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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汇外汇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6 15:26:12

❶ 出口跨境电商市场中目前增速最快的国家是

现在出口跨境电商市场中增速最快的国家是中国。

❷ FxPro平台是否合规在这上面交易有风险吗

服务fx pro平台是合规的,在这上面交易并没有什么风险,如果有担忧的话。可以多选几个大品牌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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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誉世界的TransMarket集团是全球最大外汇与期货证券交易商之一。当今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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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TMG是正规持牌的证券与期货外汇交易商。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和澳大利亚ASIC监管,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实体,旨在对英国的金融服务产业进行监管及规范,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英国最权威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根据FSA的规定,如果公司有违规操作,将受到严重处罚或起诉,甚至吊销牌照。TransMarket集团自营业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记录。
客户资金独立存放于美国银行,以资产计是美国第一大银行。 其务实,专业,稳健的经营理念有别于花旗,摩根等银行,在对抗金融危机时有着良好的抗击力。
除此之外TMG也是英国投资者保护计划成员,任何该计划的成员公司内的客户,可由投资者保护计划最高赔偿投资者40W人民币,
TMG也是目前拥有全球最严格资金保障体系的外汇交易商,成为行业里首先平台之一。
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说是投资黄金外汇不二之选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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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在本市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工业改造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第五条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第七条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外商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二章投资形式和范围第八条外商可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含增加投资);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第九条外商投资包括以下种类: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十条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可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第十一条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电站、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可同时举办与之相关的企业,实行综合经营。第十二条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科技开发等方面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第三章物资进出口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含增加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交通工具、其它物料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生产用车,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向市经贸委或国家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符合海关规定的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五条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需办理许可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向市经贸委申办;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当年外汇收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经贸委批准,可出口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第四章外汇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以下简称市外管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外汇帐户。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本企业产品,须经市外管局批准。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外商在市内兴办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汇利润分配决议、有关税收凭证,经市外管局审批,可从企业外汇帐户上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若外商所获得的利润为人民币,经市外管局审批,可在重庆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汇出境外。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有余,人民币不足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市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抵押期内,外汇、人民币互不计息。第五章税收第二十五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一)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凡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新建房屋免征五年;改造装修房屋免征二年;
(六)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批准后,可给予缓、减、免照顾。

❺ 重庆做外汇的朋友都是怎么入金的啊听说在重庆的银行入金非常难呢。

重庆地方监管有些来严格,但是自是区分银行的。

可以选择一些其他银行办理汇款就可以了。

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的三个假设: 1、价格包容消化一切。 2、价格沿趋势移动。3、历史会重演。

进场法则
A、价格趋势走在均线上,下跌未破均线,为买进信号。

B、价格从下方突破均线,回调不破,为买进信号。

A定海神针

B出水芙蓉

出场法则(均线/追踪/高低点)交易守则
1. 顺势为主、逆势为辅!

2. 止损必设!

3. 收盘进场!

4. 定海神针+出水芙蓉!

5. 30/60分钟K线!

6. 每次5%仓位!

7. 亏损3次/100点,则停止交易!

❻ 中国明知那么多外汇行骗平台为何不抓

无论你是纵横黄金外汇市场的高手还是刚入市待入市的新手,都可以来此交流与探讨!
如何正确认识黄金外汇(黄金外汇通常都是一起的,以下简称外汇)交易的对冲对赌黑幕
外汇黑平台你所不知道的内幕 【入金=洗钱】 就不是你的财产了
外汇保证金在国内发展也有一些年份了,到目前为止市场的状况依然是鱼龙混杂,
有正规交易商,有非法的对赌平台也称黑平台,还有在国外合法在国内违规操作的平台。
那么到底哪些是对赌平台?哪些是正规平台?什么样的平台叫对赌平台呢?

首先要了解外汇交易商是怎么做交易的,按我的理解,目前发达国家的外汇交易市场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所谓“场内交易”,只是在交易所进行 的交易,所有订单都是通过与交易所成交并清算,交易都是按标准合约来进行的,外汇市场中银行间进行的交易应该算是“场内交易”了,还有就是资金量大,符合 标准合约的客户订单才可以参与。另外一种叫“场外交易”即OTC市场,客户的订单不进市场去交易,直接通过交易商在客户间进行撮合成交,这种交易方式在欧 美国家非常盛行,场外交易可以不按照标准合约来进行交易,目前大家接触的平台大多数可以交易0.1手甚至 0.01手的小合约。

了解了场外交易的方式后,就比较好理解对赌的概念了。场外交易是交易商用自己平台内撮合客户的订单,市场上有买有卖,假定某客户在某一时刻买入一手英 镑/美元,而这个时候刚好有个客户在同一时间想卖出同样大小的合约,那么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交易,订单就会被执行。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流动性的问题,如果客户 这个时候提交这个买单,而没有人卖出怎么办?这时候就会容易出现成交延迟的问题,客户必须等到有人做和自己相反方向的订单才会成交。一般对于较大的外汇交 易商来讲,每天要处理成千上万笔订单,市场上订单的流动性很强,因此不太会出现成交困难的现象,有严格监管的交易商都是以撮合客户间订单为主。

如果有交易商平台上交易不够活跃,而又想提高客户订单的成交效率,就会拿自有资金来和客户成交,这种就叫对赌了,对赌在外汇交易商里面是广泛存在的, 主要集中在没有监管的和监管不严格的国家。英国和美国等对于外汇交易商对冲(对赌)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存在这类操作的公司很少,正规的交易商一般是不愿意 承担对赌的风险的。对赌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在对赌过程中,如果客户方向是对的,那么客户的盈利就是交易商的亏损,反之亦然,严格来讲交易商是提供交易 平台的中介机构,主要靠交易点差来作为收入,参与客户的交易就会有潜在很大的风险。例如出现了外汇市场单边行情,那么从事对赌的交易商将无力承担损失,只 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不遵守游戏规则终止交易,对赌平台是庄家,可以操纵游戏规则,要么恪守信誉蒙受损失。

知道对赌平台的运作流程,就可以看出对赌平台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国内的现货农产品平台非常的混乱,随着“维财金”地下炒金案的公开审理,已进入收官之战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再次引起市场关注。然而全国各地仍有多家现货,电子盘交易市场十分猖狂。据多位投资者爆料,称重庆天迈、辽宁亚东、松原丰益、甘肃华信和上海标合等多个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涉嫌非法操纵价格,导致投资者亏损少则近万元,多则数十万元。
第一,此类平台大多数是非法的,无一例外都没有牌照经营,不受法律监管,大多数注册在岛国以摆脱法律的监管,一旦这些交易商倒闭或者消失,客户资金将无法追回。
第二,对赌平台是客户与交易商是对立关系,要么客户盈利交易商亏损,要么交易商盈利客户亏损。作为庄家,对赌平台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除了收取 的点差费用以外,客户亏损是平台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为很多对赌平台鼓吹点差低,甚至无点差,其实还有客户亏损的黑色收入,一般人看不到而已。
第三,对赌平台本身实力较弱,交易的流动性差,风险管理能力差,一旦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客户订单时,往往改变游戏规则,因此会经常出现订单成交困难的现 象。可以这么说,当客户亏钱的时候,对赌的交易商在背后偷笑;当客户赚小钱的时候,交易商在后面冒汗;当客户有要赚大钱的时候,交易商会让你的梦想完蛋。

以下是比较典型的对赌平台的特征:
入金到个人账户,铁定是对赌;
人民币入金,几乎肯定是对赌;
公司注册地为东南亚、英国某些小岛等;
香港平台杠杆超过1:20 。

撮合客户的订单=对冲。

而拿着客户的钱按照自己的分析进行场外交易,那叫对赌。赌对了把盈利拿走(空手套白狼),赌错了赖账、跑路。

直接告诉你们,大陆没有一家真正受NFA监管的外汇交易商。
只要你有耐心去调查,一家都没有。
没办法,大陆政府其实是不允许正规交易商进入大陆的,原因就在于害怕民众因炒外汇黄金把人民币都换成美元,威胁外汇储备。
我曾经用5000美金在两天内赚到3000多美金,但是平台耍赖在不通知我的前提下将我的利润划走,也不给我任何解释。
在大陆偷偷营业的所谓外汇公司全部是假的,因为真的来不了,只有假的才能偷偷摸摸生存。

假的外汇公司,在你操作的时候作弊,比如镑美,非农数据公布,波动很厉害,只要平台稳定,高手是很容易搞到钱的,但是你点下去,成交价跟你看到的不一 样,都是你吃亏,而且点差瞬间从4个点跳到10个点,这些都不说了,平时,你设的止损点明明在平台上看不到这个价格,但是平台硬是有办法把你的止损扫掉。

真正想在外汇市场上博弈,只有在国外,找家受NFA监管的公司,杠杆不超过50倍,才有可能赚钱。在国内做外汇的大陆人,几乎没有一个赚钱的,至少我一个都没有遇到过,号称赚到钱的人没有一个敢把实盘交易记录拿给我看。
“骗子多,傻子明显不够用”。

以上是文章摘要,发布不了那么多的字,我上传到文库里面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去我的网络文库里面搜索。

❼ 1.跨境电商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1] 。
发展意义编辑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 [2] 的商品 [2] 。
业务模式编辑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3] 。
跨境电商
发展概况编辑
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 [4]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将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4]
政策支持编辑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 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汕头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前海保税区 [5] 。
2、《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6]
管理体系编辑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7] 。
主要分类编辑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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