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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私募基金2016

发布时间:2022-10-17 04:04:13

⑴ 北京的期货私募基金有哪些可以购买

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开放式基金
是一种发行额可变,基金份额(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
世界基金发展史就是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以基金市场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在1990年9月,美国开放式基金共有3,000家,资产总值1万亿美元;而封闭式基金仅有250家,资产总值600亿美元。到1996年,美国开放式基金的资产为35,392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仅为1,285亿美元,两者之比达到27.54∶1;而在1940年,两者之比仅为0.73∶1。在日本,1990年以前封闭式基金占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处于从属地位;但9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开放式基金资产达到封闭式基金资产的两倍左右。
在香港、泰国、台湾、新加坡、菲律宾等亚洲发展投资基金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之初也就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逐渐过渡到目前两类基金形态并存的阶段。从世界范围看,1990年世界开放式投资基金净资产余额为23,554亿美元,到1995年已跃升至53,407亿美元。
开放式基金已经逐渐成为世界投资基金的主流。
世界各国投资基金起步时大都为封闭型的。这是由于在投资基金发展初期,买卖封闭式基金的手续费远比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手续费低。从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由于没有请求赎回受益凭证的压力,可以充分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来实施其投资战略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封闭式基金
属于信托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基金。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采取竞价的方式,因此交易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即相对其净资产值,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有溢价、折价现象。国外封闭式基金的实践显示其交易价格往往存在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从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运行情况看,无论基本面状况如何变化,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走势也始终未能脱离先溢价、后折价的价格波动规律。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特点
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惊醒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契约型基金
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特点
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偿还支付。
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股票基金
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分类
股票基金按投资的对象可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优先股基金可获取稳定收益。风险较小.收益分配主要是股利;普通股基金是目前数量最大的一种基金,该基金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风险较优先股基金大。按基金投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分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专门化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类普通股票上,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股票上,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较好的潜在收益。按基金投资的目的还可将股票基金分为资本增值型基金、成长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快速增长,以此带来资本增值,该类基金风险高、收益也高。成长型基金投资于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并能带来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定发展前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利得,这类基金风险小,收入也不高。

特点
1.与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具有多样性,投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
2.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于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3.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
4.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上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基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5.股票基金还具有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功能和特点。就股票市场而言,其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较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低。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国市场上交易,股票投资者也只能投资于本国上市的股票或在当地上市的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国外,股票基金则突破了这一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股票基金投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等。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债券、股票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从投资风险角度看,几种基金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是不同的。其中股票基金风险最高,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最小,债券基金的风险居中。相同品种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风格和策略不同,风险也会有所区别。例如股票型基金按风险程度又可分为:平衡型、稳健型、指数型、成长型、增长型。当然,风险度越大,收益率相应也会越高;风险小,收益也相应要低一些。

开放式基金买卖介绍:

◆准备过程

投资人购买基金前,需要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及开户程序、交易规则等文件,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以备投资人随时查阅。

个人投资者要携带代理行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武警证),机构投资者则需要带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以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携带好准备资料,客户在银行的柜台网点填写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填写完毕后领取业务回执,个人投资者还要领取基金交易卡,在办理基金业务当日两天以后可以到柜台领取业务确认书。在领取了业务确认书后,单位或者个人就可以从事基金的购买和赎回。

◆如何购买

在完成开户准备之后,市民就可以自行选择时机购买基金。个人投资者可以带上代理行的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到代销的网点柜台填写基金交易申请表格(机构投资者则要加盖预留印鉴),必须在购买当天的15:00以前提交申请,由柜台受理,并领取基金业务回执。在办理基金业务两天之后,投资者可以到柜台打印业务确认书。

◆如何赎回

当投资者有意对手中的基金进行赎回,则可以携带开户行的借记卡和基金交易卡,同样在下午3点之前填写并提交交易申请单,在柜面受理后,投资者可以在5天后查询,赎回资金到账。

◆如何撤回

交易投资者如果需要撤消交易,则可以在交易当天的15点之前,携带基金交易卡和银行借记卡,在柜面填写交易申请表格,注明撤消交易。如果在15点以后,部分银行则可以按照当天牌价进行预约交易,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易。

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支持在互联网上交易基金。
近期见到有很多网友常常提问基金是怎么回事,好象基金是个很复杂难懂的东西,又说推荐去读的基金知识文章看不懂。因此我常想如何让这些朋友在最短的时间内理解基金是什么,为大家展示一下这些并不神秘的基金,于是萌生想法,试着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下什么是基金,希望对这些朋友尽快了解基金有所帮助。

假设您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啦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三呢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雇一个投资高手(理论上比我还高点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但这里面,如果10多个投资人都与投资高手随时交涉,那事还不乱套,于是就推举其中一个最懂行的牵头办这事。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由他代为付给高手劳务费报酬,当然,他自己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

将这种合伙投资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角色?基金管理公司就是这种合伙投资的牵头操作人,不过它是个公司法人,资格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基金公司与其他基金投资者一样也是合伙出资人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它牵头操作,要从大家合伙出的资产中按一定的比例每年提取劳务费(称基金管理费),替投资者代雇代管理负责操盘的投资高手(就是基金经理),还有帮高手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定期公布基金的资产和收益情况。当然基金公司这些活动是证监会批准的。

为了大家合伙出的资产的安全,不被基金公司这个牵头操作人偷着挪用,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的资产不能放在基金公司手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不能碰钱,记帐管钱的事要找一个擅长此事又信用高的人负责,这个角色当然非银行莫属。于是这些出资(就是基金资产)就放在银行,而建成一个专门帐户,由银行管帐记帐,称为基金托管。当然银行的劳务费(称基金托管费)也得从大家合伙的资产中按比例抽一点按年支付。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银行出事了,向它们追债的人都无权碰大家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募集投资者结束后宣告成立(国家规定至少要达到1000个投资人和2亿元规模才能成立),就停止不再吸收其他的投资者了,并约定大伙谁也不能中途撤资退出,但以后到某年某月为止我们大家就算帐散伙分包袱,中途你想变现,只能自己找其他人卖出去,这就是封闭式基金。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宣告成立后,仍然欢迎其他投资者随时出资入伙,同时也允许大家随时部分或全部地撤出自己的资金和应得的收益,这就是开放式基金。

不管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如果为了方便大家买卖转让,就找到交易所(证券市场)这个场所将基金挂牌出来,按市场价在投资者间自由交易,就是上市的基金。

现在我们再来读下面的基金的概念,就不太晕头了吧。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我国基金暂时都是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 专家理财是基金投资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备的投资专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资分析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科学的方法研究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规避风险。相应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也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托管费。此外,开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购费、赎回费以及转换费。上市封闭式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在进行基金单位买卖时要支付交易佣金
2、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雄厚的实力,可以同时分散投资于很多种股票,分散了对个股集中投资的风险。
3、 方便投资,流动性强。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量起点要求一般较低,可以满足小额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的需求,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财力决定对基金的投资量。证券投资基金大多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使得投资者收回投资时非常便利。我国对百姓的基金投资收益还给予免税政策。

附带解释下证券基金有关的部分问题。

什么是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
就是你投资入伙时要交的费用,因为基金公司宣传吸收投资人的活动是要费不少钱的,这些费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过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离开的欲望。

什么是基金的赎回费?
就是你撤回投资和收益是要交的费用,原因与上面类似。还有一条,就是有人撤资走的时候,为了还给你现金,基金可能不得不卖掉一些债券股票,这是对基金资产不利的动作,对其他不撤资的合伙人的利益有不良影响,所以让你留下点费用作补偿。

什么是基金的转换费?
就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操作着多个基金,你持有其中一个基金,想把这个基金按同等资产数量换成该基金公司操作的另一种基金,应向基金公司交付转换的费用,原因也与上两条同理,主要为了提高你变动的成本,不愿让你频繁变动。

什么是基金交易佣金?
就是上市的基金在交易所市场转让时,为你提供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向你收的劳务费。

证券投资基金为什么有那么多种?
这是因为不同的基金自己规定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有区别。
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风险高低不同,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选择风险水平适合自己的基金投资入伙,也可以通过低风险基金、中等风险基金和高风险基金都投资一部分的办法来分散风险和平衡收益水平,这种行为就叫作投资组合。

不同的基金在自己的名称上冠以什么“增长”、“价值”、“行业”、“蓝筹”、“小盘”、“周期”、“消费品”等等的字号,是将自己的主要投资策略风格标在名称上以便投资者一目了然,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基金只是当初为了找个好名头切入点以便中国证监会容易批准成立。

上面讲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还有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房地产基金,专门投资于期货期权的期货和期权基金,专门投资于黄金市场的黄金基金,专门投资于实业的产业基金。这些基金对我们初涉基金投资的人来说投资机会不多,先搞通上面几种最常见的证券基金后再说。
购买基金买哪些比较稳定。希望大家推荐一下~2011年

⑵ 什么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么回事。求解。谢谢!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北京专业代办,不懂请追问

⑶ 成立期货私募基金的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流程如下: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型企业: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⑷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⑸ 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的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⑹ 期货私募基金如何建立

期货私募基金的的条件:
1、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具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⑺ 大家知道期货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怎么样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回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答募集的资金。
私募对比公募的优势在于:私募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或债券、非上市公司股权、房地产等,所以比较灵活,风险更低,收益更好。而公募基金只能投固定标的,如证券投资基金,就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限制太多。做投资都知道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私募在这风控方面是具有先天优势的。
楼主可以多了解一下再考虑入手哦,最好是选择长期收益(如三年)比较稳健的私募作为稳定投资会更好些。

⑻ 私募基金是什么 私募基金可以买期货吗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⑼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购买私募基金,推荐上私募排排网挑选,有高质量的私募数据库和及时更新私募排名榜单;还有海量数据,精准覆盖,权威评级,值得信赖。【选私募-查排名-点击一键与私募直聊】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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