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企业版
如果是平台没有找到申报信息的话 要跟外管局和银行进行沟通,以免漏报和迟报,回实在是没有办法,可以答让银行在前台帮忙先申报了,再找原因。
如果是不知道申报信息的话,可以对照银行的回单,问一下你们业务部门关于这笔单子的基本信息,包括国别,金额,交易性质 附言和编码
2. 新办进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什么登记手续
新办进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开通外汇账户手续。
开设外汇账户手续:
流程: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升级,企业如何支付外汇
8.1后不用再像之前那样在平台上做登记后第二天再去银行付汇了。直接过去银行做就行,合同、发票选一样盖公章即可,有关单要提供关单。 回复上一问题:去外汇局领取监测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答:带机构代码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就可以领。
4. 我们是一家新公司,现在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报批一笔外汇,做预收账款处理,请问如何操作
首先去外汇管理局做预收账款登记企业信息导入。
然后登录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预收账款登记就可以
5. 新生产企业,外汇管理局及美金账户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机构代码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用户代码BA,初始密码123456,进去之后修改。
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
(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公章;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6. 被外汇管理局拉为B类企业会怎么样
营业范围受到限制。 你可以看一下 外管局的网站上的一个文件里面有具体的治理办法。下来就可以了。
会被外汇局很存眷和法度榜样会繁琐一些和还会限制一些营业等等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出口企业A类30天以上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收款才须要做申报而B类企业产生的所有预收货款和延期收款都是须要做申报的;B类企业不得解决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营业。
拓展资料: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为:
1、 A类企业
A类企业指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地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以及其他经海关评定符合A类企业管理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A类企业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并通报外经贸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A类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经海关评定为AA类企业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2、B类企业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范围包括除A、C、D类企业以外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B类企业从事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收取进口料件税款总额50%的台帐保证金。
3、C类企业
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C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或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收取进口料件税款总额100%的台帐保证金。
4、D类企业
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7.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8. 如何查看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类别
汇通网经纪商看看,就不知道你说的平台有没有被收录
9. 新设立外资企业去外管局备案要带什么资料
各地部门要求的文件可能稍微有些不同,但基本上差不多。
海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有的地方要求提交验资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 办理外汇登记证:
(一)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三)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的内容,但具体情况需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有一些申请表格只能去当地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现场去拿。最好的办法是找个当地的代理,花不了多少钱,而且还很快。有问题给我留言。
10. 关于外汇管理局新系统的的使用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1&id=4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3.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