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开展境外业务制定了哪些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贰』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
(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叁』 证监会下发警示函是什么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2、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3、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3)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扩展阅读: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肆』 小弟刚学期货,请教个问题,期货公司相关的
(1)中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2)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全国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拥有二十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海外机构,2004年粮油商品经营量1013万吨,是国务院首批批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7家大型国有企业之一。
(3)背景:中期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高、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
中期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下设北京、上海、深圳、大连、沈阳、武汉、郑州等七个分公司,并在其他中心城市和重要经济城市设立25家营业部。
(4)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中期期货) 是中国最大的期货集团公司 --- 中期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之一。它的前身是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代表处,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16 日。
北京中期:2005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市场的要求,中期公司(指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适时调整了企业战略,成立中国中期集团。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将原属于中期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期)。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期嘉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期集团的大型期货公司。
(5)同属浙江系;但无股权联系。浙江系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都是大型企业集团。
『伍』 怎样在证监会查询A股企业排队上市的信息
证监会是无法查询A股企业排队上市信息的。
证监会相关规定: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因此证监会是无法查询A股企业排队上市信息的。
(5)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扩展阅读:
证监会的作用:
1、管理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公共问题
如同一国政府是本国内外事务的管理者,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者的角色。
1、导向作用
建行手机银行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绩效指标的导向作用,绩效指标就是为员工在工作中明确目标,指导工作。
2、约束作用
建行手机银行有些会明确告诉员工那些是应该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与绩效指标相符合,约束员工日常行为和管理规范以及工作重点和目标。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行手机银行,员工就会利用各种资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来实现和完成绩效目标,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
4、竞争作用
建行手机银行的设定就要求员工要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标,绩效指标明确员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样就提供了员工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与外部之间的竞争的目标和对比标准,使员工为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互相竞争。
5、组织国际社会各领域的活动
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大大小小的组织协调中心。日益加强的全球组织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际组织者职能。联合国就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的组织协调中心。组织而言,其组织职能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种非主权的行政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络-A股
网络-上市
『陆』 第一批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企名单
2001年5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7家大型国有企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包括三家石油企业、三家贸易企业,一家金属企业
『柒』 可转债证监会受理后多久批复
可转债证监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批复。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捌』 谁能给俺提供大型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捏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合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 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 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 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 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 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 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 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对各自所涉及的内容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玖』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成立从事外汇、期货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公司是什么政策啊请大虾指点。
从明年开始,支付行业必须注册一个亿,而且必须一到二年蠃利的
在2010.9.1后申请此类的公司,批下来比较慢,耐心等待.加油,.
『拾』 投资管理公司的什么业务需要前置许可
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在这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
49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②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含邮政储蓄网点
50 非 银 行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51 证 券 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53 期货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54 保险业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 、39、40项);取消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开业核准(见第三批第325、326、337项)
55 典当行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投资管理公司的什么业务需要前置许可——这是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