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第一届私募基金峰会在哪里举行 ,都有哪些内里专业人士呢
第一届宁波私募基金峰会演讲实录
前天,第一届宁波私募基金峰会在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本次峰会由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主办,邀请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国内顶尖的阳光私募机构、基金经理与会。各方人士解读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交流私募基金的发展经验,分析下阶段投资策略和市场投资机会,并在私募基金发展的诸多问题上达成共识———
私募基金“野蛮”生长
私募基金是私募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主要来源,一般是以协议等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投资活动的资金。
倘若将时光回溯到十年前,“私募基金”一词在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可谓是带着诸多的神秘色彩。十年后,“阳光私募”已经是中国证券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运作模式也已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知。至今年7月末,参与年度排名的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已有上千个,而这显然只是私募基金整体实力的“冰山一角”。
宁波地区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资本充足,私募基金业的发展也由来已久,坊间传说的“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盈利模式为业内众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效仿。在甬城不少券商机构的营业部的大户室内,一些私募基金的职业操盘手藏龙卧虎,在股市中呼风唤雨,频频占据交易龙虎榜单的重要位置。近几年来更是涌现了像泽熙投资的徐翔,东河投资的叶庆均等国内知名的投资管理人。
据宁波市工商局不完全统计,本地已经注册的私募股权类基金有270多家,未注册而达到相当规模的私募团队数量更加庞大,大批基金管理人入驻高新区、鄞州区和梅山保税港区等。
“梅山保税港区目前已经设立了各类投资企业和基金公司200余家,出资大约200亿元人民币,到2013年在此基础上还要增加100亿元到150亿元,梅山岛已经成为吸引各类股权基金和股权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热土。”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新兴产业促进局副局长金李东在会上说。
尽管从规模上得到了跃进,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也逐渐提升,但多名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的“大时代”才刚刚开启。
阳光化路径成发展趋势
从今年6月份开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奠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也正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汤进喜认为,新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发展空间。《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要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产品备案,就可以做私募,不一定再需要走信托的通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跟证券、公募基金和信托是同列比肩的产品,而且目前倾向于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环境似乎更宽松。
“到8月底,我们会员有559家,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已有218家,接近会员的一半。”汤进喜说。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卫国认为,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人治理结构的阳光化;募集资金的阳光化;面对投资者经营“黑匣子”的阳光化,以及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阳光化。
“私募基金阳光化,最核心的内涵是合规和回避风险的问题。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的阳光化有赖于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而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在于募集资金的合法化和契约化。”于卫国表示。
与会的多名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阳光化,从表现形式看来,可以进行公司化运作,或者选择与券商机构合作,共同开发产品,共享研究信息,利用券商的人才和硬件优势,在自身规范透明操作的前提下获得快速发展机遇。
转型升级带来投资机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洪榕认为,今年年初以来,整个理财市场上公募基金下降了6%以上,而阳光私募基金则逆势增长了3.8%。阳光普照下的私募基金将会超越公募基金、信托产品,成为新的“丛林之王”。
“丛林之王”如何炼成呢?传统的私募基金通常都是依靠在股票市场做差价而盈利。而如今,面对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跨越国内外的期权、期货和其他金融新产品层出不穷。不少基金公司正逐步开始打通一、二级市场,从期现套利到引入量化交易、对冲基金等新的盈利模式,对投资者增添了不少吸引力。
光大证券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李炯认为,在美国,证券公司的机构客户的比例达到了80%,在香港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各占一半。但在国内机构客户的比例相对少,个人客户占到了80%,从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看到,个人客户会越来越依赖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利用阳光化的机会做大做强,这或许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遇。
延伸阅读
私募深度介入创业板
随着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即将完毕,阳光私募的持股情况也基本浮出水面。据壹私募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大约45家私募基金公司旗下的92个阳光私募产品出现在2013年上市公司中报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
其中,捷顺科技作为一家制造停车场闸门的公司,上半年获得4只私募基金的青睐,此外,大亚科技、通富微电、中航精机、凯利泰都有私募产品扎堆。
上半年私募新进个股大多是独门重仓股,而士兰微和泰格医药有2家私募同时入驻。从持股市值看,最高的是东方财富,士兰微紧随其后,博瑞传播、孚日股份、华平股份都是市值在0.5亿元以上。从私募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来看,兰州黄河、士兰微、丰华股份、孚日股份持股比例在2%以上。
此外,截至8月28日,在已经披露2013年半年报的创业板公司中,有51只创业板个股已有阳光私募现身。这也与上半年阳光私募对新兴产业公司进行大规模调研相佐证。
❷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现在还有吗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什么关系
你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现在还是存在的,证券、期货属于从业类的考试。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至2007年底,累计已有近14万名考生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❸ 什么是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其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
❹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 和 期货分析师 的区别 期货分析师怎么考啊 流程是什么啊
从业资格就是个 文凭和考试, 应该说是进入期货行业的门坎,有了 从业资格你才有资格进入期货业,因为从业资格考试都是最基本的知识。 再有就是 有了从业资格也不代表什么,很多人都可以考,期货公司现在对那个也不注重,因为考试不难,只要用点心,背背就过来了,对不懂这个行业的来说是个学习的过程。
期货分析师就不同的,能具备考期货分析师的应该从业上肯定 有要求,现在中期协正在商讨 认证的过程和流程。 具体的考试应该没有出来呢,下面是引介 中期协对 期货分析师的评价。
他指出,作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期货行业从业者,期货分析师既要有全面的金融理论知识,又要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首先,期货分析师要严格遵守道德规范,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勤勉执业,诚实信用,谨慎客观,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全心全意为客户的最佳利益着想。其次,期货分析师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期货分析师不仅仅要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分析和预测,更重要的是要为客户提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建议和方案。在分析、预测期货行情,提供咨询建议的时候,要以大量的事实为依据,以系统的理论为指导,以科学的分析技术为手段,要具备独立的职业判断能力。特别是在股指期货即将上市的时候,期货分析师还要抓紧时间完善知识结构,尽快学习和完善金融基础知识,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运行规律。同时,注意发挥团队作用,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不断提高整体研究分析和服务水平。
他特别强调说,投资者理性进入市场是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其运行规律、交易理念、风险控制都与普通的金融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期货市场与投资者联系的重要纽带,期货分析师要把做好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强在会上就建立期货分析师的认证和注册制度谈了中期协的一些工作思路。他说,建立我国期货分析师资格考试与认证制度应当突出期货行业特点,要本着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有利于提高期货公司的研发水平,有利于期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金融行业的做法和经验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分析师资格与考试制度。他还指出,期货分析师队伍体系建设还应重视包括规则的制定,考试大纲与教材的编写以及命题与题库的建设等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他最后表示,中期协将本着积极推进、充分准备、严格论证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期货分析师认证和注册管理,促进整个期货分析师队伍的成长和规范发展。
此次论坛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中金所、上期所、大商所和郑商所协办,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南华期货和浙江永安期货承办。中期协和浙江证监局有关领导和四家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以及国内期现货行业的研发人员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有关代表共计400多人出席了论坛。
❺ 有人了解证券期货业协会的待遇吗
证券期货业协会的确实际一个自律组织,但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事业单位待遇好。在职能方面,由于协会具有监督检查各证券期货会员单位的职能,地位待遇也比想象的要高。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些地方的在编工作人员是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工资是国家规定的,不会很高,但是福利还不错。
这些行业工资待遇正常水准,但福利不会差,金融行业这方面都会比别的好点。一般证券期货协会待遇还可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5)宁波证券期货业协会扩展阅读:
期货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
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❻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Se-cur-itiesAssociationof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这就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通过参加证券业协会,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共同发展。
-----其他与楼上相同-----
❼ 期货业协会和证监会是什么关系
你好,中国证监会是管理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
中国证监会为专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属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
❽ 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三者的主要职责不同:
1、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2、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❾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会 员
第一节会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