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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外汇出入境

发布时间:2022-05-11 09:03:56

① 香港人出国需要哪些证件 急急急~~~~

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
首次办理须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2寸淡底色彩照2张(也可现场拍照,费用自付),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一次往来签注,每个20元;二次往来签注,每个40元

续签折叠本人凭身份证及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也可代办,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不同城市对加签可能有特殊规定,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一次往来签注,每个20元;二次往来签注,每个40元

【特别注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部分城市是3个月)的或无足够空白签注页的不能办理,须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签注。

② 香港人入境可带多少港币

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大约为接近40000港币,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

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香港人外汇出入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③ 香港人在内地的银行户口用外币兑人民币有限制吗

目前外币兑人民币目前没有限制,但如果是兑成纸质现金,网点有超额预约的制度,因为网点留存的纸质现金是有数额限制的。

④ 香港人回大陆限带现金吗

不限啊

⑤ 港币是否属于外汇带回大陆有无金额限制会不会像美元一样一年只能汇回5万美元

港币属于外汇。

根据内地《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人出入境不得携带超过5000美元(约3.9万港元)等值外币现钞过关,否则须申报,并向内地的外汇管理局或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许可证,若超过5000美元(约3.9万港币)且没有申报将按20%缴纳罚款,其余扣住,申报之后才能领回剩余的款项。

⑥ 我是香港人,最近几天出入境管理处通知说我出入境被限制了,请问我要怎么解决和查询被限制出入境呢

一、关于是否被限制出境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查询。

二、关于解决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

4、裁定与执行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

(6)香港人外汇出入境扩展阅读

关于限制出境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⑦ 我是香港人,现在在大陆,我回香港可以带多少现金出境

20000元人民币或者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1、出境人员每人每次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可直接放行;

2、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证放行;

3、如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需凭外汇局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

(7)香港人外汇出入境扩展阅读

对于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调整”的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⑧ 我朋友是香港人、也有开公司,我想要频繁出入港澳,需要办理什麼证件呢我所在的地方只能办理团队旅游L签

为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受 理
一、 受理部门
(一) 内地居民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含地区、地级市、直辖市,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进入香港后需办理延期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进入澳门后需办理延期签注或者赴香港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3、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的,由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申请事由和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七) 签注延期。持短期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内地居民,签注有效期届满,仍具备原申请条件,需继续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 申请材料
(一)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略)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可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2、 现役军人可提交士兵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三) 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 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四、 关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规定
(一) 意见的内容。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二) 意见出具单位。1、 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 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 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单位按规定出具意见。
5、 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其中由劳务公司组织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也可由指定劳务经营公司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
2、 内地居民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五、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探亲。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与港澳亲属的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下列证件和证明(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的关系要求提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
已办理通行证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申请人,在该通行证有效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但因各种原因需要换发、补发通行证的,需重新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港澳部队人员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二) 商务。1、 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可预先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备案单位,发给《企业、单位人员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1) 已办理备案的人员,提交《备案证明》。
(2) 未办理备案的人员,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委派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等活动的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备案项目包括: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当年拟派遣赴港澳人员信息等。《备案证明》中的人员名单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但原则上1年只允许变更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应制定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的标准和具体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属于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人员,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短期居住。1、 属于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工作、培训、劳工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
2、 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3、 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工作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 属于在澳门工作人员随任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劳务人员亲属证明。
5、 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文件。
(以上各类证明文件式样见附件,略)
(五)其他。1、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和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无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属于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需往来香港、澳门的,需提交与该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签注延期。1、属于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工作、培训、劳工或者依亲类延期许可。
2、属于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提交经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核准的澳门高等院校在校证明书。
3、属于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工作、投靠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4、属于在澳门工作人员随任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劳务人员亲属证明。
5、属于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文件。
六、 受理工作
(一) 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须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办理签注的,可委托他人或由监护人提交申请。
2、申请人年龄已满70周岁或者身患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提交申请。
3、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者由法定监护人提交申请。
4、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可由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法定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劳务公司须事先将该公司的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 申请材料的审核。受理部门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是否规范,其他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申请材料,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认为有疑点的,应进行必要的询问。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受理规定的,应受理申请,并出具回执。回执上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往地、申请事由、受理申请时间和预约取证时间,并加盖受理部门公章。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依据,注明日期,并加盖受理部门公章,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报送
经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
第二章 审 批
一、 审批部门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经省级机关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对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 审批工作
(一) 审核申请材料。审批人员应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法定形式,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属于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活动被列入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 异地核查。对根据本规范受理的非本辖区居民办理商务签注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发出核查函(证明样式见附件,略)。核查内容包括:核查申请人是否曾申领过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须在接到核查函后20日内传真答复发函部门。
1、核查结果显示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2、核查结果显示属于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应该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3、核查结果显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且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复函内容在该通行证有效的期限内有效,通行证过期或者因各种原因需要换、补发通行证的,受理部门需再次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
(三) 审批决定。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确定发给申请人的签注种类、有效期和前往次数。
审批部门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出具不批准通知书。
(四) 特殊情形。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列入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人员,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处理紧急事务、家庭特殊困难等特殊情形,确需前往港澳地区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酌情予以批准,并在签发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人资料情况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
三、签注种类、有效期、有效次数、备注项规范
签注根据申请事由分为七类:探亲签注(签注字头为T)、商务签注(S)、旅游签注(L)、访问签注(F)、短期居住签注(Z)、其他签注(Q)、延期签注(Y)。
签注根据前往地分为二类:赴香港签注和赴澳门签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各类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规定如下:
(一) 探亲签注(T)。
1、 签发对象:发给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1) 亲属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或者多次有效签注。
(2) 探望其他亲属的,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有效签注。
随同申请人探亲的配偶或未满16周岁子女,可签发与该申请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的签注。
(二) 商务签注(S)。1、 签发对象:发给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员和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通工具人员。
2、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1) 未办理备案的人员,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有效签注。(2) 已办理备案的人员,可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多次有效签注或者有效期1年多次有效签注。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对外公布的备案标准确定签发备案单位人员的签注有效期。(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签发多次有效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
(三) 旅游签注(L)。1、 签发对象:发给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为一次有效和二次有效两种,可按申请人需要签发。
(四) 访问签注(F)。1、 签发对象:发给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为一次有效和二次有效两种,可按申请人需要签发。
(五) 短期居住签注(Z)。1、 签发对象和有效次数:发给赴港澳地区短期居住的人员;签注多次有效。
2、 签注有效期:(1) 经香港入境事务处许可赴香港的,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工作、劳工、培训或者依亲类进入许可规定的最长有效期确定。(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规定学习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的预报名单规定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4)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随任亲属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的劳务人员亲属证明规定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5)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签注有效期按照批准的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六) 其他签注(Q)。1、 签发对象:发给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签注有效期3个月,一次有效。
(七) 延期签注(Y)。1、 签发对象:发给申请签注延期的人员。
2、 签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参照短期居住签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签 发
一、 签发部门
通行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
签注由省级、地(市)级或者有审批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 签发工作
(一)未持有有效通行证的,发给通行证并附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持有有效通行证的,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
(二)申请人凭受理部门出具的回执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证和签注。凡申请人自愿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通过邮政速递部门将证件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签注项目及填写方法
往来港澳签注共设置9个填写项目,分别是:签注字头、姓名、前往地、证件号码、有效期、前往次数、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备注。
(一) 签注字头:填写代表签注种类的拼音代码。签注种类与代码的对应关系是:探亲-T,商务-S,旅游-L,访问-F,短期居住-Z,其它-Q,延期-Y。
(二) 姓名:填写持证人姓名汉字和汉语拼音。
(三) 前往地:填写“香港”或者“澳门”。
(四) 证件号码:填写通行证号码。
(五) 有效期:准许持证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最后截止期限。
(六)前往次数:在有效期内准许持证人前往香港或澳门的次数。分为:“壹次”、“贰次”、“多次”。
(七)签发日期:填写签注的制作日期。
(八)签发地点:签发部门所在省、自治区汉字名称加上地级市汉字名称或者直辖市汉字名称或者规范简称。在深圳、珠海签证办办理换发、补发和签注延期手续的,填写:“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
(九)备注:填写需提示持证人并供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参考的事项。具体填写规范如下:
1、 赴香港签注
有效期 次数签注种类 3个月 6个月 1年
1次 2次 多次 多次 多次
探亲 逗留不超过14天 自首次进入日起90天
商务 逗留不超过7天或14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14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14天
旅游 逗留不超过7天;需随团出境 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需随团出境
访问 逗留不超过7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
其它 逗留不超过14天
短期居住 本签注适用于持证人持有有效的香港进入许可或者持证人已进入香港并获准短期居住。
延期 本签注适用于持证人持有有效的香港进入许可或者持证人已进入香港并获准短期居住。
2、赴澳门签注。
有效期 次数签注种类 3个月 6个月 1年
1次 2次 多次 多次 多次
探亲 逗留不超过14天 无
商务 逗留不超过7天或14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14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14天
旅游 逗留不超过7天;需随团出境 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需随团出境
访问 逗留不超过7天 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
其它 逗留不超过14天
短期居住 无
延期 无
第四章 其 他
一、 换发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1、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的;
2、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3、被涂毁、损坏的;
4、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5、其他经原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的通行证进入港澳地区后需换发通行证及办理同类签注的,可通过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核查原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并将原通行证打孔或者剪角作废。
申请人原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原通行证可与新签发的通行证同时使用。
二、补发通行证
(一)通行证持有人遗失通行证的,可以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附有短期居住签注的通行证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地区遗失通行证后需补发通行证及办理同类签注的,可通过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
(二)申请时除按本规范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之外,需提交遗失声明;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三)受理补发通行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核实遗失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和通行证持有人的出入境记录,并将遗失证件的有关资料通报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宣布作废。
(四)通行证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可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工作期限
(一)申请办理通行证和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二)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属于赴澳门从事劳务的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四)属于特殊情况急需去香港或者澳门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进行核查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期限内。
四、通行证和签注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一)通行证持有人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其通行证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持短期居住签注的内地居民,被取消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资格的,其所持短期居住签注应予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二)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通行证;裁去通行证封面的右上角或者在通行证封面打孔。吊销签注的,可在签注上加盖“注销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通行证收缴证明。
(三)通行证遗失,或者通行证、签注确需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通行证或签注的签发部门应宣布证件或签注作废,并将通行证、签注的基本资料报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证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证40元
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00元
有效期1年至2年(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150元
有效期2年至3年(不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200元
有效期3年以上(含)多次有效签注 每证300元

⑨ 对居民个人外汇出入境的管理规定有哪些国家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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