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货是什么
基本概念
期货期货(Futures)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2]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
市场现状
自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期货市场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初步形成阶段、清理整顿阶段、规范发展阶段和金融期货阶段。
但与国外成熟期货公司相比,我国期货公司盈利模式比较单一,目前主要的业务还是以经纪代理为主,手续费收入是期货公司主要收入来源,而国外的期货公司则经营范围更为广阔,具有经纪、资产管理、自营和融资等各项业务职能,盈利渠道多元化。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期货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国内期货公司营业利润主要由四方面构成:经纪业务利润(手续费收入减营业费用)、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利息收支(财务费用)、投资收益。2007-2013年,我国期货公司经纪手续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一直在60%以上,最高达到了93.80%。2013年期货行业手续费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67.11%;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近年来有一定的提升,2013年达到了19.27%。
2013年,在156家期货公司中,共有125家公司实现盈利,占比达到了80.13%,其中有3家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了15%,净资产收益率最高达到了16.75%。其中,共有31家公司发生了亏损,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最低为-34.41%。整体来看,期货行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主要特点
期货交易值算法
仓位金:总资金*(X%-Y%);
单笔最大允许亏损额<=总资产*Z%;
单手开仓价:(现价*交易单位*保证金)+手续费;
默认手数(最大开仓):仓位金/单手开仓价;
每笔最大止损点数:最大允许亏损额/开仓手数/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
期货品种波动一个价位的值:最小变动价*交易单位*开仓手数;
A.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3]
B.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C.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D.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组成要素
A.交易品种
B.交易数量和单位
C.最小变动价位,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倍数
D.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涨跌停板。当市场价格涨到最大涨幅时,我们称“涨停板”,反之,称“跌停板”。
E.合约月份
F.交易时间
G.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H.交割时间: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时间
I.交割标准和等级
J.交割地点
K.保证金
L.交易手续费
合约内容
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货合约条款内容
最小变动价位:指该期货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期货K线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合约交易价格包括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等。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未平仓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基本术语
期货合约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保证金
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结算
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
交割
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开仓
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平仓
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仓单
指交割仓库开出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撮合成交
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它包括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
结算价格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订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成交量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涨跌停板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强行平仓制度
是指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客户持仓超出规定的持仓限额,因客户违规受到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发生时,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套利
投机者或对冲者都可以使用的一种交易技术,即在某市场买进现货或期货商品,同时在另一个市场卖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希望两个交易会产生价差而获利。
爆仓
是指投资者帐户权益为负数。表明投资者不仅赔光了全部保证金而且还倒欠期货经纪公司债务。由于期货交易实行逐日清算制度和强制平仓制度,一般情况下爆仓是不会发生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在行情发生跳空变化时,持仓较重且方向相反的帐户就有可能发生爆仓。
总持仓量
是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在该期货合约上总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在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信息中,专门有“总持仓”一栏。
交易指令
股指期货交易有三种指令: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套期保值
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上经营的商品数量相当,期限相近,但交易方向相反的相应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进)同样的期货合约来抵补这一商品或金融工具因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B. 期货的专业术语都是何意思
一、期货交易的有关概念
期货合约:买、卖双方的一个协议,买卖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买入或售出某一特定商品。
开仓:指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
平仓:指期货交易者卖出或者买入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平仓可通过对冲买卖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完成。
持仓:指已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尚未平仓。
买空:又称多头,指先买进后卖出的期货交易。投机者预料商品价格会上涨时,先买进期货合约;待价格真正上涨时,再以高的售价对冲平仓,以赚取价差收益。
卖空:又称空头,指先卖出后买进的期货交易。投机者预料商品价格会下跌时,先卖出期货合约;待价格真正下跌时,再以低的进价对冲平仓,以赚取价差收益。
保证金: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包括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两种。
C.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详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
“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
2012年“期货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8.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9.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0.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1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13.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7.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8.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21.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012年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大纲
“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考察教材《期货投资分析》涉及的有关知识及其运用,包括:
第一章 期货投资分析概论
第一节 期货投资及期货投资分析
第二节 期货投资分析方法及其有效性
第三节 期货定价理论
第二章 宏观经济分析
第一节 宏观经济分析概述
第二节 宏观经济运行分析
第三节 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第三章 期货投资基本面分析
第一节 基本面分析理论基础:供需理论
第二节 影响因素分析
第三节 基本面分析常用方法
第四节 基本面分析的步骤与应用
第四章 期货品种投资分析
第一节 农产品分析
第二节 基本金属分析
第三节 能源化工分析
第四节 贵金属分析
第五节 金融期货分析
第五章 期货投资技术分析
第一节 技术分析概论
第二节 技术分析的主要理论
第三节 主要技术分析指标及其应用
第四节 期货市场持仓分析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一节 统计分析对金融投资分析的意义
第二节 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第三节 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第四节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第七章 期货交易策略分析
第一节 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分析
第二节 投机交易策略分析
第三节 套利交易策略分析
第八章 期权分析
第一节期权合约与基本要素
第二节 期权定价
第三节 期权的套期保值功能运用
第四节 期权组合交易策略分析
第九章 期货投资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期货投资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期货专题报告
第四节 期货调研报告
第五节 期货投资方案
第十章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自律规范
第一节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含义与职能
第二节 国内外分析师组织
第三节 执业道德和执业行为准则
第二方面考察《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涉及的相关规定。
考试大纲详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
D.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E. 期货分析考试内容
1、期货技术面包含的内容很多,一般常用的有:道氏理论、交易量、持仓兴趣等;
2、道氏理论三种走势,短期、中期、长期趋势,空头或多头市场、主要的空头市场和主要的多头市场等;
3、交易量是反应市场投资者心态的一种工具,投资者看好当前的趋势,自然会增加交易频率;
4、某日收市为止,所有未平仓了结的合约的总数就是当日的持仓兴趣,可看出多数投资者对于整个市场的看法。
基本面分析指的是以证券的内在价值为依据,着重于对影响证券价格及其走势的各项因素的分析,以此决定投资购买何种证券及何时购买。
基本分析的假设前提是:证券的价格是由其内在价值决定的,价格受政治的、经济的、心理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频繁变动,很难与价值完全一致,但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理性的投资者应根据证券价格与价值的关系进行投资决策。
基本分析主要适用于周期相对比较长的证券价格预测、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以及预测精确度要求不高的领域
基础分析主要侧重于基本面因素,如宏观经济,行业背景,企业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对公司进行研究与分析,试图从公司角度找出“内在价值”。
基本面分析包括:
(1)宏观:研究一个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市场的内在价值,并与市场实际价值作比较。
(2)微观:研究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
F. 什么是期货
交易信号是通过技术指标运行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常规形态,但这个信号也不完全是准确的,具体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而其实在期货市场上是没有绝对的什么交易信号的。技术指标给出的形态信号,一般来讲是参与者的一个心理界限,只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好的交易信号都是在某一次赢利里面可以赚取整个交易时间段里面大部分财富,如果.不去执行每一个交易信号的话,最终就不可能赚取足额的财富。
当错过以后就会在不断的发展中,慢慢的失去了对信号的信心,就算是执行了,但是频繁的止损,有时甚至是连续的止损,在持仓过程中,也逐步的开始了松动,不会等待下一次平仓信号的出现再平仓离场,在这种不断的反复中,一般的散户就会去找别的交易信号,但是他们又在重复着上一个轮回,最终逐步的迷失了自己,持仓能力也越来越弱,甚至只能做短线。而短线交易者如果没有足够的反应能力,同时又经常性的持仓过夜,则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发展就让自己的资金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最终也对期货市场失去了信心,这样最终就会离开市场。
G.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减少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第四条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第六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事件的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事件分级
第九条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第十条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结算交割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下一交易日正常开市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瘫痪、短期内无法恢复且何日恢复无法预知,对公司全部业务或者整个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一条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开市或者业务开展,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当日某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二条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5%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4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上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六)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七)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八)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九)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十)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第十三条一般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未达到5%,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未达到5%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2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下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的;(六)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下的;(七)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事件。第十四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章所称的“有效客户数”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个月的合格账户期末数为准。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符合相关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尽快加以核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预警报告。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预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置的有关事宜。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第十七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应急报告时应当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见附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初步评估、影响程度初步评估、影响人数初步评估、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后果初步判断、原因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与本事件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调查,准确查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损失情况等;(二)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事件报告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三)事件调查情况,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级别、责任认定和结论;(四)事件处理情况,包括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暂时无法确定事件原因、责任和结论的,应当提交事件的初步分析报告,同时尽快查找原因,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件补充报告。第十九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关于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的信息安全通报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第二十条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一)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二)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三)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五)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业信息技术顾问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有权向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在事件调查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能够随时到场接受询问,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和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以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发布事件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督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将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视情况向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一般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有责”的原则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为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对于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其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一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略)
H. 股指期货概述
目录:
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什么是股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或期指,是以股价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交易与普通的商品期货交易一样,具备相同的特征,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股指期货(Share Price Index Futures,英文简称SPIF)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种,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就是以股市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市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在具体交易时,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是用指数的点数乘以事先规定的单位金额来加以计算的,如标准·普尔指数规定每点代表250美元,香港恒生指数每点为50港元等。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一般以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也有全年各月都进行交易的,通常以最后交易日的收盘指数为准进行结算。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其风险是通过对股市走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操作来相互抵销的。它与股票期货交易一样都属于期货交易,只是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对象是股票指数,是以股票指数的变动为标准,以现金结算,交易双方都没有现实的股票,买卖的只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而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买进卖出。
目录:
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股票指数期货是现代资本市场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受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十分不稳定,预期年化利率波动剧烈,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股票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的金融工具。于是,股票指数期货应运而生。
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后,国际股票指数期货不断发展,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最有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本世纪70-80年代,西方各国受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活动加剧通货膨胀日益严重,投机和套利活动盛行,股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股市风险日益突出。股票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的手段。在这一前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第一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同年5月,纽约期货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期货交易。
1982年--1985年 作为投资组合替代方式与套利工具。在堪萨斯期货交易所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之后的三年中,投资者改变了以往进出股市的方式----挑选某个股票或某组股票。此外,还主要运用两种投资工具:其一,复合式指数基金(SyntheticIndexFund),即投资者可以通过同时买进股票指数期货及国债的方式,达到买进成分指数股票投资组合的同等效果;其二,指数套利(ReturnEnhancement),套取几乎没有风险的利润。在股票指数期货最初几年,市场效率较低,常常出现现货与期货价格之间基差较大的现象,对于交易技术较高的专业投资者,可通过同时交易股票和股票期货的方式获取几乎没有风险的利润。
1986年--1989年作为动态交易工具。股指期货经过几年的交易后市场效率逐步提高,运作较为正常,逐渐演变为实施动态交易策略得心应手的工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动态套期保值(DynamicHedging)技术,实现投资组合保险(PortfolioInsurance),即利用股票指数期货来保护股票投资组合的跌价风险;第二,进行策略性资产分配(AssetAllocation),期货市场具有流动性高、交易成本低、市场效率高的特征,恰好符合全球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客观需求,为解决迅速调整资产组合这一难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1988年--1990年股票指数期货的停滞期。1987年10月19日美国华尔街股市一天暴跌近25%,从而引发全球股市重挫的金融风暴,即著名的“黑色星期五”。虽然事过十余载,对为何造成恐慌性抛压,至今众说纷纭。股票指数期货一度被认为是“元凶”之一,但即使著名的“布莱迪报告”也无法确定期货交易是惟一引发恐慌性抛盘的原因,金融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已占到全球期货交易量的80%,而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日益广泛,投、融资者及作为中介机构的投资怠行对于套期保值工具的需求猛增,这使得1988年至1990年间股指期货的数量增长很快,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股指期货交易都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至1999年底,全球已有一百四十多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国交易。
股指期货的创新与推广迅速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到80年代未和90年代初,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了各自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1990年至今成为股指期货蓬勃发展的阶段。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之后,关于股票指数期货的争议逐渐消失,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为明智,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继股票指数期货,使股指期货的运用更为普遍。
股指期货的发展还引起了其他各种指数期货品种的创新,如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为标的的商品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以空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标的的大气污染期货合约以及以电力价格为标的的电力期货合约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期货的日益深入发展,这些非实物交收方式的指数类期货合约交易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录:
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来表示。另一个主要用途是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
例如贝塔值等于1,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的波动与大盘相同,如贝塔值等于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波动比大盘大20%,如贝塔值等于则说明该股或该组合的波动比大盘小20%。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调节股票组合的贝塔系数,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个主要用途是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此外,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只要判断方向正确,就可能获得很高的预期年化收益。例如如果保证金为10%,买入1张沪深300指数期货,那么只要股指期货涨了5%,就可获利50%,当然如果判断方向失误,期指不涨反跌了5%,那么投资者将亏损本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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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的特点
股指期货引入了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等市场功能。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指令执行速度快等优点。相对于融券交易的卖空机制,股指期货的卖空并不实质上涉及现货卖券,故不会直接加剧市场的下跌动能,加之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大,冲击成本低,市场交易造成的价格变动小,因而受到倾向频繁操作的投机者的喜好。
(1)跨期性。股指期货是交易双方通过对股票指数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的合约。因此,股指期货的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预期的基础上,预期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盈亏。
(2)杠杆性。股指期货交易不需要全额支付合约价值的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签订较大价值的合约。例如,假设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为12%,投资者只需支付合约价值10%的资金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控制8倍于所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当然,在预期年化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也是成倍放大的。
(3)联动性。股指期货的价格与其标的资产--股票指数的变动联系极为紧密。股票指数是股指期货的标的资产,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很大影响。与此同时,股指期货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因而对股票指数也有一定的反映。
(4)高风险性和风险的多样性。股指期货的杠杆性决定了它具有比股票市场更高的风险性。此外,股指期货还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因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不能平仓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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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股指期货与股票同是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所以,它们的很多方面都是相同的,特别是在分析行情的技术手段上几乎完全一致。所以,证券投资者应该具有做股指期货的良好基础。例如股票分析中常用的KDJ指标,RSI指标等,都是期货分析中常用的,只是要根据每个人的习惯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
股指期货与股票相比,有几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这对股票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
区别一:有到期日
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
区别二:不需支付全额资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而我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区别三:可做空也可做多
股指期货交易方向上可以做多和做空,无论下买单还是下卖单都可以成交,这和股票的单纯先买入后卖出有很大的差别。例如投资者预期价格将要上涨,应该开仓买入期货指数合约, 但如果下单时错把买单下成了卖单,或者把开仓弄成了平仓,都会带来操作上的风险。
区别四:强行平仓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区别五:交易时间
沪深300指数期货早上9时15分开盘, 9时10分到9时1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收盘为15时15分,比股票市场晚15分钟。最后交易日下午收盘时,到期月份合约收盘与股票收盘时间一致,为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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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差价合约
股指差价合约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品,不涉及实物交割,靠合约建立与平仓之间的价差来决定盈亏。这种投资品种与股指期货很相似,也有些不同的地方。
相同点:
(1)标的物都是股票价格指数
(2)都采用保证金交易,允许做多和做空
(3)都不涉及实物交割
(4)都实行T+0交易
不同点:
(1)股指差价合约没有交割期限,可以无限期持有;而股指期货必须在结算日决定了结头寸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期。
(2)股指差价合约是一种场外交易,不在交易所内进行,由客户与开设此差价合约的交易商进行对赌;股指期货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比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就是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所。
技术分析
股指期货行情的技术分析研判方式与股票大致相同,但有几个技术参数完全不同于股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交量
股指期货的成交量,是当天之内买和卖成交量的总合,以双向计算,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成交数量里一半是买一半是卖。但其中买、卖都可能有开仓或平仓,这是与股票不同的地方。
(2)持仓量
股指期货的持仓量是指买和卖双方都还没有平仓的头寸的总合,是双向计算的。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持仓量数据中,有一半是买持仓,一半是卖持仓。持仓量的变化也是对行情影响较大的指标。
持仓量的大小,代表了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同一个期货合约交易的兴趣,也可说是行情未来涨或跌的信心指示。
(3)K线图
由于股指期货行情价格波动一般比股票频繁,所以,用图表研判行情时,特别是在做T+0时,建议多参考分时图,以寻找更合适的出入市点。例如,可利用5分钟k线图。
目录:
1. 什么是股指期货
2. 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
3. 股指期货有哪些用途
4. 股指期货的特点
5. 股指期货和股票的区别
6. 股指期货相关名词解析
7.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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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期货投资报告
棉花,下有国储支撑,虽然目前基本面不好,上涨乏力,但由于今年棉农非常专受伤,不少拔属棉种粮,明年棉花需求很可能出现缺口,现在可以进行战略建仓,主力1205合约可以在20500下面逢低买入,保证持仓量不超过50%,后面随着棉花行情的启动可再逐步加仓。更保守的做法可以做棉花的熊市套利,即卖出05合约同时买入相同手数的09合约。
J.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并应与自身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