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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支持内保外贷业务

发布时间:2022-05-31 02:08:00

1. 内保外贷是什么意思

内保外贷就是指地区金融机构为地区企业在海外申请注册的附设企业或入股项目投资企业给予担保,由海外金融机构给海外投资企业派发相对应借款。担保方式为:在信用额度内,由地区的金融机构给出票据或备用信用证为地区企业的海外企业给予融资担保,不必逐单审核,和过去的融资性担保对比,大大缩短了工作流程。

在发行股票的担保中,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界定,内保外贷就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址在地区,债务人和债务人注册地址均在海外的跨境电商担保,相对应地,外保内贷就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址在海外,债务人和债务人注册地址均在地区的跨境电商担保。

3.海外融资的资产主要用途

对于企业每一笔融资业务流程,必须在确定基本买卖真实有效、合理化的基本上,融合债务人的运营特点,依据其要求,挑选适合的融资商品及还款协议,并且必须 不断追踪融资资产是不是真正的依照设置的主要用途应用。海外资产主要用途合规不可有疑问,如海外贷款人无实体线运营,实则空壳子,就存有根据内保外贷方法将地区财产转移出国的行为。在申请办内保外贷业务流程之初,就必须 清除企业存有项目投资自有资金出现异常、因涉嫌向海外不法迁移财产、偷税等涉及到海内外非法活动趋向等状况。


2. 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
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拓展资料:
一、债权模式(包括信托贷款、资产收益权投资、应收账款买入返售等)是境内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传统模式,尤以信托贷款最为典型。在房地产信托贷款中,那些有在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集团的境内项目公司在向境内信托公司举借信托贷款时,除提供抵押担保外,通常还会安排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内信托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即所谓外保内贷。
二、按照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就合规性而言,担保合同的合规性也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主合同的影响。外保内贷是我国外汇资本项目项下所监管的“跨境担保”的一种形式,跨境担保是否合规,也与被担保的跨境或涉外投融资交易的合规性有关。同时,作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者,外汇管理部门在我国跨境投融资活动的行政监管体系中通常处于所谓“下游”环节,外汇监管经常要遵循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上游”部门的监管规定,并与之相呼应、协调。因此,讨论房地产信托贷款项下“外保内贷”融资模式是否合规,首先要满足房地产信托贷款本身要合法合规这个前提。

3. 中国银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支持币种都有哪些

中国银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支持币种有人民币、外币。
注:允许担保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允许履约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因此产生的结售汇应经外汇局核准(登记)后办理。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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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保外贷是什么意思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5. 中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用途有哪些

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用途: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的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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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什么要求

该业务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交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关于此项业务,假设我们国内的公司,A公司,您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交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我们怎么解决遇到的问题?此时通过交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大家碰到的困难和需求。由境内企业向交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我们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刚才我说了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交通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我们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这里我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我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内保外贷业务对客户会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企业不需要前往外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内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公司的发展,有效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同时我们离岸中心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同一银行来操作,审批比较快,手续比较方便,便于我们海外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竞争。介绍完“内保外贷”业务之后,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外保内贷”业务,假如香港公司A在国内子公司B,B公司因项目建设急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有钱却进不来”,怎么办?假设英属维京群岛另外一个公司A,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到国内投资的审批需要一定时间,而国内子公司B公司的资金需求很紧迫,又怎么办?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可为企业解决困难。就是由境外企业通过境外资金作为担保向交行离岸中心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离岸中心出具融资担保函给交行境内分行,而交行境内分行在收到此担保函后,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业务,可以带来如下的优势: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资金在享有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所有相关业务均在交通银行一家银行之内操作,手续简便。

那么大家会问是不是所有的客户只要海外有资金均都可以作为“外保内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需要超过25%;如果需要履约,境内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条件。

通过离岸业务,企业可以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扩展海外反投资,实现境内外业务联动,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方便国际贸易,避免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享受高品质的服务及全球化便捷融资,有效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7. 中行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办理流程是什么

上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办理流程:融资性内保外贷需向分行贸易金融部逐笔报批才可办理。
1、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人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2、担保登记:
(1)担保人为银行: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2)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注:
(1)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资料同上。
3、审核:
(1)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3)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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