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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办公室租赁费需要外汇局备案吗

发布时间:2022-05-09 23:33:16

① 公司对外付汇需要向外管局申报吗

是的。
1、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贸易、对外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一般企业不能够随意对外进行收支(收付款)。
2、属于上述项目的业务收支,也都需要到外管局做对应的备案。之后才能够到指定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根据你们的实际需求,到外管局直接咨询。

② 我们公司想开一个企业外汇银行账户,是不是必须要在外汇局备案

是的。必须要在外汇局备案。

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向境外支付办公室租赁费需要外汇局备案吗扩展阅读:

去外汇局办理审批之前,开户单位需要先明确两件事情:

1、确定开户银行

(1)规模大的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比较高,在国外的账户行、代理行多,办理结算、担保等业务比较便利,结算速度也快;

(2)规模小一些的银行往往费用上比较优惠,取得融资也容易一些。

所以需要开户企业须详细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加以权衡比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确定账户类型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政策,所以外汇账户要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加以区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放入结算账户,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放入资本金账户。

③ 保税区企业付国外佣金还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如果是上述文件中的情况,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④ 企业向境外汇款,要有外汇账户,要外管局外汇备案吗我们不是外贸企业,怎么做备案

是的。

1、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贸易、对外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一般企业不能够随意对外进行收支(收付款)。

2、属于上述项目的业务收支,也都需要到外管局做对应的备案。之后才能够到指定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根据你们的实际需求,到外管局直接咨询。

(4)向境外支付办公室租赁费需要外汇局备案吗扩展阅读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 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 、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⑤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向境外支付设备租赁费需要外管局核准吗

需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以及设备租赁进口申报的报关单。

⑦ 给海外公司公对公转账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备案流程需要哪些手续

每个城市的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同,实际以当地外管局为准,可参考以下:

1、联网审查:一般需携带企业介绍信、IC卡及经办人身份证;

2、、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当地外汇管理局为准。

应答时间:2021-1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⑧ 对外支付时哪些情形不需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⑨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9)向境外支付办公室租赁费需要外汇局备案吗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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