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币核算一般在财务报表中的哪一部分
由于外币在月末就按即期汇率或者平均汇率折算在利润中了,但是折算差额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 外币折算差额 项目中。
『贰』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3.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原则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期初盈余公积为以前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按相应年度平均汇率折算后金额的累计,期初未分配利润记账本位币金额为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记账本位币金额的累计。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净资产减去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后的余额。
(二)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处理
1.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应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少数股东权益
2.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
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1)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应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将其产生的汇兑差额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即,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贷记或借记“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科目。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财务费用
或作相反分录。
(2)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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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外币财务报表的汇率适用原则与一般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适用原则是否不一致
这没有不一致。需要编制外币折算报表的情况是境外的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并入境内母公司时需要将外币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报表。是调表不调账,两个使用原则没有不一致。
『肆』 怎么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管理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0.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性,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系统有效性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性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1]
『伍』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不仅在数量上日益增多,而且在规模上也不断扩大,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纷纷建立使得外币报表折算问题日益重要。目前,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问题的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会计实务的需要,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外币报表折算问题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讨论外币报表折算问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外币报表折算是当今国际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它主要是为了满足跨国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其难点主要集中在各种折算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国际上有关外币报表折算的基本方法有四种:区分流动与非流动性项目法、区分货币与非货币性项目法、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 其中时态法与现行汇率法是两种流行但对立的折算方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经济环境和折算的目的,时态法应是当前我国企业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现实选择。
关键字 :外币报表折算 折算方法 适用性
一、外币报表折算的目的
外币报表折算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为了提供特种会计报表,以满足习惯于不同货币观念的报表使用者阅读;二是为了编制跨国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第一种目的的外币报表折算的要求比较简单,它只要求通过折算改变原报表特定的表述形式,而以合并会计报表为目的的外币报表折算就要复杂得多,它要考虑不同性质企业的折算要求。 国外企业根据其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可以区分为“母公司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子公司”和“独立经营的境外实体”两种。前一种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被看作是母公司经营在国外的扩展,并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作为母公司本国货币的现金流动而存在的,如其经营活动仅限于代销母公司的出口商品、汇回货款和向母公司分利,或者只限于为母公司生产其包销的产品而从母公司销售收入中收回其继续生产所需的外汇资金并向母公司分利。当有关的汇率一有变动,就会直接影响到母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量,这种影响就像母公司本身从事该项经营活动一样。因此,对这类国外子公司应当采用时态法,选择恰当的折算汇率对用外币表述的报表数额进行折算,折算过程中汇率变动影响所涉及的是国外子公司持有的货币性项目和以当地现行市价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折算结果计人该年度的合并损益。 后一种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且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比例不高,主要依靠自己经营和借贷来融资,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实现的收入、筹措的借款等主要使用所在东道国的当地货币,汇率变动对母公司的影响仅仅涉及其在子公司的投资净额。因此,外币折算是从当地公司(子公司)观点出发,所关注的问题集中于东道国环境下,在当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和成果。现行汇率法正好为这类子公司的外币报表提供了合适的折算模式。在现行汇率法下,对国外子公司报表中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应按单一的现行汇率折算,折算结果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单列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内,这样就可以保持作为“国外实体”的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同时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投资净额的影响。
报表折算方法的简介
二、四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概述
我认为,从现在可供选用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来看,没有最优的方法,也没有最差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选用适当的方法应该是解决外币报表折算难题的较好思路。下面引用通行的对各种方法的评价,以资佐证。
(一)现行汇率法。该方法是最早采用的方法,也是四种折算方法中最简单易行的,而且,折算后编制的报表基本上保持了原来报表的各种财务比例,但是有人认为以历史成本计量的数据用现行汇率折算后,报表数据既非历史成本,又非现行市价,变成了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的纯数字。
(二)流动非流动项目法。按该方法折算后,报表中的流动项目保留了原来报表上的真实比例关系,有助于对营运资本的分析,但它以流动性作为分类标准来选择折算汇率缺乏理论基础,实际上,长期应收账款和长期应付账款是应承受汇率变动风险的。
(三)货币非货币项目法。该方法弥补了长期债权、债务在流动非流动项目法下不承受汇率变动风险的缺陷,但是,货币性非货币性项目的划分本身是比较困难的,并且,仅仅根据某项目是货币性的或非货币性的来决定该项目的折算汇率,同样缺乏理论依据。
(四)时态法。时态法是对货币非货币性项目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基本上保持了计量属性的一致性,以计量属性作为汇率选择的标准有理论依据。缺点主要是操作复杂,且会改变会计报表的各项财务比例。
三、时态法与现行汇率法的方法分析
在进行外币报表折算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折算汇率的选择;二是外币报表折算损益的处理。在当前西方会计实务中,比较流行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是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
(一) 时态法与现行汇率法的理论分析
从20世纪30年代起,对于外币报表折算,出现了流动与非流动性法、货币非货币性法、现行汇率法、时态法。前两种方法,都是依据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分类来决定选择何种折算汇率。但是,外币折算是个计量问题,不是资产或负债的分类问题,这就意味着前两种折算方法缺乏科学根据,所以现在已很少被采用了。我国在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中采用的是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下面对这两种方法加以分析。
现行汇率法,现行汇率法又称期末汇率法,是将外币报表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等项目都统一按现行汇率进行折算。这种方法不改变外币报表性质,只改变其表现形式,并能够揭示汇率变动时对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投资净额的影响。现行汇率法假定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下,都要遭受现行汇率变动的影响,故对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均按编制日的汇率予以折算。现行汇率法遭到了许多会计界人士的批评。首先,它假定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下,与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随所在国货币的升贬值而变动的经济现象不符;其次,现行汇率法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当地的效用来计量,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目的相违背,因为依据母公司理论,考虑的主要是母公司股东的利益;第三,现行汇率法下,对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违反了传统的历史成本模式,改变了折算项目的计量基础。 时态法,时态法又称时间度量法,是指对现金、应收及应付项目按现行汇率折算,对其他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则根据其性质分别按历史汇率和现行汇率折算。其理论依据是:外币报表折算是对已按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改用本位币的重新表述,它不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时态法认为外币报表折算只是一种计量转换程序,是将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进行重新表述的过程。它不应改变折算项目的计量基础,只能改变其计量单位。为了保持各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需要分别按其计量日期的汇率折算。时态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与母公司理论下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相吻合。时态法从母公司理论出发,认为母公司的股东关心的'是那些能为母公司控制的国外子公司资源在母公司国内效用的大小,而非在子公司所在国效用的大小,因此,应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按其原来的计量属性进行等额表述。有的会计师对时态法进行批评指出,利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会改变子公司原有的财务比率,并且在汇率剧烈变动时,将折算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表,会歪曲子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利于对其进行业绩评价。但是,从母公司理论的合并报表编制目的来看,这种指责是难以站稳脚跟的。因为它关心的是以母公司所在国货币衡量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当汇率发生剧烈变化时,必须客观反映这部分利益所起的相应变化。
『陆』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时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处理
一、原理: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都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而所有者权益项目是以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的,正是因为这样才能计算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而“未分配利润”项目其实是由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结果过入,对于利润可以采用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2、当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记账本位币不同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在将企业的境外经营通过合并报表、权益法核算等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时,需要将企业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以企业记账本位币反映。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三、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四、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
(6)财务外汇报表例扩展阅读
需要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事项主要有:
1、编制跨国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
由于编制合并报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的需要,因而合并报表通常应以母公司报表所用货币来表述。
2、母(总公司)公司为了考核、评价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情况 ;也需要将国外子公司用外币表述的报表转换为按母公司(总公司)所用货币表述的报表。
3、在国外资本市场有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按上市地区的货币对外报告。或有义务向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报告财务信息。
(参考资料 网络 外币报表折算)
『柒』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哪几种主要算法
外币报表折算是财务会计面临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正在制定外币报表折算准则用以指导这方面的会计实务。笔者结合国际会计准则,试就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的某些规定进行探讨。
一、外币报表折算的问题所在
外币报表折算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汇率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外币汇率是稳定的,那么外币折算的方法就无异于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计量单位。但是大多数国家在货币市场上是自由定价的,所以汇率的不稳定性以及外币折算时选择的汇率种类对折算的结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将外币折算成本国货币时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汇率:第一个是历史汇率,这是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使用历史汇率可以在本国货币报表上保留外币项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护财务报表免受折算损益的影响。第二个是现行汇率,指报表编制日当天的汇率,使用现行汇率会产生折算差异。第三个是平均汇率,是现行汇率与历史汇率的简单加权平均。
这三种汇率中,外币报表折算各个项目应该采用哪种最好?是按照编制报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还是按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或者按照编制报表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折算损益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讲到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了。
二、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
总体来说,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种: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选择只是在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之间进行的,所以下文仅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介绍。
1.现行汇率法的基本特征
现行汇率法是将外币报表中所有资产、负债项目按统一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只对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
这种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并且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净额(母公司权益)的影响,所以折算过程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将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权益的独立项目递延处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认为折算损益已经永久性减少以前,累计的折算损益都不能转入留存收益。
2.时态法的基本特征
时态法是一种多汇率方法,它在对外币报表中项目进行折算时,分别采用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具体做法是,现金、应收项目、应付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历史汇率换算,用现行价值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实收资本按投入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留存收益为折算数字;收入与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若企业收入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来折算。
时态法认为外币折算是对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不应该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只是一种计量变换程序,即对外币改用本币计量,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时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
时态法实质上认为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确认其对会计造成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
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选择
外币报表折算的实务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的日益复杂而不断的发展,而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折算问题做出的反应,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国家的选择,所以本文仅介绍这两者的现行外币报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折算》(SFASNO.52)的规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货币的择定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并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所持的货币观念。一个特定国外主体的功能货币是此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货币就是美元,它的外币财务报表要用时态法重新表述为美元表达的报表。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货币一般为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
可以看出,52号准则同时接受以母公司观点和以地方公司观点作为报告的有效基础,因此它这样要求外币折算应达到的目标:①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按照每一个被合并的主体从事经营的主要通货(它的“功能货币”)所计量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②提供通常认为与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业主权益影响相一致的信息。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21号公告《汇率变动的影响》把国外经营分为“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两种实体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营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应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而定。这样,对前者应当采用时态法,对后者则应当采用现行汇率法。
3.两个准则存在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1号公告与SFASNO.52的见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众多准则相比它们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分类依赖于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而管理者可能因为知识的欠缺进行主观臆断,也可能出于粉饰其各项财务指标的目的选择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国公司有若干个国外子公司,对这些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会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方法、观点的叠加,对财务报表所传达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响。
四、我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现实选择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币折算的会计准则,但随着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跨国公司,国家颁布有关的会计准则成为必然,所以曾两次印发外币折算的征求意见稿。其中1995年7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币报表的折算,是先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前者采用时态法,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虽然没有引用“功能货币”这一概念,但采用的折算方法与折算差额的处理与前面论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财政部于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使用现行汇率法。
上述两份意见稿表明我国对于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前后历经十几年,数有变化,变化的目的是使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更适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的选择应该是若干影响因素权衡的结果,比如各种折算方法的特点、我国跨国公司现状、我国的会计环境等因素,结合上述因素与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1.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明显的不同点是并没有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而是直接规定企业将境外经营的会计报表并入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现行汇率法进行折算。这能避免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导致的问题,使得管理者不能通过精明的境外营业分类来操纵收益或者其他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引起的争议,但是单一使用现行汇率法又会产生如下问题。
2.从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的特点看,现行汇率法是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乘上一个常数(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所以现行汇率法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个项目的比例关系。但是现行汇率法假设所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都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上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这种假设很少成立。而且,用现行汇率折算历史成本产生的数字很难解释,因为它既非历史成本也非现行市价。在时态法下,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外币报表中的货币性项目,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基本上不受影响,且要求在外币报表上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要用历史汇率折算,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3.目前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是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相当比重,海外子公司规模偏小,与欧美的跨国公司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而且我国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数属于母公司的国外有机组成部分,其业务基本是销售母公司出口产品,只不过是国内业务向海外的延伸。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损益,时态法比现行汇率法更符合要求,因为时态法将折算结果计入各个年度的合并损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结果一样。
4.全球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我国企业要遵照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这将成为未来会计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跨国公司会选择海外融资,这些跨国公司将承受来自海外交易所的压力促使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取代国内准则以减少和消除我国会计同国际会计间的差异,提高其国际可比性。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用现行汇率法虽然能避免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带来的问题,但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综上所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择的争议还远没有结束,随着我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大,外币报表折算业务会越来越多,对外币报表折算的理论研究也将日益深入。
『捌』 关于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二个问题是
在外币利润表中 有一个情况是这样的 减:营业外支出$33000 下一行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30000 那么问题就是 当我减去营业外支出时 这个其中要不要再减还是不再计算(说的简单一点 因为非流动资产那个是在另一行 我不知道营业外支出的价格是否已经包含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不用再减3W了,已经包含在3.3W里了。
『玖』 外汇报表管理需要报哪三个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外资企业联合年检财政部门年检,只需要进入财政局的网址,进行上报财务报表的年报即可。就可以打印一张财政部门年检通过的封面。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是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所有者权益除未分配利润外是发生时即期汇率,利润表收入费用是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
外汇收支情况表编制审理核总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