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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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个人外汇额度超过5w 需要什么条件,向哪个部门申请
建议用几个朋友的卡,避免跟官方打交道!
C. 收外汇的账务处理
1.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l)外币兑换业务。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发生时的交易汇率)
财务费用(永远在借方)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2)外币购销业务。
借: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借:应收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外币借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借或贷:资本公积(差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约定汇率)
注:若公司没有约定汇率,应按发生时市场汇率折算。
2.期末汇兑损益的处理
(1)汇兑损益产生的两种情况。
1)外币兑换。由于银行总是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企业总是产生汇兑损失。
2)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汇率变动产生:在月末计算汇兑损益时,应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
外币货币性资产。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收益;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损失。
外币货币性负债。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损失;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收益。
(2)处理方法。
1)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筹建期间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计入损益。
3)其他情况,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调整为期束外币余额×汇率)
应收账款
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应付账款
财务费用
3.外币会计报表折算的方法
(1)现行汇率法。
1)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来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2)其他项目采用现行汇率。
3)损益类项目也可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列。
(2)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
1)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采用现行汇率。
2)长期资产,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3)损益表项目中,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其余采用当期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3)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
1)货币性资产项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和货币性负债项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采用现行汇率。
2)非货币性项日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中,折旧费、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
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其余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时态法。
1)货币资金、应收项目和应付项日采用现行汇率。
2)现行成本反映的非货币性资产(市价计价的存货、投资等)采用现行汇率,其余非货币性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或现行汇率)
按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我国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我国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基本上是采用单一汇率法,即现行汇率法。
(1)资产负债表的折算。
1)资产、负债类项目按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按现行汇率)。
2)所有者权益项月中除“未分配利润”外,以历史汇率折算。
3)“未分配利润”抄利润分配表中数据。
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递延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单列“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并逐年累计下去。
5)年初数按上年折算后资产负债表有j∈项目金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折算。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按平均汇率或现行汇率)。
2)利润分配表“净利润”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金额填列。
3)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按上期折算后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日期末数填列。
4)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根据折算后利润分配表其他各项目金额计算填列。
5)上年实际数按上年折算后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关数字填列。
今日小记
(1)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
(2)外汇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可换性。
(3)汇率,又称汇价,指一国货币以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币间的比价。
(4)汇率的标价方式分为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5)为规范外正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或者说是两国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6)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7)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中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8)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9)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10)外汇业务核算原则: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
D. 出口信用证议付,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手续啊还有就是怎么区分信用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
出口信用证进行议付(export negotiation),需要提供以下单据:
1)交单委托书;
2)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装运之后,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3)(银行的)收费凭条;加盖财务章
4)(银行的)外汇借款凭证;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5)具体视乎议付行的具体单据要求;
判断风险:
1)信用证的开证行信誉如何;(涉及到具体国家地区的稳 定 性)
2)申请人的信誉;
3)是否有保兑行保兑(CONFIRMATION);保兑行声誉如何;
3)提交的单据是否有不符点;是重大不符,还是具有争辩性的;
4)出口产品的一些具体特性,例如石化产品,会随国际价格波动,容易让客户找理由拒付;
每家银行对于议付条件和项目的要求都不同,以上是一些实际操作的经验,仅供参考。
E. 在金蝶kis专业版中资本金是外币的凭证如何录入,怎样做借贷方
1 相关的会计科目有设有可以外币核算,包括汇率。
2凭证录入时点击“外币”键转换外币凭证格式,币别可按F7查询,汇率在选择了币别后自动提供。
3 如下按凭证录入即可
F. 外汇转贷账户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吗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分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特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办理登记: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均应由各级债务人在转贷协议签定后1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但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除外。
二、开立专户:由于财政部逐步将所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权限下放,将地方的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各省级财政厅局可以凭财政部授权文件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协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项目报
帐的专用帐户,并可从此类帐户中按有关规定提取外汇现钞用于支付贷款项目执行中出国培训和考察费用。
G.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第三条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第五条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设备正式使用时填写。第六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第七条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第九条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第十条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代理登记。第十四条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H. 中国银行外汇留学贷款办理材料
(一)借款人申请外汇留学贷款,应向经办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中国银行外汇留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受教育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关系证明;
4、经办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证明材料;对于在读学生,还应提供有效的在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上一年学费缴交凭证、有效留学签证等)
6、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有效权利证明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抵押物须提交经办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自然人保证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I. 借款合同中没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法院会怎么判
一、借款合同的定义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三、借款合同的种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一)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延伸阅读:
借款合同期限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生效问题
(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四、借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五、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采取的担保方式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贷款人的权利之一。借款人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保证一方合同权利之实现,促使另一方合同义务之履行的一种法律预防措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借款合同实务和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1、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的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
②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
③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
④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
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
⑥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数额、期限;⑦保证的方式;⑧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其他条款。
2、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如债务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物权保证,其效力高于信誉保证。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处分的财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合同的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当事人双方签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对于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3、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法定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质物为移交贷款人占有的动产,其范围较为广泛。
在权利质押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借款合同的质押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一般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对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亦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J. 期末外汇损益如何调汇,生成会计凭证的期末结转损益前哪些业务要先做并入账
期末调汇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如外币户的应收账款,如果是产生收益,就是计入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的负数,增加“应收账款一外币户” 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如果是产生损益,就是计入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的正数,减少"应收账款一外币户 ”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借:财务费用一汇兑损益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是涉及外币记帐的资产、负债科目都参与,其他损益类科目不参与。期末调汇期末终了时,应当将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就是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借款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除以上两项以外,均计入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贷:现金。若损失,则做红字。
期末调汇是指在期末结账前,将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根据期末调汇的概念,期末调汇的原理可以用公式表达如下: 资产类科目:调整额=期末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期初原币金额*期初汇率+本期借方原币金额*凭证实际汇率-本期贷方原币金额*凭证实际汇率) 负债类科目:调整额=期木原币金额*期木汇率-(期初原币金额*期初汇率+本期贷方原币金额*凭证实际汇率-本期借方原币金额*凭证实际汇率) .上述两个公式可以归集为: 调整额=外币科日的原币余额*调整汇率-外币科日的本位币余额。注意:凭证实际汇率是指外币业务发生时的记账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