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Ⅱ 贵金属的政策法规
正规贵金属交易中心指出,由于前期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整顿交易市场,随后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格禁止除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外任何机构和个人设立黄金交易所,或黄金交易平台。
根据相关文件,2011年国务院发布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指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目前国内贵金属投资以可以使用交易平台的现货白银和部分实物黄金为主,其中不乏许多非法的平台,如许多以美元报价的伦敦金、伦敦银等地下盘,多年来也出现过许多诈骗的案例,需要投资者谨慎。
Ⅲ 贩卖大量黄金是否违法,数量多少起算违法
贩卖大量黄金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超过五十克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黄金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个人从事黄金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别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另外贩卖黄金可能还涉嫌走私,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相关规定,逃避相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涉嫌非法经营罪,若出口的,则可能构成起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达到了立案的起点。所以贩卖大量黄金是违法行为,超过五十克就视为较大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Ⅳ 现货黄金交易合法吗
现货黄金交易是合法的,但是关键是要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那些黑平台的交易当然不合法。寻找一个好的现货黄金交易平台是能顺利进行投资的基础条件,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现货黄金交易平台是否可靠。
1、开户货币的选择
首先需要知道现货黄金以美元作为计价单位,目前国内投资者多会选择香港平台进行开户。开户时一般使用美元,所以如果一家公司表示可以使用人民币开户,那么一定是不正规的公司。
2、开户资金去向
现货黄金,投资者资金采用的是银行托管方式,所以客户资金不会转到公司账号上。正规平台不会直接管理客户资金,客户的钱会直接转到托管银行,且平台也不会要求投资者把钱转到私人账户上。
3、查询监管信息
正规平台都是受到监管的,而且会在自己网站上公布相关的一些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平台会员号码、监管机构名称等,还可以在监管机构网站上查询信息是否真实,以此判断平台合法性。
4、交易是否进入国际市场
现货黄金不正规平台存在欺骗客户的情况,比如客户交易的系统是虚拟黄金市场,那么每一笔单子根本就没有进入国际市场,而是在平台内部自行交易,投资者所看到的“交易系统”完全是虚假的。而正规平台,每一笔交易不但能在公司内部查询到,在监管机构网站上面也能查询到具体交易情况。
5、交易软件的选择
现货黄金交易,通常使用的交易软件是MT4、MT5,上面的所有信息和国际市场同步,信息也完全真实。有些不正规平台会将自己设计的系统交给客户使用,这些系统的界面与MT4、MT5是有差别的,其中不正规平台信息虚假且数据不全面,只要交易者仔细查看就能发现破绽。
Ⅳ 贵金属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
政策风险
亿资国际isbillion提醒,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和/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和/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交易所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即不可撤销或撤回,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Ⅵ 多家银行暂停账户贵金属开仓交易,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有哪些
继连续大涨后,国际黄金期货和现货价格均出现下跌。最近很多银行宣布暂停公开交易铂金和钯金账户。贵金属交易全天24小时灵活地进行交易,没有时间限制,并且可以在一天内重复打开和关闭。贵金属含量交易实施双向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买入和买入。只要正确判断市场趋势,他们就有机会获利。贵金属交易具有杠杆作用。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利。只要他们支付少量资本作为保证金,他们就能获得相应的合约交易权的倍数,从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贵金属交易的涨跌没有限制,投资者可以最大化利润。
双向交易系统不同于当前的传统纸黄金业务。贵金属延期交易不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来获利,还可以通过高卖然后低买来获利。实行每日无债务制度,即按市价计价制度。强制清算系统当投资者账户的保证金不足时,其原始头寸将被强制清算。
Ⅶ 汇丰贵金属的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贵金属除黄金外)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挂牌交易商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挂牌销售或挂牌采购的交易活动,会员进行挂牌销售或采购必须注明贵金属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贵金属名称、成色、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挂牌卖出的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存量。
第五条 报价原则: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
第六条 中间指导价: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
第三章 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 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销售或采购;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产品交易。
第十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挂牌价格进行贵金属产品买入或卖出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确保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履行电子合同前买卖双方可根据贵金属产品特点按照即时价格变动进行相互补偿差价,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一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当日未交割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违约滞纳金给守约方。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最低为成交金额的20%,最高为成交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风险保证金:挂牌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市场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补差亏损。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贵金属产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客户在参与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仓单管理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六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1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场收取手续费的37.5%。,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七条 违约滞纳金收支标准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电子合同,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违约滞纳金率计算。
第十八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自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市场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市场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场和托管银行对挂牌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场对客户和挂牌会员每笔交易市场产生的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会员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综合类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五条 持有贵金属产品买入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挂牌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贵金属产品。
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挂牌会员、服务中心中介开户,与挂牌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议书》,服务中心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市场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挂牌会员按交易市场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挂牌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七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个品种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0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电子合同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电子合同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对挂牌会员实行最大挂牌量制度。会员最大挂牌量为2万千克(或按会员实际现货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市场以挂牌会员持有净电子合同的补差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会员所持净电子合同补差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会员的补差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强行平仓的挂牌会员,其名下客户的电子合同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类会员(特别类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类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会员承担。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类会员接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挂牌、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挂牌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为挂牌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挂牌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服务中心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挂牌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服务中心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市场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服务中心、客户有权向交易市场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服务中心、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服务中心、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Ⅷ 贵金属交易规则都有哪些
一,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保持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贵金属交易的所有行为都要坚守“公正、公平、公开”。
三,挂牌交易商指的是依据《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
四,会员的挂牌采购或挂牌销售的交易活动需依据供需情况进行,会员在挂牌销售或采购时必须注明贵金属价格、名称、质量标准、成色、生产厂家、交提货方式、交易地点、品牌、数量等相关情况,与此同时会员必须保证现货存量的充足。
五,会员报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也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
六,中间指导价的制定是贵金属交易市场根据伦敦及时行情价格,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得出。
七,贵金属的报价单位制定规则是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报价;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保留到元的整数位作为报价。
八,报价时间是除国家法定假日、结算时间和国际市场休市除外的每周一至周六开市。周一6:00至周六6: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4:00至6:00。
Ⅸ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体系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