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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取消

发布时间:2022-05-17 22:36:19

㈠ 谁能给俺提供大型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捏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合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 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 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 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 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 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 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 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对各自所涉及的内容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㈡ 拥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就业前景如何

准确来讲,你通过考试后,得到是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需要在期货公司工作后,由公司向中期协申请,才能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
期货是很有前景的投资行业,今年就有钢材、早籼稻、PVC聚氯乙烯多个新品种期货上市,可见市场潜力是很大的。

㈢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需要相关业务许可证了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是的,还得需要需要期货从业资格证。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资格证的,具体的您得了解清楚后才能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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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七、删去第八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

㈤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过后有什么用

可以从事基金相关工作,可以得到学到更多的知识以及得到更多的工作机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

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不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考试,泄露考题和答案涉嫌违法犯罪。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您的个人信息,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进入报名网页的方式进行报名。

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规范运作是扩大基金规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成为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平行的独立法人社团。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㈥ 期货从业资格证有用吗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为了使国内相关人员通过对期货基础知识的学习,更好的掌握期货市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熟悉期货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期货市场原理及其运作过程,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业务、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方法与程序、期货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过对期货法律与监管制度的学习,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货市场的基础法律知识、主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增强其法律观念、守法合规和自律意识,从而提高其执业水平。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从业当然有用?
1、目前,国家正逐步重视期货行业的发展,就业前景非常可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刚刚开始,潜力不可估量。
2、期货从业资格证是期货行业准入证,从事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有期货从业资格证才能开期货账户收取佣金
在期货公司,你可以担任的职位有:经纪商、佣金商、交易顾问、合资经理、介绍经纪、代理经纪、场内经纪等等……

㈦ 第一批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企名单

2001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7家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包括三家石油企业、三家贸易企业,一家金属企业

㈧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很难考吗有没有试题供我参考呢

• 2007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
2、期货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 )
A、《期货经纪合同》 B、《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C、《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D、《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参考答案:D
3、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结算报告的当天 D、《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参考答案:D
4、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 ),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A、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 B、注销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C、撤销其期货经纪资格 D、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参考答案:A
5、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至少有( )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
A、3,2 B、3,1
C、5,2 D、5,1
参考答案:B
6、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总称为():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C、内部监督体系 D、内部控制模式
参考答案:B
7、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 )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证书失效。
A、1 B、3
C、5 D、7
参考答案:B
8、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情节严重的,如果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由期货业协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A、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至12个月
B、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C、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D、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给予罚款
12、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 )变更情形,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变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D、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参考答案:A、C、D
13、当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代其履行职责:
A、第一副总经理 B、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C、总经理指定的高层管理人员 D、理事会决定临时代理的人员
参考答案:B
14、期货交易所应在(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
B、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C、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D、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参考答案:B
15、《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老办法同时废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参考答案:B
16、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除期货交易所外,( )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期货交易所 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
17、下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A、身体状况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C、从事期货、证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C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予以核准后,中国期货业会将向核准通过的人员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C、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D、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离任审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参考答案:C
19、如果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中国证监会将():
A、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B、对该高管人员进行处罚
C、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E、对该高管人员所在公司进行提示
参考答案:C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所有条款的主要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
B、客户在确认已经理解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C、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
D、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参考答案:D
转贴于:证券从业考试_考试大
• 二、多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B、C、D
2、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设立营业部:( )
A、合资 B、合作
C、联营 D、承包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帐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A、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B、自然人投资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C、投资者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D、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参考答案:A、C、D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只限开立一个
B、持证企业境内期货外汇专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
C、每年年末,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D、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考答案:A、B、C
5、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 )原则。
A、规范化 B、程序化
C、授权分责、监督制约 D、帐务核对相符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履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期货交易所 B、期货经纪公司
C、期货交易厅 D、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参考答案:C、D
7、下列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销
C、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制定考试大纲
D、规定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考答案:B、C、D
8、下列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C、核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D、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参考答案:A、C
9、期货交易所中,下列职务由中国证监会任免的是( ):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理事长 D、副理事长
参考答案:A、B
10、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C、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D、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参考答案:A、B、C
11、下列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禁止性期货交易行为的是( ):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B、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
C、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 D、接受转委托业务
参考答案:A、B、C、D
12、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能包括:( )
A、制定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B、发布市场信息
C、监管会员期货业务,并将会员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
D、监管制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参考答案:B、D
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并且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B、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15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D、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理事会的职责之一
参考答案:C、D
14、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
A、地震、水灾或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B、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C、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D、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答案:A、D
15、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期货经纪公司开户银行确认客户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B、客户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客户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C、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且须向期货经纪公司说明资金来源,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D、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经纪公司调整保证金,以期货经纪公司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参考答案:A、D
16、下列关于《期货经纪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期货经纪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起生效
B、《期货经纪合同》自客户开户资金汇入期货经纪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
C、《期货经纪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其效力从属于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参考答案:B、D
17、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
B、予以核准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C、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D、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参考答案:C、D
18、某期货经纪公司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总经理陈某代其履行职责,并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B、公司拟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赵某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已经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C、公司推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并由公司股东会出具了吴某的从业经历证明
D、公司副总张某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了报告
参考答案:A、B、C、D
19、期货经纪公司中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独立董事 B、财务部门负责人
C、合规审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D
20、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A、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参考答案:A、B、C、D

㈨ 金融要考的四大证书是什么

金融要考的四大证书:

1、基金从业资格证

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职业资格证书。

除了基金公司外,基金相关结构的从业人员都需要考取并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营销人员。

4、银行从业资格证

作为进入银行工作的第一道门槛,银行从业资格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职场往往都有考证要求。银行从业资格也分初、中级,更高一级的资格证含金量也更高。

银行从业考试实务科目包括: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和银行管理,可以选择其中的任意科目进行报考,同时也代表着不同的岗位方向。想进入银行岗位的同学,这张证书千万不能错过。

㈩ 投资管理公司的什么业务需要前置许可

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在这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

49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②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含邮政储蓄网点

50 非 银 行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51 证 券 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53 期货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54 保险业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 、39、40项);取消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开业核准(见第三批第325、326、337项)

55 典当行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投资管理公司的什么业务需要前置许可——这是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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