还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包括了营改增后增加的四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财税处理逐步和谐,纳税申报简单快捷,财报列示信息对称。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等相关行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

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外自然是要缴纳增值税,开不开票没有什么关系。
1、暂估入账一般是针对进货时的帐务处理。即:进货已办理验收入库、未取得发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做暂估入账处理。

2、而收入一般都是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下才做帐务处理的。如果做暂估收入,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开发票,但是,不管是否开票,都要纳税的。

3. 海关增值税怎么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增值税计算公式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3)境外汇款增值税怎么核算扩展阅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4月申报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并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外币转账到中国银行会收增值税吗

外币转账到中国银行不会收增值税。如果是有亲戚在国外,亲戚从国外直接汇款到你的银行卡,根据规定,每一个人每年可以收5万人民币等值的外币汇款,这个数字以内的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超过了就要交税.你需要有一个可以接收外币的银行卡,再让别人汇款.一般情况下,钱收到后,你的银行卡的开户网点可以帮你按照交税标准折现.

5. 境外汇款代扣代缴税额怎么计算

如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为生产人员代扣代缴的税,最终进生产成本。为管理人员代扣代缴的税,最终进管理费用。
同样,境外汇款代扣代缴营业税,这道税,是这个经济行为的成本。看是因为什么产生的,为管理产生的,进管理费用,为销售而产生的,进销售费用。

6. 支付境外费用要交增值税吗

第一种情况:比较冬烘的做法。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企业自行约定所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其实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合同款项,究竟含税不含税,不是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就像通过合约来约定“重大人身伤害不负任何责任”条款一样,根本无效。

简单讲,税款是上交给国家的,所以不可能交给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境外企业“到手”的款项,都是不含税的,这个无需约定。例如,某项服务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税款如何缴纳境外企业不管,最终合同需保证境外企业“到手”100万,则这个100万就是不含税的。

第二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年03月01日)明确如下: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对这个解读,我们补充以下几点:
1、这个解读中的案例,说的合同价款是含税的。合同总金额是100万,境内企业代扣了9.34万企业所得税,5.6604万增值税,0.3962万城建税,0.1698万教育费,0.1132万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汇往境外的净支付额,是84.3204万;
2、这个解读中的案例,只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城建税等都是附加税,是在计算得出增值税后才能计算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不含税换算过程中,分母要除以(1+6%×12%)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全部税款。
这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所能碰到的常见情况。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净支付额(不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B,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B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不含税支付额
则A=B÷(1—10%)×(1+6%)

所以,当合同约定税款完全由境内企业承担时,将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个公式,则:
扣缴增值税= 【B÷(1—10%)×(1+6%)】÷(1+6%)×6%= B÷(1—10%)×6%;
扣缴所得税=【B÷(1—10%)×(1+6%)】÷(1+6%)×10%= B÷(1—10%)×10%.

第四种情形,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外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C(注意这个C和第三种情况的B不同,我们讲过,最终支付给境外企业的,都是不含税,这是不以双方如何约定为转移的,但在境内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下,这个C应该比B多一块儿所得税的钱),即净支付额为C —C÷(1+6%)×6%,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C—C÷(1+6%)×6%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净支付额,则
A=C÷(1—10%)
扣缴增值税= C÷(1—10%)÷(1+6%)×6%= C×6.2893%
扣缴所得税= C÷(1—10%)÷(1+6%)×10%= C×10.4822%

第五种情形,境外企业承担所得税,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
我们设合同总价款(含所得税和增值税)为A,则合同约定境外企业所得为D,净支付额为D—D×10%,则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D—D×10%

即含税总金额—增值税—所得税=合同约定的境外企业所得—该境外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净支付额,则
A=D×(1+6%)

扣缴增值税= D×(1+6%)÷(1+6%)×6%= D×6%
扣缴所得税= D×(1+6%)÷(1+6%)×10%= D×10%

7. 境外汇款时,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计算错误,多扣了增值税,抵扣时能全额抵扣吗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请注意题中的表述与所对应的环节,
在进口货物时,其以前所纳过的进项税,那一定国外购进时,所缴纳的国外的增值,这一部分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原因是,国外增值税不能对我国的增值税进行抵扣的。也就是说,我国不认同国外的增值税的。
而进口环节中所征收的增值税,就是我国海关征收的第一道我国的增值税,既然是我国的,那么就可以在我国内以后的环节中进行抵扣的。
所以,你是理解错了这两个环节而已,同时也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8. 境外汇款如果汇的是美元,影响交纳增值税吗

境外汇款如果汇进的是美元,要结汇后卖出换成人民币后缴纳增值税。如果汇到境外是美元,财务帐上也必须预留足够的人民币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不会影响缴纳增值税。

9. 支付境外费用代扣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属于非专利技或特许权,则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国税函〔2009〕507号和国税函〔2010〕46号所述的不应是特许权的服务费,则应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类会计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外技术使用费,如果不属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凭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取得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 来源于境外收入怎么交增值税

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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