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汇监测系统,预收预付超过30天需要作报告,请问这30天是怎么定义的
预收预付30天 是指:收付汇日期 与 报关出口/进口日期 之间的时间差不超过30;比如在7月15日收汇/付汇;预计在8月14 日之前无法报关出口,即需要提前作报告....
Ⅱ 什么情况下需做预收货款报告新增30天之内出口的需要做这个报告吗还是只有有预收货款就需要做该报告,谢
如果在收到款后30天内出货,就不用报告了。如果超过30天没有报告的,就需要提交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现场报告要做情况说明,并提交外汇局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所以,为了避免麻烦,还是计算好日期,在30天内及时报告。
Ⅲ 100%预收的收汇,但可能出口会超过90天,那我的外汇管理系统上的报告应该怎么做
预收货款超过30天还不能出口的,在预收货款30天内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进行报告。具体是:登陆进入系统,选择预收货款报告,输入企业代码及该笔预收货款的收汇时间,点击查询,系统会出现该笔预收货款的相关内容,选择该笔收汇进行报告,报告时要输入需报告的金额、预计出口日期两项内容,然后确认就可以了。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
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的条件:
收到预收款30内能出口货物,就什么报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内在平台上面做预收货款报告。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且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报告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前准备资料去当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注:你说你出口准备其他公司报关,但是收汇是你公司自己收汇的话,收汇和出口没有对应数据在监测系统上你的数据会产生差额,连续三个月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不正常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的,
所以最好自己收汇自己报关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我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还是差额报告
不用做报告!手续费的差额是正常存在的。自己做好台账就可以了。
Ⅵ 结汇了的外汇一定要去申报吗
超过一定袭金额需要申报才能结汇。
即外汇收入企业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业务。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核查账户结汇。
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超过三十天就要在外汇管理平台上申报,否则就会影响你办理结汇。而且还可以被从A类户降到B类或是C类户,以后在办理结汇时要每笔都跑到外汇局去填表,很麻烦。所以尽量要照规定办理。
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
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
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来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
Ⅶ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预收货款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于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区间内。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后能结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延期收汇报告新增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Ⅷ 外汇系统预收货款报告
不需要调整 预计和实际差额小于30天的都不需要
Ⅸ 12年7月31日前出口,8月2日才收汇,需要向外汇局报告吗
已收汇了就不用报告, 只要收回来的款没有大差额就行;
原来核查系统中的报告都停止了,现在需要关注的是预收付款, 与延期的收付汇是否有需要做报告的情形
Ⅹ 外汇管理已收预付款 货发出去了 收到尾款 需要做哪些申报
首先,在银行收到尾款的时候,需要做国际收支申报,可在开户银行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企业版(即金宏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如果预收货款比例与公司正常的收付汇偏差较大,企业的报关时间和收/付款时间超过30天(预收/预付)或者90天(延收/延付)的,企业就需要向外汇局系统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