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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个人委托理财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1-02 21:58:47

❶ 华夏理财产品怎么样

一、进行风险评估,看您是属于哪种风险投资者。
二、理财产品的分类版:一种是资金池类,权也称固定收益性(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网银版理财产品,比如标明某某款28天
46天
96天
186
365天版)这款理财产品是最安全的,给到客户的预期收益基本能达到。一般登陆个人网银选择风险系数最小的理财就为这类型的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的分类:结构性理财产品,就是把客户筹集的资金投资在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外汇,黄金等理财,所以它的收益往往是区间收益,比如4.5%-12.5%,比如以股票沪深指数为标准,当天基数为2000点,上限是2200,下限是1800,到达2200就得到12.5%的年化收益,反之则4.5%,所以在购买结构性理财一定要慎重!
四、一般平衡型和保守型理财客户建议选择固定收益型产品,激进型客户可选取结构性理财,当然要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切入购买,不然较容易触碰下限而达到最低收益甚至亏损。
五、最后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理财经理这款是固定还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挂钩的金融衍生工具是什么,收益率怎么计算,只有在了解全面的情况下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❷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 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请书;
(二) 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 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五条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 资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 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 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 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 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 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 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 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 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 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
(二)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 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 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❸ 外汇投资靠不靠谱

1、外汇投资是指企业以外币资产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联营投资或接受其他单位以外币资产作为资本金联营投资。因此,企业投资包括两个方面,即投入和投出。是指投资者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进行的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行为。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的含义指的是把一国货币兑换为另一国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的经营活动。静态的含义是指可用于国际间结算的外国货币及以外币表示的资产。通常所称的“外汇”这一名词是就其静态含义而言的。其特点是风险大,但风险可控,操作灵活,杠杆比率大,收益高等。

2、投资误区:盲目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跟风,急功近利。

3、投资策略:①以闲余资金投资,②知己知彼,③切勿过量交易,④正视市场,摒弃幻想,⑤勿轻率改变主意,⑥作出适当的暂停买卖,⑦切勿盲目,⑧拒绝他人意见。

温馨提示:①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03-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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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何时颁布

2006年04月18日。
拓展资料:
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的资产管理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尽管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但仅限于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而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人民币为主,外汇理财产品仍无法满足广大居民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
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收支持续多年保持“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8751亿美元。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人民币购汇形式进行境外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充分保障。
三、《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他们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培养自主投资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持有更多的外币资产并从事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❺ 我老公帮别人外汇帐户做交易违法吗

这是灰色地带,这叫带客理财,主要是外汇杠杠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纠纷,不好处理aqui te amo。

❻ 外汇理财合法吗

是合法的。
中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大陆不得设立公司进行组织公民炒外汇的活动。目前在中国的外汇公司都是清一色外企,只要是受监管的正规平台是合法的,因为政府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
【拓展资料】
解释起来就是说,比如你去到美国旅游去了一家美国外汇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件事自然就是合法的。目前国内外汇公司的作用就是为了省去了你出国的这一步。但是如果你的资金不是汇往国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因为外汇交易的每一笔金额都必须接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因此选择正规受监管的投资平台,将会极大的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可谓琳琅满目,精彩纷呈.投资外汇不同的银行知道的外币理财产品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投资外汇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起点金额。外币理财产品一般都有最低限级起点规定,投资外汇这是投资者的“准人门槛”。投资外汇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量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的葬集有一定时间的设定,投资外汇投资者必须在募集期内到募集银行办理委托。若错过了时间,投资外汇银行已达到预期的葬集资金标准,就会自动停止该产品的发杏.因此,投资外汇投资者确定了投资产品之后,应尽快到葬集银行办理。
(3)计价方式.外币理财产品的计价方式存在着区别.投资外汇一是固定收益率法,即在投资期限内收益水平保持不变的。投资外汇二是变动收益率法,即在投资期限内收益率水平是变动的。

❼ 个人外汇交易是否合法

如果是购买银行的相关外汇理财产品,合法。
对于外汇投资,当前合法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一是购买银行的相关外汇理财产品,包括个人外汇实盘买卖业务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远期结售汇业务等;二是投资B股;三是投资QDII产品。
个人外汇买卖不等于个人结售汇。具体来看,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的以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为基础,将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外汇业务,如美元兑换英镑、美元兑换日元、日元兑换英镑、美元兑换欧元等。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或以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

❽ 个人外汇业务小科普

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个人外汇管理改革,坚持真实性审核原则,明确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从多方面满足和便利个人用汇。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其中,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个人真实、合规、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不存在任何障碍;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2011年开始,个人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足不出户,轻松地办理。

基础篇

1、什么是结售汇?

答: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出售给银行,换取人民币;售汇是指客户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

2、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何办理?

答:个人结汇、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需向银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例: 某境外个人在境内需要支付房租,办理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需要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例: A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国外的华侨,A收到子女从国外汇回来的赡家款,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 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就可以办理。再比如,在国外工作的B从外国老板那里收到工资,结汇时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部分,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办理了。此外,对于赡家款、职工工资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也可选择凭相关材料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

3、非本人可不可以办理?

答:可以,年度总额内,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超过年度总额,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例:C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国外的华侨,C收到子女从国外汇回来的20000美元赡家款(年度总额内),C委托其父亲代为成功办理。

出国篇

1、出国旅行,可携带多少外币现钞出境?

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可携带出境;等值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含)以下的,需向银行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原则上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不得携带出境。

例: 乙计划到国外旅游,需要少量外币现钞用于零星花销,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提取。

2、出国旅行回来,剩余外币现钞可以兑换成人民币吗?

答:可以,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例: 乙从国外旅游回来,剩余少量外币现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兑换。

3、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上有余额,朋友出国旅行,可以转账到朋友储蓄账户上吗?

答:不可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除本人同名外,只可与直系亲属账户,凭双方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银行办理。

例:乙出国旅游,资金紧张,向朋友丙提出外汇储蓄账户转账,朋友丙向银行申请对乙进行转账,银行表示无法转账。

4、孩子留学,以家长的名义购汇汇出学费可以吗?

答:父母可以代为办理购汇,但原则上应以小孩的名义购汇。

例: 孩子甲马上要去留学了,需要购汇用于交学费。孩子甲可以选择向银行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能够证明留学用汇真实性的材料,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也可以选择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汇。

投资篇

1、境内个人可以购汇买理财产品吗?

答:可以。

例:甲在某银行网上银行看中一款外汇理财产品,需要购汇购买。甲来到银行咨询并选择相应的购汇用途,成功购买理财产品。

2、境内个人可以到境外购房吗?

答:境内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目前不允许。

例:境内个人甲在美国长期工作,希望购买美国某处房产居住,来到银行希望向境外房产公司付款购房。银行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外汇政策,并告知甲,境外购房暂时无法办理。

3、境内个人可以到境外购买保险吗?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分红型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例:孩子A在国外留学,想在境外购买一份人身意外安全保险。孩子A可以带身份证,保险协议,缴费通清单等证明购买人身意外安全保险的真实性资料去银行办理。

4、境内个人可以到境外设立公司吗?

答:截至目前,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去境外设立公司。

例:B某想去境外成立公司,但根据国家外汇政策,境内个人不允许在境外成立公司。B某可以成立公司,在符合外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境外投资公司。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揭示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得到复苏,并不断高涨,各商业银行也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担忧和关注与日俱增。
一、个人理财产品
当下,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顾问型理财服务,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二是委托型理财产品,即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是委托加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四是委托加银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财产品,如“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条件理财产品。
二、要约邀请
要明确认识什么是要约邀请,首先要认清什么是“要约”。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之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足见“要约人是否受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约束”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风险揭示书》虽然具备签字盖章等形式,但银行却不受产品介绍的约束,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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