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了外汇不办理核销会有什么后果
无法核销就无法退税,无法退税就要转内销,转内销就要缴税。 解决办法:核销不一定要非要哪个客人买的货就非要那个客人的汇入的水单去核销,可以暂时用别的单子的货款水单去核销,等该笔外汇汇入了,再核销其他的单子,按照哪个急哪个先核销的原则。水单是不会过期的
B.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无法外汇核销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
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C. 如果进口1个月了还未付汇核销,可能近半年都不会付汇核销,会有什么后果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不付汇不会影响“企业信誉评级”,也不会影响你的正常付汇。
但是会作为一笔应付外汇,记录在你公司名下,累计金额及(或)期限较大,会移交“检查科”进行相应处理。
D. 进口付汇长期不核销有什么后果
汇还是会在你的
外汇账户
上,长期可以使用进口
付汇
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如果你确定这笔货款不用支付,就不需要使用
报关单
了,把它保存好就可以了,不付汇也就不核销,一般没有问题的。
E. 出口收汇核销不做有什么后果进口收汇核销不做呢这两个有什么意义
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都需要在外管局办理外汇收付的核销。
如果不核销,外管局将视情节(主要是金额大小)将给与警告,降级,罚款,不予结售汇,甚至
吊销进出口资格。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处理。
外汇核销的管理制度,是国家在人民币未自由兑换之前,对外汇的重要管控手段。
便于监控外汇有序的流入和流出。
F. 外汇核销问题
操作
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这一过程就叫做“核销”,表示你的这笔买卖在外汇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笔勾消。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当然最重要的资格是企业的进出口权。外汇管理局会一次发放多张连续号码的空白核销单,这些核销单的编号便于企业关联起来,并当场加盖企业名称印章。今后,由这些核销单产生的外汇方面的责任就该这家企业承担。核销单只准本企业使用,更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此外,空白核销单是没有使用期限的。并且可以跨年使用。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可自行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核销单并在各环节中使用,但每一张核销单都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核销。
G. 客户开了信用证。但是公司没有报关的核销单无法核销外汇。
你的问题比较棘手。首先,使用信用证付款,应该在接到信用证之后安排装运,绝对不能在未见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发货,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货款。
在目前的状况下,你只能要求对方直接电汇货款,因为你们已经无法使用这个信用证了。信用证不必撤销,只要等待过了有效期,信用证会自动作废。
H. 报关单FOB价格不含运费,对方汇外币含了运费,银行无法核销怎么办
可以向外管局申请.
许可事项: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行为对象: 出口企业
行为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收费情况: 无
收费依据: 无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事条件: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① 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
② 出口合同;
③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 出口收汇核销单;
⑤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
⑥出口单位应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略)
办事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定
1 经办�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
(2)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根据授权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2 业务主管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授权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经办人。
3 主管领导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业务主管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根据授权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业务主管。
三、办理
根据审核情况,核销数据录入、复核人员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留存有关审核资料。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当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当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
I.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单位”、“受托行”、“解付行”以及委托出口单位和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单位。第三条关于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处罚原则:出口单位负责如期收回外汇,凡属本处罚规定中涉及到的逃汇行为、不能收回外汇行为或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处以罚款。第四条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逃汇行为,除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通知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求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停止对逃汇者的人民币贷款并追回逃汇而占用的人民币贷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出口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或存放境外的;
二、将出口收入的外汇挪作他用或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以收抵支的;
三、低于出口价格标准出口又不能提供商会确认其价格合理证明而截留外汇的;
四、假借对外支付佣金、退赔款等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私自存放或使用,或者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对外支付高比例佣金等费用的;
五、假借援外项目物资、捐款、暂时出口、样品、广告品等名义报关而截留外汇的;
六、重复使用银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书核销其贷款截留外汇的;
七、伪造、涂改核销单或其他单证以及利用虚报空白核销单丢失而仍使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截留外汇的;
八、以丢失核销单名义逃汇的;按其曾出口的最高金额处以罚款。
九、违反出口收汇管理规定的其他逃汇行为。第五条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造成不能收回外汇的处以应收汇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通知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求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停止对责任者的人民币贷款和追回因不能收回外汇而占用的人民币贷款。
一、以低价出口而减少国家外汇收入的;
二、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自寄单据造成外汇不能收回的;
三、超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最迟收款日期不能收回外汇的;
四、其他违反出口收汇管理规定造成不能收回外汇的。第六条对下列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控制发单、暂停发单、暂停外汇帐户使用,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期限及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送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和正本的。
二、借出、借入、转让或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三、出口单位在最近收款日后三十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外汇管理局报告逾期未收汇原因的;
四、涂改核销单号码及使用假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的;
五、受托行、解付行不按规定的内容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书的;
六、受托行、解付行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管理局报送逾期未收汇情况的;
七、受托行、解付行未按有关结算规定办理结算,造成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的;
八、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后,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在三个月内没有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管理局的;
九、其他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致使不能如期收汇的。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J. 外汇核销单超期未核销会怎样
外管局会处罚,严重的会取消企业的进出口权甚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