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场采购外贸公司不出货可以收外汇嘛
可以收,只能按照非贸易方式申报。
我国外汇管制的基本政策: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外汇管理,由各级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出口方面,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进口方面,境内企业的经常项目用汇,按国家关于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按照国家规定应办理核销手续。其核销的重要单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个人购汇方面,中国人均5万美元的年购汇额度规定持续。但对于购汇用途的监管开始加强,明确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内方面,我们国家一直鼓励外资进入。境内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外方面,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的,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有些项目,还需要发改委、商务部门审批。目前,国家收紧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审批。(三)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我国目前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
B. 收外汇为何要通过外贸公司结汇收人民币
因为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居民具有有限的外汇额度。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的标准兑换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或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以上换汇标准如超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C. 外汇管理知识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汇赚钱就必须掌握更多的外汇管理知识,下面总结了一些常见的外汇管理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4、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5、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6、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7、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8、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9、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10、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答:可以。
11、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12、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3、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14、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15、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16、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17、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1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9、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20、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是否可进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可进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21、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22、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
23、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的现钞收入需要接受联网核查,但不必进待核查账户。企业办理出口对应的现钞收入结汇或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4、企业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正式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停止执行。
26、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27、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28、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9、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30、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31、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答: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32、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33、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答: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34、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35、《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
答:不可以。
37、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答: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38、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39、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答: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40、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答: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
41、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间?
答: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登记日期为企业实际登记的日期。
42、企业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答:不需要。
43、预收货款合同计划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答: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44、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否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的登记?
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单独的外债管理、统计,与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的外债之间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
45、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
答: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46、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47、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48、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答: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49、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答:选择美元。
50、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外汇管理知识,希望您全部弄懂,这会对您的炒外汇有非常大的帮助。从现在起,努力学习外汇知识吧,您一定会炒汇成功的。
D. 刚做外贸,收汇结汇一般都怎么操作
外贸群体如何更好的收汇结汇?除了西联 PayPal 万里汇 之外,我想浅谈一下目前的收汇结汇新通道。
以上楼主说了其中的两种收汇结汇方式,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去做到更加便利的收汇呢?下面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获悉于2019年11月底,离岸账户将会被大规模关闭,不少外贸人都表示最近收到银行信息,离岸账户会被关闭,并且有消息透露在2019年11月底或将有大规模离岸公司账户会被关停。
其实2019年以来,自从国家“双高”出台了关于非法外汇管制相关规定以来,对于离岸账户审查会越来越严格,有不少公司都碰上了离岸账户被核查。而且有一些公司甚至连通知都没有离岸账户就直接被关闭了,在国外客户汇款被退回后才发现离岸账户已被关闭!
对于一些外贸人来讲离岸账户是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了离岸账户外贸人该如何去接收境外汇款呢?没有香港离岸账户就要去纳税了!其实很多外贸人没有发现的是,有一些外贸人他们没有香港离岸账户他们依然可以免税出口,没有账户甚至是个人卖家他们依然可以进行外贸收款,而且全程合法合规无任何风险!
离岸账户被关闭后可取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合法收款
因为他们是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进行出口的,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是“1039”,这是一种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出口贸易方式,1039实行免征不退、归类通关、关务秒审、合法收汇等政策,不管是个人还是工厂只要您和我们签订代理协议,我们就可以运用1039经营权利帮您办理货物出口,出口不需要开发票、杂货和小批量也可以快速办理通关手续、重要的是可以合法合规帮您收汇 结汇,可转私人账户也可以转对公账户,全程合法合规,我们还帮您开通专属账户,虚拟账户,而且账户名可以是您个人名字或者公司名称用来跟国外客户对接!
希望以上可以帮到您,也希望大家一起交流学习,让更多中国制造走向全球!
E. 办外贸公司外汇管理局需要做什么
随时都可以去领,单外管局发放核销单有数量限制,至少可以拿5份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F. 外贸企业如何规避外汇风险
1.将汇率风险纳入成本控制
在报价时就把这个浮动区间考虑进去,比如现在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是6.4, 现在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在报价时可以考虑6.3进行报价,一般会有3%-5%的浮动。同时也可以和客户约定如果超出这个比例,那么风险共担,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因汇率波动而带来的利润损失。或者约定报价有效期,比如将原来1-3个月报一次价格缩减到了10-15天,甚至每天按照汇率波动更新报价单。
此外,也可以采取同一种产品根据不同付款方式提供不同报价的方式,如信用证付款是一个价格,50%预付是一个价格,100%预付又是另外一个价格,让买家自己选择。
2.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目前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收汇期延长,企业急需解决出口发货与收汇期之间的现金流通问题。通过出口押汇等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可事先从银行获得资金,有效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
二是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在贸易融资方式构成中,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约为80%),原因主要是出口押汇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可以较好地缓解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些企业还使用福费廷等期限较长的贸易融资方式。
3.使用金融衍生产品
汇改后,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加快,完善和扩大了人民币远期交易的主体和范围,推出了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同时在外汇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为企业拓宽了汇率的金融避险渠道。
企业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使用远期结售汇工具较多。远期结售汇业务范围和交易主体扩大,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推出,商业银行扩大对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在较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调查显示,远期结售汇工具的使用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占比高达91%。
二是部分企业运用外汇掉期和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工具。自汇改后推出外汇掉期业务以来,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尝试使用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尽管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一些外资企业和在国外有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的中资企业还通过境外人民币NDF工具进行汇率避险。
4.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香港、澳门、东南亚等一些国家可以接受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我们也有一些外国客户愿意采取这样的方式。
5.进出口对冲
对于进出口公司既可以从事出口业务也可以从事进口业务,那么就可以利用自己既是买者又是卖者的身份来平衡汇率波动造成的价格差异。因为当汇率下跌时,导致出口收汇缩水,同时进口业务支付的实际金额也相应减少,这样一增一减也就使得本公司内的财务指标达到了平衡。
6.增强汇率风险管理技能
最后,建议大家养成一个习惯,在每天上班和下班前浏览当天汇率的变动(可查看中国银行的现汇买入价),随时整理出新的对外价格表。另外也可以关注一些时政新闻、国际贸易新闻,从而对趋势有一定的把握。
G. 中行外贸企业如何在外管局申报
外贸公司办理流程:
1)在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前,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需要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
3)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
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H. 结合国际财务管理 规避外汇风险有哪些方法
?现如今炒外汇时外汇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很多炒汇者都是因为外汇风险而炒汇失利的,今天笔者手把手教您规避外汇风险。 企业外汇交易风险与结算某一具体交易有关,指企业以外币进行的各种交易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动使折算为本币数额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各种交易包括:以信用方式进行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外汇借贷交易、远期外汇交易、以外汇进行投资等。交易还可分为已完成交易和未完成交易。已完成交易为已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如外币表示的应收帐款和应付账款;未完成交易则主要为表外项目,如外币表示的将来的采购额、销售额、租金以及预期发生的收支等。 一、外汇交易风险的内部防范:技术交易风险防范的内部技术是指企业内部用于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的方法。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就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选择有利计价货币、适当调整商品价格等。 资产债务调整法。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及债务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币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利润下降或者折算成本币后债务增加。资产和债务管理是将这些帐户进行重新安排或者转换成最有可能维持自身价值甚至增值的货币。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尽量持有硬币资产或软币债务。硬币的价值相对于本币或另一种基础货币而言趋于不变或上升,软币则恰恰相反,它们的价值趋于下降。作为正常业务的一部分,实施资产债务调整策略有利于企业对交易风险进行自然防范。如借贷法,当企业拥有以外币表示的应收账款时,可借入一笔与应收账款等额的外币资金,以达到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 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外汇风险的大小与外币币种有着密切的联系,交易中收付货币币种的不同,所承受的外汇风险会有所不同。在外汇收支中,原则上应争取用硬货币收汇,用软货币付汇。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口支付争取用软货币,出口收汇争取用硬货币;在借用外资时,争取借软货币,所承受的风险就比较小。 在合同中订立货币保值条款。在交易谈判时,经过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多变的风险。货币保值条款的种类很多,并无固定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保值方式,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并可达到保值目的即可。主要有黄金保值、硬货币保值、“一篮子”货币保值。目前合同中采用的一般是硬货币保值条款。订立这种保值条款时,需注意三点:首先,要明确规定货款到期应支付的货币;其次,选定另一种硬货币保值;最后,在合同中标明结算货币与保值货币在签订合同时的即期汇率。收付货款时,如果结算货币贬值超过合同规定幅度,则按结算货币与保值货币的新汇率将货款加以调整,使其仍等于合同中原折算的保值货币金额。 适当调整商品的价值。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应坚持出口收硬币,进口付软币的原则,但有时由于某些原因使出口不得不用软货币成交,进口不得不用硬货币成交,这样就存在外汇风险。为了防范风险,可采取调整价格法,主要有加价保值法和压价保值法两种。 通过风险分摊防范交易风险。指交易双方按签订的协议分摊因汇率变化造成的风险。其主要过程是:确定产品的基价和基本汇率,确定调整基本汇率的方法和时间,确定以基本汇率为基数的汇率变化幅度,确定交易双方分摊汇率变化风险的比率,根据情况协商调整产品的基价。 灵活掌握收付时间防范外汇交易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提前或推迟收款、付款,对外贸企业来说会产生不同的利益效果。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收付时间。作为出口商,当计价货币坚挺,即汇率呈上升趋势时,由于收款日期越向后推就越能收到汇率收益,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内尽可能推迟出运货物,或向外方提供信用,以延长出口汇票期限。若汇率呈下跌趋势时,应争取提前结汇,即加速履行合同,如以预收货款的方式在货物装运前就收汇。当然,这要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反之,当企业作为进口商时,则做出相应调整。由于使用这种方法,企业所受利益,便是外方的损失,故不易为外方所接受。但企业应对此有所了解,一方面在有条件时可藉此避免收汇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防止外方向我方企业转嫁风险。 二、外汇交易风险的外部管理技术:除内部管理技术外,企业还有很多外部套期保值工具可供选用,如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权交易等。开展外汇交易是一种实用、直接而科学的方法。 Powered by Runman.cn 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在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时,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买人卖出货币的名称、金额、远期汇率、交割日期等。从签订合同到交割这段时间内汇率不变,可防范日后汇率变动的风险。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变种是具有日期选择权的远期合约,其允许企业在一个预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任何一天执行外汇交易。当然,远期外汇交易本身是存在风险的,企业能否避免损失和获得好处,关键在于汇率预测是否正确。同时,远期外汇交易在避免了汇率不利变动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汇率有利变动而带来的获利机会。 以外汇期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所谓外汇期权,是外汇期权交易
I.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边境地区发展与毗邻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以下简称“边境贸易”),规范边境贸易中的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边贸企业”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第四条边境地区边民在互市贸易区内进行互市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或者毗邻国家的货币计价结算。第五条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六条边贸企业进行边境贸易,应当按照有关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和出口核销手续。第七条边贸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登记备案,凭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领取《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第二章结汇、售付汇及外汇帐户的管理第八条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九条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对外支付用汇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十条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第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为边贸企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结算业务,并按照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第十二条边贸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并持“外汇帐户开户批准书”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于帐户开立后15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备案。第十三条边贸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并且不得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该帐户的收支范围,仅限于边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付。第十四条边贸企业若需变更外汇帐户开户行,应当报外汇局核准。第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边贸企业应当执行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边境小额贸易中的外币现钞结算,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三章边境贸易结算帐户的管理第十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为毗邻国家中与我国边贸企业之间进行边境贸易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贸易机构”)开立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办理边境贸易结算。第十八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境外贸易机构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合同,为境外贸易机构开立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第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在所在口岸为一个境外贸易企业开立一个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一个人民币结算帐户。第二十条境外贸易机构的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仅限于边境贸易结算收付。第二十一条境外贸易机构的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余额可以结汇或者汇出。
境外贸易机构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余额只能在边境地区使用。第二十二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为境外贸易机构办理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的开立并监督收付,并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外汇局报告上月的帐户开立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