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807年法国商法典
法国大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为了巩固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拿破仑推动下,于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同时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法国商法典》共四编,648条。第一编通则,分为九章,包括:商人、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第二章海商,分为十四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为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货物投弃、时效、拒诉;第三编破产,分为三章,包括:家资分散、破产、复权;第四编商事法院,规定了商事法院的设立、管辖范围、诉讼方法及仲裁程序等内容。
《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以商行为为基础来构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体现了大革命以来的平等自由观念,从而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同时,《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立法先例。当然,这部法典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典中包括了诉讼法的内容,陆商规范较海商规范薄弱,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过少(只有十三条)等等。
除商法典以外,法国还存在一些商事特别法,例如1867年的《商事公司法》、1885年的《期货交易法》、1917年的《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1919年的《商业登记法》、192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42年的《证券交易所法》、1966年的《公司法》等等。
在《法国商法典》施行近两百年里,已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补充,至今仍在适用。后来,在该法典的影响下,各国特别是欧洲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
② 如何评价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理念
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个投资理念是投资界的至理名言,每个投资者都应该信守奉行,不管抱持哪套投资理论,都不要把这一金句放弃,要让它融入自己的潜意识里,无论何时,都要紧守这一原则。
1.鸡蛋容易破裂,假如将所有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中,万一不小心打翻了篮子,就可能打破所有鸡蛋,不会剩下一个完好的。所以,相对安全的做法,就是将鸡蛋分别摆放在许多个篮子里,万一打翻一个,即使打破某个篮子里的所有鸡蛋,也能够完好地保存其他篮子里的鸡蛋。在投资市场上应用这句格言,就是要分散投资。
2.、索罗斯的投资手法非常复杂,严谨,又敢冒大风险,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然而,却可以奇妙地融合两种风格,总是能从投资中获得极其丰厚的回报。但也能谨慎地控制亏损,当看错市的时候能及时止蚀。另一方面,索罗斯既可以把财力集中在有把握的投资项目上,也懂得分散投资的价值,并不会因为投资太过集中而产生大的风险。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索罗斯认为这是投资市场的至理名言,是无上的金句。
3.对整个投资市场来说,就是要将资金分散在利率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地产市场、期货市场、期指市场等。对个别市场而言,就是将资金分散到许多不同区域的市场中。例如股票市场,可以将资金分别投入香港股市、东京股市、伦敦股市、华尔街股市等。对一处股票市场来说,分散投资也就是将资金投资在各个不同企业的股票上。
拓展资料:
1.集中投资:
投资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有人却以此为题写了一本书,这就是《集中投资》,其副标题是“巴菲特和查理·芒格推崇的投资策略”。这本书的体例与基尔科·卡坚赞的《华尔街金融大鳄》相似,选取了八位著名投资者,介绍了集中投资的方法,并总结了共同特性。
③ 谁知道 房地产 股票 广告 期货 保险 都是什么时候在中国立的法
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股票: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期货:1999年是期货交易立法的丰收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9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期货刑法)予以通过并施行。“边发展,边规范”使得我国期货法已初具雏形,相信在最近几年,《期货交易法》必将通过实施。 保险: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虽然不是最完善相信还是能对楼主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④ 80年代国家派出一支考察团队分别从国外引进六大新鲜行业,分别是哪六大,何时立法
六大行业:保险、传销、股票、期货、房地立法时间:股票、期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是(2005年10月27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共七章,七十二条。 保险: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⑤ 2014民商法热点问题或热点事件
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2.论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4.论房地产转让
5.论著作权制度
6.论期货的法律调整
7.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发育和完善
8.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
9.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
10.典权研究
11.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
12.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
1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研究
14.最高额抵押
15.动产质押研究
16.权利质押研究
17.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18.论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
19.我国合同法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
20.论不安抗辩权
21.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22.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
23.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24.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
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
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
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
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
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
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
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
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
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
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
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
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
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
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57.论不安抗辩权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
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
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
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
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
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
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论无权处分行为。
2.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论居住权。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5.论保证期限。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7.论债权人代位权。
8.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9.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11.论合同自由。
12.论悬赏合同(或遗失物返还法律问题分析)
1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14.论无因管理
15.论私权神圣
16.论损害的认定
18.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1.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
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
3.精神抚慰金的确定
4.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社会评价的降低
5.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
6.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
7.房屋过户登记程序的合法性
8.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实现形式
9.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流转
10.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11.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
12.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
13.论民事登记——以婚姻.不动产物权.法人设立登记为例
14.浅论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
15.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的适用
16.论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
17.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18.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19.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2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2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
2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2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2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
2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
2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
28.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
29.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30.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
31.隐私权的界定
3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3.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
3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
35.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
36.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7.谈谈格式条款
38.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39.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40.试论合同的效力
4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42.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
43.简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
44.谈谈合同的转让
45.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46.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
47.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
48.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
49.论物权法定原则
50.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51.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52.论法人的所有权
53.论法人的能力
54.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
55.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56.谈我国的民事主体
5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
58.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
59.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
60.优先购买权探析
61.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
62.浅谈保证人资格
63.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
64.权利质权探析
65.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
66.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
67.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68.简论无名合同的适用
69.简论合同的解除
70.债务抵销浅议
7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
7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
7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探讨
74.浅析营业质权
75.浅析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76.浅析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77.浮动抵押初探
78.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79.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80.试论人身损害赔偿
81.论名人的隐私权
82.论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83.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
84.试析“人肉搜索”
85.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86.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
87.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88.论物权公示原则
89.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90.论诚实信用原则
91.论表见代理制度
92.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93.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9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
1.占有法律制度研究
2.代理制度研究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4.典权制度研究
5.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6.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研究
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9.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研究
10.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11.论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2.抵押权法律制度研究
1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14.论合伙制度
15.物权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6.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
17.民事主体制度研究
18.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19.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20.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研究
21.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2.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23.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24.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研究
25.论医疗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6.高危险原因的民事责任研究
2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28.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29.论我国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
30.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31.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32.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3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3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35.论物权的效力
36.论一物一权原则
37.论物权法定原则
38.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39.论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40.论物权请求权
41.论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
42.论债权的法律效力
43.论预期违约
44.论“可预见规则”
45.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46.配偶权探析
47.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48.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49.无效婚姻制度之探讨
50.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⑥ 期货基础知识ti
《期货基础知识》三2010年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写组编著.
本书立足于最新考试大纲,配套于最新考试教材,以精准、权威的考点预测,全面、详尽的知识讲解,合理、科学的体例结构为基础,以让考生快速掌握考核知识要点为根本出发点,打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必备辅导用书。
本图书适用于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写组的各位编写老师呕心沥血之作。其严格依照2010年最新实施的考试制度,根据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编写。
⑦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⑧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具体分为:
1、宪法
2、行政法
3、经济法
4 、民商法
5 、劳动法
6 、环境法
7 、诉讼法
8 、刑法
9 、军事法
⑨ 中国法律怎么组成的
中国法律主要由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构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和基本的法律部门,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法律部门。我国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法典中。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这些规范都是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七、程序法
程序法部门指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诉讼程序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构成。诉讼程序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称诉讼法。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成。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基本法律构成。
⑩ 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差异
钟业坤: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研究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6976这里面的信息十分详细两部基本法的主要共同点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咨询期间,澳门地区有的人士认为,“澳门基本法有照抄香港(基本法)之嫌”[1]。这种意见,显然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实的。但是,从总体上看,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确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两部基本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贯穿始终;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不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都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两部基本法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都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都由当地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两部基本法都规定,实行私有制,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保留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地位,自行发行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外国人员和资金进出自由………。两部基本法在结构和体例上,更加高度一致,例如,两部基本法都由《序言》、《总则》、《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九章构成,都有三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都是11条,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都是12条,第六章《文化与社会事务》都是14条,第七章《对外事务》都是8条。前述各章以及《序言》、《附则》、三个附件等,内容和结构形式基本相同或相似,若不认真对比研究,极易混同。
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之所以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大概有下列几方面原因:
第一,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后来被葡萄牙和英国先后侵占;两地的居民绝大部分都是炎黄子孙(香港地区占98%,澳门地区占96.5%),恢复对香港和澳门地区行使主权,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另方面,港澳两地都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都实行低税制和自由贸易政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紧密的交往和联系……,这些相同或相似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了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二,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两部基本法相同之处甚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它的具体条文,不能全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从整体上说,它仍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澳门基本法序言第3款就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基本法序言也有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宪法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相同,因此,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大致相同,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制定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都是“一国两制”。两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两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例如主权原则、高度自治原则、维持现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则、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则,维护繁荣与稳定原则……,都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重要内容。这也决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必然会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四,中葡、中英两个《联合声明》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中葡联合声明正文第二点即我国政府对澳门执行基本政策共12条,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三点,即我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也是12条,除个别条文外,其余内容和精神实质也大体相同。因此,体现中葡、中英联合声明精神的两部基本法也就大体相同。
三、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差异探微
澳门和香港两地、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有目共睹的。而港澳两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体制、发展程度、国际地位及其对外影响等方面,又有不少特点和差异,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两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基本法,从港澳两地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设计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基本措施,因而在内容,表达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体现各自的特色,这是非常自然而完全必要的。据有关专家统计,两部基本法明显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处,约占澳门基本法条文总数的51%,占香港基本法条文总数的46%左右。
(一)两部基本法在结构方面的差异。
1.澳门基本法第四章由七节58条组成,与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相比较,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增设了“宣誓效忠”一节。其原因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备记忘录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而我们中国向来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在备忘录中也有清楚说明。中葡两国的备忘录意见不一致,为了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国籍问题,特别增写了第102条,放在第四章第7节,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写更加符合澳门的实际。
2.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只分若干条,没有分为若干节,而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的结构则有所不同,在章与条之间设有四个节,分别为“财政、金融、贸易和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之所以有这种差别,一方面是由于澳门国际机场正在筹建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和实践经验,难作详细的规定。香港则不同,民用航空事业很发达,货运量列世界第一位,各项管理制度均相当完善,是国际著名的航空中心之一。另一方面,基本法的起草原则之一是“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澳门基本法吸取了香港基本法的经验,尽量简约,留有馀地,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基本法的经常修改。
(二)两部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
1.澳门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这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这种差别,反映了港澳两地土地所有制的状况和特点。因为,澳门地区现有一小部分土地是私人占有的,而香港地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2.澳门基本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的相应条款则采用“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的提法,具有明显的差别。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其原因是,香港和澳门两地原有的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现代西方法系,澳门同葡萄牙一样,属欧陆法系,所施行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成文法。而香港则同英国一样,属于普通法系,所适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多是不成文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按基本法规定,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两地原属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名称也基本保留。
3.两部基本法都规定,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但是,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澳门基本法则没有关于驻军的规定。两者写法不同,是由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在驻军问题上有不同的内容所致。另方面,澳门的实际情况与香港也不相同,地域狭小,邻近地区防卫力量足以满足需要。至于将来是否在澳门驻军,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驻军,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澳门基本法第二章第15条规定,检察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香港基本法则没有同样的规定。其原因是,根据香港现行政治体制,类似检察长职位的律政司,属于行政系统,是政府的公务员。而澳门则不同,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在内,都是从里斯本派来的,均属葡萄牙编制。两部基本法反映了港澳两地司法制度的不同特点。
5.澳门基本法第42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澳门基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的葡萄牙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这清楚表明,在澳门地区有“土生葡人”和葡萄牙习俗和文化传统的存在。香港地区没有此类问题,因此,香港基本法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6.澳门基本法第46条规定,“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只在第49条规定“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也就是说,只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当选后任职的条件,而不是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这与香港基本法将“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资格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这是根据港澳两地不同实际情况作出的明智选择和规定。
7.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晋选产生的目标”。澳门基本法的相应条款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在基本法附件一中说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种灵活稳妥,留有余地、先稳定十年的处理办法,更符合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更好地体现澳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8.澳门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这是具有澳色的法律条文,它反映了澳门现有司法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香港地区向来没有设置行政法院,香港基本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9.澳门基本法第63条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没有包涵“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一项内容,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但是,澳门基本法第102条却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的这种特殊处理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在外 国无居留权”的敏感问题。
10.澳门基本法第68条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每届七人)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这是中葡联合声明所确定的内容之一,也是澳门现存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的特点之一。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明显有别。澳门基本法第7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基本法第71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显而易见,前者在年令、居住年限“在外国居留权”等方面的规定比后者放宽,这与中葡联合声明的宽松精神相一致。
11.在经济政策方面,两部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也不少,主要有下列几点:其一,以博彩业为中心旅游业,在澳门地区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澳门地区四大经济支柱之一,在整个地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澳门基本法为此特别作出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决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与旅游娱乐业密切相关的“专营税制”,也是澳门地区经济活动的特色之一,澳门基本法将其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指明“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这两项内容,香港基本法都没有。它是澳门地区历史、现状及经济生活特点的反映。其二,澳门地区现有一个由政府、雇主团体和雇员团体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社会协调组织。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咨询过程中,对这一组织的存在曾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后经反复研究,取得了共识,基本法第115条作出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澳门地区的人士认为“此项规定颇能反映澳门特点,兼顾了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其三,关于土地契约,香港基本法第五章专设第二节共四个条款加以规定,详细而具体。澳门基本法只在第五章第120条作出概括性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限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简明扼要,概括性强,这不仅反映港澳两地土地契约问题历史背景不同,也说明香港地区有关土地契约的事务比澳门地区复杂得多。其四,香港基本法第10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12条又规定,“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澳门基本法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为港澳两地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不同,澳门地区至今还没有形成发达的黄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还有一些,至于两部基本法在表达方式方法和用字遣词方面的不同,那就更多了,不能全部罗列。有的人士认为,“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照抄香港基本法,并未考虑澳门的特点”,[2]“基本法没有满足我们的愿望,基本法没有反映出澳门特殊情况”,[3]这些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只要将两部基本法加以对比研究,便不难发现,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是很多的,它比较好地反映了澳门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澳门的特色,照顾了澳门各阶层居民的利益,向世人描绘了澳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繁荣、各界人士安居乐业的未来蓝图。澳门居民说得好:“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写的,例如允许澳门旅游娱乐业的发展、实行低税政策、允许私人办校、规定政府的资助政策等,都能体现澳门的特点”。[4]既参照了香港基本法的写法,又照顾了澳门的实际情况而有不同条文的设置和表述,符合街坊的意愿,总体上写得比较好”。[5]“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和澳门特色,符合澳门大多数人的意愿”。[6]“《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从澳门实际出发,集中和吸收了前阶段澳门各阶层人士的意见,有澳门的‘味道’。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又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将为澳门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