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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汇票背书

发布时间:2022-06-18 22:16:07

Ⅰ 为什么电汇跟信汇的收款人不能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而票汇可以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向汇入行拍发加压电报指示其向收款人付出一定金额款项的行为,信汇则使用航空信件(现在基本不用),二者均无需使用汇票,所以根本不存在背书转让一事;票汇则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由于汇票本身就是一张独立的票据,因此他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

Ⅱ 国际贸易中,远期商业汇票在到期付款前可以进行( )背书转让

可以——远期汇票经承兑之后,于到期前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而转让。

Ⅲ 国内结算汇票与国际贸易结算汇票的背书有什么差异

国内结算汇票与国际贸易结算汇票的背书的差异主要是背书的形式的不同——国内结算汇票的背书需要加盖法人章和财务章,而国际贸易结算汇票背书无需财务章,只要签字或盖章即可。
至于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是指被背书的两方式,是根据具体需要而处理的背书方式,这个国内或国际没有区别。

Ⅳ 中国银行承兑国外的银行汇票时是否收手续费

  1. 到柜台办理光票托收业务,但是办理该项业务是有很多规定的,比如说抬头人和收款人一致,不受理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外汇牌价表里存在的外币币种,用于投资、贷款等大额要审核用途。

  2. 还有对于金额和票据来源的限制,收费按照千分之一,最低50,最高260收取。

  3.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Ⅳ 国外的银行承兑汇票怎么背书

和国内的一样。
背书的方法是:
是直接在另一被背书人那一栏,写上C公司名称,然后加盖印鉴就行。背书栏不够,可以自行制作背书栏,黏贴到指定位置即可。在票据的付款期之内,不限制背书次数。
无需去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但可以去银行查询票据的真伪和是否挂失止付。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
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Ⅵ 国际贸易实务 什么是背书

通俗地说,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背书一般是指票据在转让时所需要履行的一种行为,即出票人或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或者另加批注。

那么,这种在出票人或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或者另加批注的行为就叫做“背书”。

因为国际贸易中代表货权的海运提单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被算作“准票据”,因此,海运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而得以转让——记名提单除外。

Ⅶ 请问国外银行汇票怎么兑现大概需要多久时间

找中行托收。交点手续费! 如果是大额商票,那要小心了,基本都是诈骗!

Ⅷ 国际贸易中“抬头”和“背书” 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发票
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二、背书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Ⅸ 国外票据往往是某一国出票,而在另一个国家付款,而期间的背书转让行为可能发生在第三国。以哪国法律为准

以出票国法律为准

Ⅹ 关于国际结算中背书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下:所谓的“未做文字背书”是指的A公司只在背书人栏加盖印鉴,而没有在相应的被背书人栏书写下一手的名称(也就是工商银行)吧?此外,问题中也没有说明工商银行在票据上是否做了相应的背书。
如果是上述A公司和工商银行都未做填写,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单从《票据法》来讲,所说的票据是要式票据,即票据的要素(填写规范、完整)和形式(是否按要求统一印制)合规,银行不负责审核其实际交易内容。而且票据权利的所有人应该是最后一手背书人。在本例中,A公司通过工商银行提示付款的票据最后一手背书人是A公司,那么票据权利应归A公司所有。
2、从本例的实际情况来讲,该票据已经有工行为A公司办理贴现,且必定会有相关业务资料、资金往来证明,并不能因为工行操作的失误(未作相应背书)而剥夺其所有权利。这个已经涉及到《民法》的范畴,应该高于《票据法》。
综合来讲,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均有失误,A公司应当填写完整其下一手被背书人(虽然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下一手被背书人自己填写),工商银行应该填写完整下一手背书人,建设银行不应该受理填写不完整的、与托收凭证内容不符的票据。尽管如此,最终的票据权利仍应以事实为依据,归工商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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