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弘业期货是国企吗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在国内和香港都上市了,是知名期货公司
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怎么样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2008-07-01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专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属资),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期货大厦1006房。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678058687C,企业法人杨秀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基金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经营)。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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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弘业期货南宁营业部,这个营业部怎么样啊想在南宁做期货,听说是A类公司服务好,手续费和保证金有优惠。
只要手续费低,是正规期货公司就好
4. 江苏弘业股份 持有弘业期货多少股份
公开数据显示,抄弘业期货注袭册资本6.8亿元,净资产10亿元,旗下有20家营业部,其中6家集中在江苏省境内。控股股东为江苏弘业股份(600128)有限公司(21.75%)、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3.09%)、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21.1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0%)。可搜到的,最近有无变动没有更新报道
5.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泰州营业部怎么样
简介: 泰州营业部于2008年7月18日开业,是弘业期货在全国范围内的第十三家营业部内。容泰州营业部将坚持规范化和专业化经营,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抓住期货市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竭诚为泰州地区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弘业期货在全国期货领域具有极大影响力,在江苏地区是富有最具实力和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弘业期货泰州营业部,现有期货从业人员数名,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分工明确。我部每周组织客户培训,用专业知识创造财富升值。
法定代表人:杨勇
成立时间:2008-07-03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7511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万达写字楼1303室
6. 多年老期货了,在南京弘业期货开的户,经纪人太不地道,想换一个经纪人,有木有实在的人来
你好,我也是在做期货的,现在在期货公司挂个兼职。
我觉得我这个人的品质还算上乘,不会做交易所调低手续费不给你调低的情况,而且不会私自给你乱加手续费标准。
如果你要个经纪人,我想我是个很好的选择。
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怎么样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是2008-10-31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注册成立的有内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容册地址位于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第17层。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000682974493L,企业法人施庆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的经营范围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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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来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源7月31日成立,当时本公司的前身公司江苏弘业在中国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2015年,进行重组通过收购弘苏期货将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扩展至中国境外,弘苏期货是一家自2011年起从事期货业务的香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成立时间:1995-07-31
注册资本:907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2194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9. 弘业期货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