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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申

发布时间:2022-09-14 13:11:26

『壹』 外汇延期付汇申报流程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申报。
具体流程为:1、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2、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3、接着在弹出的界面点击预收货款报告。
4、再在弹出的页面点击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5、选择查询的日期,点击查询后有收汇明细。
6、点击新增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填写相关的信息然后提交就可以了。

『贰』 江苏省外汇管理局星期天上班吗

不上班,周末休息

『叁』 请问江苏南通外汇管理局在哪儿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州区支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西路1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路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
电话:(0513)855241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县邮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三元北街20号
电话:(0513)8451367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门区支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保险路34号
电话:(0513)8221347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启东市支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长江中路6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竹篙支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福寿路388号
电话:(0513)87655191

『肆』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和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36个一级分支机构,包括34个分局和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兼中央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在2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设立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308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519个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设置情况(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辖中心支局数下辖支局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12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15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9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9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1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12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8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15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5 0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14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0 6 合计 308 519

『伍』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你可在国家处管局网上查询)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陆』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遇到问题 求解!

这是企业用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用的,首先要银行把你单位涉外收入的基础信息发送到这个申报系统,在右侧才能看到一条条的待申报列表,点击进去即可录入申报信息。是不能直接输入“申报号”或“收款人名称的”。

如果右侧通过“查询”后没有记录,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你单位还没有通过银行发生涉外收入;二种已经通过银行收汇,但是银行没有为你单位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功能;三种已收汇入账且已开通网申功能,可能是银行还没把收汇基础数据发到外汇局申报系统。

『柒』 谁知道苏州外汇管理局的电话,狮山路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联系电话

单 位电 话传 真外汇综合处 综合科47900524790053 信息调研科47902034790053 电脑科47900534790053国际收支处 综合科47903134790057 统计科47900564790057 市场科47902184790226 财务清算科47902204790047经常项目管理处 综合科47902774790277 进口核销科47901834790255 出口核销科47902694790269 服务贸易管理科47904004790451资本项目管理处 综合科47904014790216 投资科47900454790216 外债科47900444790216外汇检查处 检查一科47900494790241 检查二科47902414790241

『捌』 南京市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业务处
电话:025-4790052

国际收支处
电话:025-4790313

经常项目管理处
电话:025-4790277

资本项目管理处
电话:025-4790401

外汇检查处
电话:025-4790049

举报电话:025-4790049

地址:南京市建邺路88号

邮编:210004

『玖』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怎么申报

让你公司的收汇银行在平台上先录入,过一段时间,再登陆你们公司的在平台内上的容账号和密码后,就会看到这条申报信息,然后你在这条信息的基础上添加相应的数据,如是资本性的收汇还是贸易性的收汇,填写完后,保存,就会自动到你们当地的外管局系统里,等着外管局批复就可以了。

『拾』 谁知道苏州外汇管理局的电话,狮山路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联系电话

单 位 电 话 传 真
外汇综合处
综合科 4790052 4790053
信息调研科 4790203 4790053
电脑科 4790053 4790053
国际收支处
综合科 4790313 4790057
统计科 4790056 4790057
市场科 4790218 4790226
财务清算科 4790220 4790047
经常项目管理处
综合科 4790277 4790277
进口核销科 4790183 4790255
出口核销科 4790269 4790269
服务贸易管理科 4790400 4790451
资本项目管理处
综合科 4790401 4790216
投资科 4790045 4790216
外债科 4790044 4790216
外汇检查处
检查一科 4790049 4790241
检查二科 4790241 47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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