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已经证监会举报,不知道管不管事.如果真的给怎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证管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投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广东省内(除深圳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在参与证券期货市场过程中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照本办法向广州证管办投诉举报。
第四条广州证管办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为案件审理执行处。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网上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来人当面投诉举报。广州证管办开通证券期货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投资者可随时进行投诉举报,非办公时间投资者可通过录音电话留下姓名、 联系电话,广州证管办工作人员将及时与投资者联系、处理。
广州证管办证券期货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020)83270585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23楼
邮政编码:510120
第五条投诉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投诉,应采用实名书面投诉形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或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广州证管办提倡实名举报。凡向广州证管办实名举报的,广州证管办将在调查结束后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若是匿名举报的,处理结果不予反馈。
第七条实名或匿名举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尽可能说明被举报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具体情节、具体线索和有关证据。若举报不具可查性,无相应线索,一般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不属本办监管职责范围的电话投诉举报和来访,将建议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不属本办监管职责范围的信函投诉举报件,将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九条本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信函及电子邮件,将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两次答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十天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本办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存在的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二)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查证,认为情节明显轻微或证据不足,依法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予以整改;认为基本事实存在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立案查处。
(三)对投诉人与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广州证管办仅对其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济纠纷问题在调查清楚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具体赔偿问题由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为了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对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假借投诉举报名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打击同行,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经查实,本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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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期货被骗去哪里投诉
期货被骗去证监会投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中心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
1、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2、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3、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举报注意事项如下:
1、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
2、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实名举报;
3、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项目。填写“举报事项摘要”一项时,要写清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员、发生时间、情节和主要证据等,字数 限定在500字以内;
4、标有“*”的为必填项目;
5、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举报奖励或诬告陷害他人。对于利用举报骗取举报奖励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