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货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规则如下:
一、合约标准化:期货市场的交易项目必须合平期货合约标准化,严格按照合约条款上的对标物质量等级、物品数量、交割的时间地点等等规定实行。
二、保证金制度:为了承担期货交易双方的时间和风险成本,期货的交易者需要在货期交易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三、双向交易于对冲机制:期货交易者不仅可以作为期货买家买入建仓,同样可以作为期货卖家卖出建仓,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合约内可以自由组成对冲机制。
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在每日的交易工作完成后,才会依照交易者当日的盈亏状况来结算期货交易的盈亏。
五、涨停板制度:期货合约在交易日当天的交易价格不能在规定的涨幅范围之外,否则将会被视为无效交易。
六、强行平仓制度:此制度会在会员当日提交的保证金不足,或是持仓的数量超过规定限额时,相关机构为了防止进一步扩大风险,实行一种强制性制度。
【拓展资料】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
㈡ 期货市场的交易制度有哪些
期货交易制度有八种,分别如下: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2、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
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3、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4、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5、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6、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7、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㈢ 期货交易规则是什么
期货交易规则:期货实行T+0交易,买卖双向交易,并且不设涨跌幅限制,采取保证金交易,期货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夜盘21:00-次日凌晨2:30。
㈣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包括哪些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㈤ 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
部分规则如下。期货是可以双向操作的,也就是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在做多时,价格上涨赚钱,价格下跌亏钱。在做空时,价格下跌赚钱,价格上涨亏钱。期货是可以进行T+0操作的,也就是可以当天买入或卖出后,当天平仓。
拓展资料:
期货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在国内交易的期货品种中,保证金比例一般在10%左右,交易所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保证金比例。也就是说,期货买卖操作是带有杠杆的。
期货买卖也是有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不一样涨跌幅限制也是不同的。
期货采用的是每日结算制度,也就是交易所会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温馨提示:不构成投资建议,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
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这种契约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有中间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按期交货和付款,于是便出现了1571年伦敦开设的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改进运输与储存条件,为会员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发起组织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远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
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㈥ 期货的交易制度
期货的交易制度,大致有以下五条:
一,保证金交易制度:日常我们所说的期货交易带有杠杆性,就是来源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所谓保证金交易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按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结算与履约的担保。
二,涨跌停板制度:即指期货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所规定的涨跌幅度。其涨跌停板的价格一般是以上个交易日合约结算价为基准来确定的。
三,持仓限额制度:主要指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按单边计算某合约最大的数额。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
四,大户报告制度:为了控制期货市场出现操纵市场行为,规定投资者持有某一合约的数量达到一定数额需要汇报给交易所,以便进行监控与跟踪。
五,交割制度: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与程序,标的物到达交割日需要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交割。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六,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指的是每日交易结束,交易所需要按当天结算价进行所有合约进行结算,其投资者账户所对应的款项进行相应的增加与较少。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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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简述期货的交易制度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期货作为一种投资,期货交易的运行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本文将会对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做简单的介绍。
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㈧ 期货交易有哪些基本制度
1、会员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
期货交易
所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厅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才能进行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会员管理制度,直接关系着市场规模和市场质量。作为交易所的会员,享有交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2、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就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会员及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在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逐步提高。保证金属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规定为客户向期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的,则应当通过交易所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3、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4、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T+0的交易方式。同时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超出规定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的波动幅度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停板时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连续出现停板时,交易所可以临时采取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控制风险的措施。
5、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实行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通常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超出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但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即是指交易所制定的、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期货合约交割时,是以标准仓单的交付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实物交割发生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根据距离远近,交易所可以对不同地点的交割制定升、贴水,以平衡运费和商品的地区价差等影响价格的因素。标准仓单可以按交易所规定进行转让,标准仓单的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望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在规定交割期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或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的,视为违约。交易所对违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8、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
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9、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㈨ 期货如何买卖 买卖规则
期货买卖规则:1、T+0交易:日内交易不受限制;2、保证金制度:以合约10%的资金控制100%的合约;3、做多做空机制:期货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对比股票只能做上涨,可以看出其盈利机会较多。
㈩ 期货交易的规则
1、合约标准化:期货市场的交易项目必须合乎期货合约标准化。
2、保证金制度:期货的交易者需要在货期交易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3、双向交易于对冲机制: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作为期货买家买入建仓,也可以作为期货卖家卖出建仓。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5、涨停板制度。
6、强行平仓制度。”
拓展资料:
1、期货的发展: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米价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会根据食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食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食米的买卖。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
2021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消息,我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效率在90%以上的品种超五成,期现相关性在0.9以上的期货品种超六成。铜、棉花、大豆等成熟品种的期货价格已逐步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定价基准。