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公司能否参与股指期货
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最后确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讨论稿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基金公司将可以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其中,已经运作的“老基金”拟投资股指期货的,须制定股指期货投资方案,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其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方式、人员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新发行的“新基金”审批前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基金公司还应当遵循的规定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价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总体来看,参与股指期货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投资,“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之后将会改变原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整个基金市场的产品线体系重新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谨慎对待。
B.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第五节 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证监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3 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
D. 基金投资的征求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第五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下同。
(三)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五)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七)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八)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九)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的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和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 普通投资者如何参与股指期货
你好,股指期货的整个交易流程可分为开户、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个步骤。
一、开户
股指期货的开户包括寻找合适的期货公司,填写开户材料和资金入账三个阶段。期货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除交易所自营会员外,所有投资者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对投资者来说,寻找期货公司目前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所在的证券公司,另一 种途径是投资者直接找到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期货公司。这些期货公司应该有良好的商誉、规范的运作和畅通的交易系统。
在开户时,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选择交易方式并约定特殊事项,进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申请交易编码和确认资金账户,最后通过银行存入保证金,经确认后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二、交易
股指期货的交易在原则上与证券一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计算机集中竞价。交易指令也与证券一样,有市价、限价和取消三种指令。与证券不同之处在于,股指期货是期货合约,买卖方向非常重要,买卖方向也是很多股票投资者第一次做期货交易时经常弄错的,期货具有多头和空头两种头寸,交易上可以开仓和平仓,平仓还分为平当日头寸和平往日头寸。
交易中还需要注意合约期限,一般来说,股指期货合约在半年之内有四个合约,即当月现货月合约,后一个月的合约与随后的两个季度月合约。随着每个月的交割以后,进行一次合约的滚动推进。比如在九月份,就具有九月、十月、十二月和次年三月四个合约进行交易,在十月底需要对十月合约进行交割。
三、结算
因为期货交易是按照保证金进行交易的,所以需要对投资者每天的资产进行无负债结算。投资者应该知道怎么计算自己账户的资金状况。期货交易的账户计算比股票交易要复杂。首先,计价基础是当日结算价,它是指某一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若这个小时出现无量涨跌停,则以涨跌停板价为结算价;若这个小时无成交,则以前一个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在期货交易账户计算中,盈亏计算、权益计算、保证金计算以及资金余额是四项最基本的内容。在进行差额计算时,注意不是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就是资金余额。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了。按照规定,期货公司会通知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保证金补足,这是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将保证金补足,期货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买入股票后,只要不卖出,盈亏都是账面的,可以不管。但期货是保证金交易,每天都要结算盈亏,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就要补足保证金。为更好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2006年5月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该中心网站上提供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可以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
四、交割
股指期货的交割也与股票不同,一般股票投资者习惯了现货买卖,而容易忽视股指期货合约到期需要以当日的合约交割价进行现金结算,所以想要持有头寸需要持有非现货月合约。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F. 请问基金公司的资金有多大比例可以投资股指期货
请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3 号)的相关规定,这里摘录几条。
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G. 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
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最后确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讨论稿中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基金公司将可以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其中,已经运作的“老基金”拟投资股指期货的,须制定股指期货投资方案,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其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方式、人员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新发行的“新基金”审批前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基金公司还应当遵循的规定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价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总体来看,参与股指期货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投资,“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之后将会改变原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整个基金市场的产品线体系重新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谨慎对待。
H. 股指期货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运用
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更倾向于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策略对现货头寸风险进行管理。股指期货的对冲策略分为标准对冲策略和和策略性对冲策略。
标准对冲策略,是指通过持有股指期货的空头头寸来消除持有的股票现货头寸的价格变动风险。标准的对冲风险策略要求期货头寸一直维持到现货头寸了结。根据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标准对冲策略通过股票现货头寸和股指期货组合,消除系统性风险(β风险),获取股票现货头寸的选股收益(α收益)。
策略性对冲策略,是指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指期货的空头头寸来消除股票现货头寸在股指期货持有期间的价格变动风险。策略性对冲策略不要求期货头寸一直维持到现货头寸了结。通过策略性对冲策略,可以规避市场阶段性回调的风险。
台湾的证券投资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冲市场风险。尤其是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股指期货只能是作为一种对冲市场风险的避险工具来使用。台湾在2003年9月以后,才放开了股指期货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使用范围。即使是放开了使用范围,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还是在对冲风险上。
据美国《养老基金和投资》杂志的统计,参与股指期货的美国养老基金进行套期保值的比例只占到1/3,远低于台湾的水平,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风险的比例相对不高。主要原因是以下两点:
首先,美国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比较丰富。除股指期货、期权外,还有个股期货、期权,可以做空个股和毫无限制地做空指数基金(如QQQ、SPDR),美国市场还有品种繁多的熊市市场基金(Bear Market funds)和避险基金(conservative allocation funds)。
其次,对冲风险策略具有局限性。标准的对冲风险策略,追求的是投资组合的α收益,是一种绝对的收益,而大多数证券投资基金追求的是一种基于标准尺度(如S&P500)的相对收益率,运用标准对冲风险策略,将模糊基金的性质。策略性的对冲风险策略,看起来简单,但是需要高超的择时(Market timing)交易技巧。而统计表明,择时交易不能提高基金的业绩水平。
2 .资产配置(assets allocation)策略
关于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存在,目前比较认同的看法是:在效率高的市场里,很难获得超额报酬率,被动投资是较好的投资方式;而效率不高的市场,通过主动投资,可以获得超额市场报酬率。
将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有效地结合起来,就有了“核心—卫星”的投资理念: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进行被动性指数化投资,追求市场基准收益率,将小部分资产进行主动性投资,追求超额的收益率。
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通过股指期货的多头和国债的多头,可以合成无杠杆的指数化投资。这样股指期货的多头,不再被理解成一种投机交易,而是一种资产配置行为。股指期货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在指数化投资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美国指数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比例大约为40%。
美国的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盛行,被动式的投资占总的投资比例高达40%,最大的指数化证券投资基金先锋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净资产达到800亿,在过去的5年净资产增长了8倍。
由于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市场效率不高,指数化投资程度不高。目前台湾地区只有一只指数基金,为宝来台湾加权股价指数基金。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比较活跃,从该基金2005年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来看,参与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
3 .可转移阿尔法(portable alpha)策略
养老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对报酬率的要求较高,而在一般市场里获取超额报酬率困难。为了能够吸收能提供超额报酬率的其他市场的基金经理人,就需要有统筹经理人(master manager)专门负责对冲其他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系统风险。从实质上来看,这是一个可转移阿尔法的概念,将其他市场的超额市场报酬率(阿尔法值)转 移到本基金中。而可转移阿尔法策略的运用,离不开股指期货。
例如,某大型基金有100亿美元,如果全部投资于S&P500成份股,由于这类股票市场效率较高,不能通过积极选股获得超额收益率,基金只能取得S&P500指数年10%的收益率。
为了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可以将基金的70亿美元投资于S&P500成份股,另外30亿美元中的3亿美元投资于S&P500指数期货多头,24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成份股,3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股指期货的空头,对冲投资于Russel2000成份股的系统风险。这样,24亿美元的Russel2000成份股和3亿美元投资于Russel2000股指期货的空头构成了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由于Russel2000的市场效率不高,可以通过积极选股获得超额市场收益,这样基金不仅能够获得S&P500的年收益率10%,而且可以获得Russel2000的超额收益率3%。
图5 可转移阿尔法策略示意图
可转移阿尔法策略主要运用在大型的养老基金中,可以将很多市场中性化后能获取超额收益率的非主流投资工具纳入到投资组合中。美国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已经可以看多对冲基金、期货基金、海外股票基金等非主流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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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期货中的套保是什么意思
股票指数期货可以用来降低或消除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又可分为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卖期保值是股票持有者(如投资者、承销商、基金经理等),为避免股价下跌而在期货市场卖出所进行的保值;买期保值是指准备持有股票的个人或机构(如打算通过认股及兼并另一家企业的公司等),为避免股份上升而在期货市场买进所进行的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进行保值的
步骤如下:
第一,计算出持有股票的市值总和。
第二,以到期月份的期货价格为依据算出进行套期保值所需的合约个数。
第三,在到期日同时实行平仓,并进行结算,实现套期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投机交易的方法如下:跟随趋势交易的原则。
趋势交易的风险来自于投资者所建立的头寸方向,与实际价格演泽方向相反而产生的亏损,这种亏损可以不断扩大,所以趋势交易有几条必须坚守的原则:
1)顺应趋势交易,在涨势中做买单,在跌势中做卖单,振荡市作区间交易或离场观望。
2)严格设置止损,一般以资金量浮亏5%或关键技术位作为止损界限。止损是投机市场的生存基础。
3)控制好开仓头寸,一般以资金量30%作为基本开仓量。这样有足够的资金缓冲反向行情并采取应对措施。
期货配资
开户
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