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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和外汇卷

发布时间:2022-05-29 05:28:23

『壹』 车贷未还,担保人被起诉,被执行限高,这属于什么类型案件

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把贷款诈骗罪和借贷纠纷作区分,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任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
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贰』 民间借代案件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通知指出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通知明确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通知强调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通知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
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应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王致富法律资格提供

『叁』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有价值吗

没有什么价值.只有收藏的人感兴趣.具体金额需要专门的这类公司去估价

『肆』 早期的纸币现在收藏价值大吗

爱好收藏纸币的人,一般都注意搜寻那些发行年代早、流通时间短或存世量少的珍稀品种,又同时注意收集那些号码比较奇特的纸币,为收藏增添了一定的乐趣,且一些特殊号码纸币由于倍受收藏界青睐和追捧,身价大增,甚至创造奇迹。特殊号码纸币,其珍稀程度、收藏鉴赏价值乃至增值潜力和直接收益往往与珍品相媲美。因而起影响也越来越大,关注的人越来越多,渐成群体,趣味收藏因而产生。 最近一段时间,常有诸多币友询问选择哪些纸币、如何选购纸币,哪些品种最具增值潜力,投资高价还是低价?纸币保值增值主要由什么因素决定,四版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一系列问题,在此根据个人收藏体会和查阅的相关资料并复。 一、选择哪些纸币 这是个范围问题,简单说,新入门投资者应该首选一二三版纸币、外汇券、国库券,并以三版纸币和外汇券为主。一二版纸币相对价位已高,四五版纸币尚在流通中,作为个人收藏可以,参与市场买卖则涉嫌非法,具有政策风险。外汇券、国库券具有发行量小、存世量少的优势。从收藏群体看,三版纸币和外汇券喜欢者众多,比较容易形成市场氛围,价值预期较高,价格上升空间较大。三版纸币外汇券,收藏投资两相宜。 国库券未来可能是比较稳定上扬、收益丰厚的版块。 二、如何选购纸币 这是个方法问题。主要是:1、要考察市场,货比三家。我们在购买纸币和购物的时候,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刚买到手的东西,到另一处一看,相同的东西,价格差异却不少。2、要找信誉和威望较高的商户。无论是网上卖场还是实物交易市场里,都有些诚信可靠的商户和卖家,诡秘欺诈的也不乏其人。在网上买卖尤其要提防商家描述品相与实物不符的问题,因为退货会给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3、要注重所选纸币品相。品相是纸币的生命,不要被低价所迷惑。在市场里看实物比较容易确定品相,在网上看图片确定品相就比较困难或不那么准确。最简捷的办法是尽量选购那些全新连号、整刀、整捆的。 三、哪些品种最具增值潜力 从收藏角度看,有强者恒强之说,那些发行年代较早、流通时间较长、存世量较少的纸币,其增值的潜力比较大。一二版多数品种都具备上述条件,尤其是一版12珍、二版大拾元、叁元、伍元等品种,三版的红壹角、背绿、背绿水印、外汇券79年红50元等币种也在此列。 从投资角度看,具备增值潜质,相对价格较低,又有一定存量的品种是商家和个人投资者首选,符合此条件的主要有:二版火车头、黄壹角、长号2分,三版车工、车工古币、拖拉机古币、大桥凸版、纺织平水、外汇券火炬壹角等。大桥凸版和火炬壹角上涨空间巨大。 从价格因素看,优质、价格超低品种可能最具增值潜力。主要有三版普通劳动、大桥、纺织,外汇券壹角、伍角、壹元券,国库券82年1元、82、83、84年5元、10元及90年以前50、100元、92年一期50元,后期1000、5000元高值等,这些有的是翻倍概念,甚至可能不只一、二倍。个人比较看好长江大桥、外汇壹角、伍角、壹元、国库券壹元。 四、投资高价还是低价 至于投资高价还是低价,要根据个人经济实力、抵御风险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说,投资高价钱币,可能会有短线较高收益,风险也相对较大。投资低价钱币,投资总额度较少,风险较小,适合中长线投资。但投资钱币与投资股票不同,有些高价钱币强势特征明显,小跌大涨,风险不大而收益很高。比如二版大白边、叁元、三版红壹角、两枚车工等。 五、纸币增值的主要因素 如何使自己手中的纸币增值,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也涉及你投资成败的问题,追求藏品保值增值是大家共同的愿望。 一是要选好品种,需要强调的是,你要有选币的能力,最好能发现市场中的低价稀缺潜力品种,这样会把握先机,取得主动,以量取胜,创造不菲的效益。当然,这并非容易,要考察市场需求,了解钱币的历史价格,现实表现,预测未来走势等相关问题。低价稀缺品种,引领价格潮流。 二是在选好品种基础上注重品相,这点是相当重要的,品相是纸币的命脉,同样的纸币,由于品相不同,价格的差异会很大,全新绝品永具魅力!如果图便宜买差品,买入省钱了,但涨幅也小,有的甚至得不偿失,看着不舒服,卖出又不值钱,收藏的乐趣先自折去大半。所谓宁缺勿滥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要回避市场炒做,注重钱币自身的艺术价值和史料价值。这点对于以收藏为主的个人尤其重要,远离浮躁狂热,走进冷静理智,介入正规品种是避免被高位套牢的良策。“炒不如捂,捂不如藏”尤其适用钱币收藏。如果一进场就陷入天价天量品种或买了天价又不正规币种,将来可能怎么也难增值了。说到此,不妨谈谈联体钞。除了附加值很高以外,实在看不出有艺术和观赏的价值,同样的纸币强行印制于一体,图案雷同,连号码、字冠都几乎相同,会增加什么趣味吗?买来后储藏都是个问题,就说最有代表性的炮筒子,发行量是少,35大联体,不得不卷起来,想打开看看都得费一番气力,8千1万的买上它干什么呢?当年红及一时的玫瑰大片现在不一样销声匿迹吗?这些东西一出笼,就是冲这收藏市场来的,说白了就是少数人赚钱的工具,所以有些人乐此不彼。当然,并不排除一些经开发的品种本身的价值和其精美包装所产生的附加值,但这里有个度的问题,在决定买入之前,就应该斟酌你的钱是用在钱币本身的增值、艺术价值、史料价值上了还是主要用在包装和附加值上了,如果是后者,那你未来获利的机会可能就很小了。 我很“佩服”一些商家扑捉市场赢利点的能力,80版联体炒与单体流通钞市场价格倒挂,就导致了不少联体钞被裁开销售或制成全套同号珍藏册。论正理这种现象决不应该发生。因为单体钞毕竟处在流通领域中,存世量数以亿计且买卖非法。联体钞再怎么加印也无非是几十万的印量,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以我之见,既然已经联体,再分割也实在穷折腾,没准儿哪天联体又翻身了,又得把裁开的再接回去??对于在藏品上做手脚的现象必须揭露和防范,市场上一些正派的商家和较喜欢研究的集藏者并不会轻易进货和上当。目前发现联体被裁切成单体的主要冠号有EE EC BJ。 六、关于四版是否具备投资价值。个人喜欢,收藏一些四版乃至五版都无不可,但大量囤积四五版流通钞就不可取。且不说买卖非法的政策性风险,从发行量、存世量、增值空间等怎么也看不出它会比集藏三版更具优势。但近期走势比较活跃,其中的奥秘主要在于商家比较容易拿到大量廉价货源,而部分涉“市”不深的集藏人士贪图便宜,不该增值或起码不该大幅增值的东西居然激增,最后就必然是贪官和商家获利、普通集藏者买单。可以断言,四版币的任意一个币种到一定价位都会有大量抛售盘随时出现、不期而遇。大量吃货即使不被套,商家和集藏者都也有面临大量资金被占用的问题,而长线增值的预期也肯定不会比二三版和外汇高。 看好你自己手中的钱,把它用在有价值的藏品上,就会以钱生钱,以币养币,走出一条“投资—收藏—效益”良性循环的路子来。祝你好运,祝你发财!

『伍』 国库券和外汇券哪个更有收藏价值

你好,
这个应该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关于收藏品的收藏价值已经回答很多次了。值不值得收藏?它自有物质、精神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是承载历史、文化、艺术信息的商品,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随着时代风尚、审美趣味的变化而变化。而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以书画为例,齐白石的同一幅画,在70年代值100元,而到现在,可达到30万元。至于古代的书画,经年累月,其涨幅就更大了。
在现代社会,从事收藏已成为人们重要的投资手段。相对较低的投入、和相对较高的产出,低风险、高效益的文物收藏已越来越受到有识之士的青睐。在经济日渐繁荣的今天,收藏已不再成为文人雅士的专利,而逐渐成为人们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历史上靠收藏而成为巨富的人,实在是数不胜数。明代中叶,因为江南经济的发达,涌现了一大批书画鉴藏家,如文徵明父子、项元汴家族,王世贞兄弟以及董其昌等等。这些收藏家同时又是著名的书画家,他们的收藏一方面推动着当时书画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收藏品不仅是财富、更是品位、修养、以及地位的象征。尤其是近年来众多企业参与收藏,充分展示现代企业的层次和魅力,使其在激烈的商战中永远成为大众关注的对象。
收藏在改变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提升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如果说,藏品之于内府,不过是众多国家财产中一部分而已;而对于私人收藏家来说,每一件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每一件藏品的各个细节:色调、神韵都了然于胸,而且熟知关于它的故事和传奇。它的得与失、来与去、聚与散都与你息息相关。
因此,说收藏可以陶冶情操、修身养性是有道理的。它要求收藏者具备理性的经济头脑的同时,还要有很好的艺术的修养。收藏者在收藏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将自己培养成理性和感性结合得相当和谐的现代人。
至于估价,通过几张图片或者描述这里无法给你准确的评定,即使给出价格也未必准确,而且即便说出来您也未必相信。所以对于真伪和估价建议找行家现场评定。

(以上供你参考吧~希望能帮上点忙~~望你采纳~)

『陆』 1987年10元面值国库券值多少钱

在银行可换15元,在市场上全品相的可值60元左右。
1987年,我们国家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了面额分别为5元、10元、50元、100元的国库券,期限5年,年利率10%,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其中的10元国库券(正面图案为“核发电站“),到期计付利息5元。由于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所以,1987年10元面值的国库券去银行网点兑付,只能兑付到本金加利息共15元。不过,国库券在钱币交易市场上还是比较热火的,一张全品相的1987年10元国库券,在钱币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在60元左右。
哪些国库券价格高:
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年代越老、面值越大的品种升值越多。
在81年后,我国发行过的国库券面值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10万元等。面值太大的一般面向单位,个人持有非常少,而且在当年几乎都回收了,没有人敢持有而不去兑换的。
因此面值越大,年代越老的国库券越是值钱,比如1981年的十万元国库券,收藏市场价格近20万元。
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国库券是1877年由英国经济学家和作家沃尔特·巴佐特发明,并首次在英国发行。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中国国库券的期限最短的为一年,而西方国家国库券品种较多,一般可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四种,其面额起点各国不一。国库券采用不记名形式,无须经过背书就可以转让流通。
国库券与证券、外汇券都属于票证收藏,虽然不如钱币收藏那么火热,但也是一种收藏品类。随着邮票、纪念币等品种的发行量居高不下,升值空间有限,越来越多的人把眼光放到票证收藏中。它们最大的优点也是特点就是已经完全中止发行了,存世量只减不增。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般都是1、5、10元的小面值国库券,这种的就要求品相好,残品是不值钱的。只有品相在七八成新以上才有收藏和交易的价值,当然至于由于国库_品种较多,发行量不等,还应该区别对待。

『柒』 87年5元国库券有期限吗

没有。

国库券利率与商业票据、存款证等有密切的关系,国库券期货可为其它凭证在收益波动时提供套期保值。流动性强。国库券有广大的二级市场,易手方便,随时可以变现,信誉高。

国库券是政府的直接债务,对投资者来讲是风险较低的投资,众多投资者作为很好的投资对象。国库券的利率虽低于银行存款或其他债券,但由于国库券的利息可免交所得税,故投资国库券可获得较高收益。

(7)国库券和外汇卷扩展阅读:

国库券收藏要点:

1、国库券有着与123版纸和外汇券相同集藏价值,而其发行机构是国家财政部,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更具权威性。国库券具有强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

2、实物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公债早已停止发行,对付也早已过期,但迄今为止,国家仍然在每年7、8、9三个月份为持有者对付本金和到期时的利息,这一点是任何一款已停止流通纸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买来无任何后顾之忧。

3、与纸币一样,大凡全新直板,尽管买入,回报率相当可观。

4、中晚期高值各品种由于对付率极高,因而存世稀少,而现价严重低估,未来上升空间很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库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限

『捌』 1987年的10元国库券值多少钱

大概值15~60元左右,在银行可换15元,在市场上全品相的可值60元左右。
拓展资料:
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国库券是1877年由英国经济学家和作家沃尔特·巴佐特发明,并首次在英国发行。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中国国库券的期限最短的为一年,而西方国家国库券品种较多,一般可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四种,其面额起点各国不一。国库券采用不记名形式,无须经过背书就可以转让流通。
国库券与证券、外汇券都属于票证收藏,虽然不如钱币收藏那么火热,但也是一种收藏品类。随着邮票、纪念币等品种的发行量居高不下,升值空间有限,越来越多的人把眼光放到票证收藏中。它们最大的优点也是特点就是已经完全中止发行了,存世量只减不增。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般都是1、5、10元的小面值国库券,这种的就要求品相好,残品是不值钱的。只有品相在七八成新以上才有收藏和交易的价值,当然至于由于国库_品种较多,发行量不等,还应该区别对待。

『玖』 民间借贷纠纷,详细请看下面解释,请大神指点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用在法庭上来帮助自己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拾』 1979年的中国银行的“外汇兑换券”、面值是2元的,我想知道现在市场上可以卖多少钱

外汇券没有2元面值的,只有0.1,0.5,1,5,10,50,100的。是不是国库券或其它,发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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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库券和外汇卷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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